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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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作者:孔祥吉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点击数:653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01日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戊戌变法这段历史研究的深入,对维新派在甲午战争之后的活动及康有为的变法条陈,提出了种种质疑。有的论者,鉴于康有为对其戊戌时期奏议进行改篡,进而否定他在甲午战后,曾向朝廷提出选举“议郎”讨论国政,以及“设议院以通下情”的建议。还有些论者,长期沿用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的著作中,关于这段历史的一些不甚准确的说法等等。所有这些都关系到甲午战争史和戊戌变法史研究的重大问题。因此,穷本溯源,厘清康有为在甲午战后的活动,考订其变法条陈,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笔者不揣浅陋,在故宫博物院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志大力支持下,翻检有关康有为及维新派活动的有关资料,现将这些资料爬梳整理,略事考订,以资鉴别。

《公车上书》考

此书又称《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草就,由其弟子梁启超、麦孟华誊抄,都下传阅。同年有上海石印书局印本及文升阁刻本。

这是康有为在甲午战败后,策动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政治活动,它标志着维新派以崭新的面貌,登上了历史舞台,使酝酿多年的资产阶级改革思想,变为实际的政治运动,故此次上书影响深远,意义甚大。此书坊间流传版本甚多。关于这次上书的经过及其内容史学界颇多争议,现参酌清宫档案及其他资料,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略予考订。

其一,关于公车上书之经过以及帝党官僚所起作用。

康、梁等人对于公车上书的经过叙述,与史实颇有出入。尤其是对于帝党官僚文廷式等人在这一历史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没有涉及。

如《康南海自编年谱》云: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

而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朔,泸上衷时老人未还氏所作《公车上书记序》则称:“中日和约十一款,全权大臣既画押,电至京师,举国哗然,内之郎曹,外之疆吏,咸有争论。而声势最盛、言论最激者,莫如公车上书一事。初则广东举人梁启超联名百人(按,应为八十一人),湖南举人任锡纯、文俊铎、谭绍裳各联名数十,首诣察院,呈请代奏。而福建、四川、江西、贵州诸省继之,既而江苏、湖北、陕甘、广西诸省继之,又既而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云南诸省继之,盖自三月

二十八、三十、四月初二、初四、初六等日,(都察院双日堂期),察院门外车马阗溢,冠衽杂□,言论滂积者,殆无虚晷焉。”(《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 据清宫档案记载,都察院在收到各省举人条陈后,并未及时上之于朝廷。直到四月初四日,才递上户部主事叶题雁等人联名条陈(该条陈已收入《中日战争》,第四册,第27页。)。四月初六日,始将湖南举人文俊铎、举人谭绍裳、奉天举人春生、四川举人林朝圻、广东举人梁启超、湖南举人任锡纯、江苏举人顾敦彝领衔的七件条陈递上(《都察院代递各省举人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37页,第50页。)。四月初七日都察院又代递了贵州举人葛明远等人领衔的六件条陈(《都察院代递各省举人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37页,第50页。)。

据康有为称,自三月二十八日,既有数省举人到都察院呈递奏章,以至达到了“衣冠塞途”“章满察院”的程度。而都察院却无动于衷,一直拖到四月初四日方陆续呈递。是何种原因促使都察院于初四日改弦更张,将举人上书尽达于朝?只要翻阅文廷式的《闻尘偶记》便很容易找到答案。文氏曰:

“总署事极秘密,余则得闻于一二同志,独先独确,因每事必疏争之,又昌言于众,使共争之……。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余独以为公论不可不伸于天下,遂约戴少怀庶子鸿慈,首先论之;都中多未见其约款,余录之遍示同人。俄而御史争之,宗室贝勒、公、将军之内廷行走者争之,上书房、南书房之翰林争之。于是,内阁、总署及各部司员各具公疏,大臣中单疏者亦十余人,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郙始惧,不数日悉上,时和议几沮。先是忧危日甚,人不聊生,至是士庶之心益愤,旦夕汹汹,其详余别有日记。”

文廷式说,都察院对各公车上书。“初难之”,经其弹劾后,“不数日悉上”,此说与史实相符。根据清宫档案记载,文廷式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确曾递上《和约难就战事尤当预防折》,该折第二个附片即为《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旨切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军机奏片。),该片为各言文书所未载,现摘录如下:

“再都察院为通达民情之所,闻近日凡有京控之案,均遭驳回。人言啧啧,已成怨府。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得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儆惰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文廷式《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旨切责片》,《录副奏折》。)

文廷式折片递上后,当日军机大臣即“面奉谕旨,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军机交片。)据军机处档案记载,初三日都察院已把军机处交片领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

军机交片。)。初四日即将各省举人及京官条陈陆续进呈。由此可见,在公车上书过程中,文廷式等帝党官员,发挥了不小作用,康有为等人对此并无只言片语及之,似非公论,今特予辨证,以存历史之真迹。

其二,关于《公车上书》是否向都察院递呈。

多年来,史学界沿袭康有为在自编年谱中的说法:

“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公议,与名者千二百余人,以一昼二夜草万言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卓如、孺博书之,并日缮写,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又台湾学者黄彰健书康氏此说即不予采信,详见《戊戌变法史研究》第588、589页。)

康有为此处说得十分清楚,此书草就后曾经梁启超、麦孺博缮写,传阅,四月初八日到都察院投递,都察院因条约既已用宝,拒不代呈。

首先,康氏此说,与清宫档案所记诸多不合。据《随手登记档》记载,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代递折件凡十五件之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随手登记档》。),惟独不见康有为上书的原呈。都察院在代呈折中称:“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再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延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都察院代递选用道李光汉等条陈时务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58页。)四月初九日,都察院又代递了忧候补道易顺鼎条陈等十二件。(《都察院代递候补道易顺鼎等条陈时务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68页。)四月十一日,都察院又代递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人领衔的条陈七件(《都察院代递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88页。)。直至四月十五日都察院还代递江西举人罗济美等人的条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军机奏片。)。以上事实说明,都察院并没有因为朝廷决定签约和用宝,而拒绝代呈各省举人条陈。

都察院于四月初三日看到军机处片交文廷式的弹章后,对各省举人及京官的条陈的态度即已明显改变。非但如此,他们自己亦深受举人的爱国热情感染,由左都御史裕德等人四月初七日上给朝廷的奏折即可窥见:

“窃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为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利权,蹙我生计……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他们所筹措的补救办法分别为,申明公法另外商议;借助邻国,固结台民,请交廷议,激励将士。他们认为,只要皇上“申明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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