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证券公司利用与员工签定代理合同逃避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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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公司利用及员工签定代理合同逃避劳动法规

定的强制义务

目前金融行业各公司的营销人员分两种,一种是签定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二种是签定代理合同的纯销售人员。对于第二种形式,在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用的非常多,保险行业目前比较成熟,因此管理也趋向专业,而证券公司在此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人就证券公司假借代理合同逃避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做几点解析:

一、有些证券公司滥用代理合同以达到劳动合同之效果,从而逃避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及购买社会保险等法律强制责任;

代理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办理约定的事项。其主要特点是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代理人一切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不用接受被代理人的统一管理,统一考勤;

而劳动合同则不一样,签定劳动合同之后,意味着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具体隶属性,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考核、统一管理、统一考勤。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

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但是,某些证券公司的情况是,代理人比员工多,把代理人当成员工统一管理,统一考勤,统一参加所谓的X系数考核(X系数是变相克扣工资,下文会做重点解析)。而代理人却没有社保,没有住房公积金。表面上是代理人的角色,实质上及证券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但又没有得到员工的待遇。如果该行为合法,按此逻辑,每个企业都可以这么做,都可以不用及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直接签定代理合同,降低企业成本,逃避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那整个市场经济就乱套了,显然此逻辑是不通的。

因此,这是典型的劳动法规定的实质劳动关系,代理人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代理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再支付代理期间的工资报酬;如证券公司不作为,则可以投诉,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强制性的要求此证券公司履行法律义务。

二、某些证券公司继签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没有违反规定,仍然符合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期满时,继签劳动合同时不得提高签定条件。而某些证券公司的做法却不按规定操作,其规定的继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却逐步提高。比如某证券公司规定,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需要先开发18个有效客户,

同时需要有500万的客户托管资产,而在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签合同的条件却提高到需要有30个客户或者1000万客户,而且逐次提高继签条件,且不说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就违法(因为不及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就要求其开发客户本身就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单就其继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若想继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继签,若不想继签,劳动者终止合同,某些证券公司也需要向劳动者赔偿。而且如果之前存在假借代理合同逃避劳动法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赔偿的期限需要增加在赔偿范围之内。

三、X系数存在严重问题

所谓X系数,就是某些证券在劳动合同范围之外,另外增加的一个调整员工工资的考核条件,其实就是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手段,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

1.此系数是变相的克扣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公司制度已经明确了薪酬支付方式,而又制定一个X系数调整工资,明显是违法的变相克扣工资情形。员工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将受到处罚。

2.此系数具体有不稳定性,管理者滥用此系数克扣员工工资;

退一步讲,如果此系数通过严格的规定程序,经过讨论

后表决通过,形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后,此规定必须具备很强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成为管理者滥用此系数乱克扣员工工资的工具。有些管理者完全不顾后果,觉得此月业绩不好,随便删改些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这明显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

3.此系数若合法化后,也仅适用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适用于及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代理人;

代理人并不是公司员工,及公司具有平等地位,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开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等等。公司并不能以管理员工的方式,统一管理、统一考勤代理人,这种形式仅适用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而很多证券公司却是如此操作,这同时也证明其实代理人是实质上的员工,代理人及证券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而证券公司却不保障代理人的最低工资及帮助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逃避劳动法的强制义务,员工可以主张此证券公司赔偿工资,要求证券公司缴纳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法治的进步所有人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所有人守法,守法不仅仅指不违法,同时也需要纠正违法。

很多用人单位都或多或少的违法劳动法,只是员工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见,所以不知如何主张权利。像某些证券公

司利用代理合同逃避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为什么这么明显而却无人纠正?为什么没有员工向劳动局投诉?为什么没有员工提出劳动仲裁?这一方面可能员工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可能觉得自己处于弱势地位无能为力。但是,如果一味的纵容,只会让自己处于更弱势地位,对方只会越来越猖獗。

劳动法部门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所以劳动者需要提高这方法的法律意识,需要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通过仲裁、投诉等方式纠正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从而监督用人单位提高用工质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最终受益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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