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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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双政发[2016]2号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双政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5〕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
见》(黑政发〔2015〕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含各类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高校调整课程体系,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并聘请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专家及自主创业的成功人士举办讲座,通过办培训班、现场示范、生产实践、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式,同时采用现代传媒开展远程教育、网上视频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立足基层,面向大学生切实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一对一”的保姆式服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政策解答+融资服务”。各类孵化基地建成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地点、创业指导、后续跟踪一条龙服务。用三年时间,引领6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由市人社局、工信委、团市委、黑煤职院负责)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人员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一定额度的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人社局、黑煤职院负责)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超过1.5%。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在具备条件地区的政务大厅中开设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担保公司和银行部门“一站式”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
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银行要将贷款条件及申请流程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人社局、银监局、人民银行、黑煤职院负责)
四、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