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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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案例分析题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题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题

1、王某毕业于某财经大学,4年前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现在在某行政机关作公务员,工作非常努力。她的一位异国定居的朋友给她来信,说已为她联系好一所大学,并争取到了奖学金,让她辞掉工作,速去学校深造。经过反复考虑,王某终于下定决心辞掉工作去国外留学。但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有关部门的领导说王某工作时间不到可辞职的年限,不能批准。王某对此很想不通,认为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不批准是不对的。而她的同事却让她去看看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

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评分标准:

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根据公务员本人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终止同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而辞去现任职务的各种规定。王某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辞职,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应当承认并给予保证。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制度还规定了辞职的条件。其中规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得

辞职。而王某是4年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工作时间还不到5年,所以她的辞职申请不能获得批准。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满5年后,若不触及其他辞职条件,是应准予辞职的。

2、某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1年5月16日以涉嫌贪污、受贿为由,将市人大代表温某逮捕,同月2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市人民法院对温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温某不服,上诉至省中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9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温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2年7月11日温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96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1)温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温某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温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参考评分标准:

(1)温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0年9月9日,从这一天算起两年内温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2)温某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市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市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温某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市人民法院对温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3)温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

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温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3、据相关报道指出,人们曾经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剂拯救世界的灵丹妙药。但许多法律颁布后的实施状况却令人们大失所望。以经济类最权威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列举了八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除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取得一些成效外,全国查处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在是寥寥无几,因此人们很快发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结合行政管理部分的内容,谈谈如何才能加强行政决策的实施。

参考评分标准:

立法机关颁行的法律,需要强化执行、落实实施才能收到实效,否则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的。

①有效实施法律,首先要阐释法律内容,广泛发动社会宣传,使执法者、守法者树立明确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严格执法。自觉守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取得成效,同新闻媒介及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②有效实施法律,需要各方

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要求做到政令统一、步调一致,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明确事权各负其责,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③有效实施法律、重在监督、检查和落实。对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执法力度,严格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朝令夕改,有令不行。④落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执法情况不断总结,找出不足,吸取教训、归纳经验。通过不断评估——修正——再评估,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4、关某是个体工商户。11月5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关某进行偷税、漏税、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吊销了关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关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12日,关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评分标准:

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

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收等。

6、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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