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定做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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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做合同协议书范
本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编号:
加工定作合同
定作人(甲方):
承揽人(乙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甲方):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签订地点: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承揽人 (乙方):濮阳市玉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锥销、定位块加工定做一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加工定作内容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书面委托执行。____ 第三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及保密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 2 日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
等必要文件。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如认为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回复;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修改意见完成承揽工作。
3.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图纸等的复制品。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该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原材料的提供和检验按 2 执行。
1.乙方使用的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应按以下规定交付
材料。
2.乙方使用的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应依照甲方确定的标准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第五条甲方不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第六条工作成果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完工通知后3天内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 60日。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提交河南省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并以该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处理质量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 3 执行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 。
2.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 。
3.甲方在乙方指定地点濮阳市玉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院内自行提货。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承揽项目所需包装由乙方合理包装并符合技术附件的要求(如有),适合水运和/或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符合甲方使用要求。
2.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计费、_不_回收。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方法、运费及运输保险负担
1.运输方法:按 / 执行。
(1)铁路运输;(2)公路运输;(3)水路运输;(4)联合运输;(5)其他 / 。
2.费用负担:按 / 执行。
(1)运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2)运输费用 / 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3.运输保险费由 / 方承担,共计: / 。由乙方代办托运的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按 2 执行
1. 分期支付:
(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 %(即 / 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上述款项的收据,甲方收到收据后 /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定作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合同总价款的/ %(即 / 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立即支付该款项。
(3)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 %(即 / 元人民币)。甲方在质保期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承揽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并在乙方出具相关票据后向乙方支付。
3.其他支付方式:
/ 。
第十一条通知
甲方联系人: 张书莉地址: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179号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人: 刘恩洁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北电话: 传真: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终止合同,属乙方提供原村料的,支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价款的_/___%作为违约金。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4.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5. 其他: / 。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乙方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的3 %/天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的_3 _%或合同总额的_3 %作为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