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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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项目名称

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1号)

5.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6.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7.《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9.《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企业类法人实验室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 所属法人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五、受理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1200元/机构,证书费10元/证。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七、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政务咨询电话

0543-3180839 318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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