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判决书doc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大民四初字第150号

原告:大连天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沙岗子村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红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大厦12层02。

法定代表人:赵发,经理。

被告:大连家家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街3号。

法定代表人:尹红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红军,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园里39号2-1。

委托代理人:崔晓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天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力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英公司)、被告大连家家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家家盛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天力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岩及委托代理人周晓明、王健,被告家家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尹红军、

崔晓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力公司诉称:原告系生产调味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注册商标为“天力”的产品获得“优质调味品”、“东北市场信誉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因该产品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畅销国内外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为使该产品包装更加美观、独特,并易于区别同类产品,谢红岩设计了该产品的标帖,并于2007年8月29日取得“标帖(调味品)ZL200630096711.X号”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9月,原告与专利权人谢红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独占实施案涉外观设计专利。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家家盛公司销售的中英公司生产的“中英”牌芥茉油产品标帖与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帖极为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由于侵权产品价格低于原告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原告产品的质量标准,不仅使原告产品销售量下滑,更对原告产品的信誉度造成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名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50万元。

被告中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家家盛公司辩称:1、我公司所售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依照法律规定,应免除赔偿责任。2、我公司已于2009年9月8日停止经营,故不存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的可能性。

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天力公司系生产调味料的专业生产厂家,该公司生产的“天力”牌系列产品经消费者抽样调查为“东北市场信誉产

”;该公司生产的天力牌辣根、火锅调料、调味油产品于2007年被评为大连市放心食品;“天力”商标于2009年被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

谢红岩系原告天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06年4月30日,谢红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标贴(调味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谢红岩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标贴(调味品),专利号:ZL200630096711.X。该外观设计没有简要说明。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以下称授权外观设计)由套件1、2组成。套件1的主视图为扇形,主体颜色为绿色,中间为竖版、左右排列的“芥茉油”及“日本风味”字样;套件2的主视图为矩形,背景颜色为绿色,中间为黄色弧形不规则粗线,占据整个矩形约3/4面积,上有黑色“芥茉”(汉仪颜楷)二字,右上角标注竖版“日本风味”(宋体,字体颜色为白色,底色为红色),“茉”字右侧有竖版加粗日文及“○油”(颜楷)字样。现该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2007年9月30日,原告天力公司与谢红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天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占实施案涉专利,天力公司向谢红岩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30万元;在天力公司实施该专利期间,所有与专利有关的权益均由天力公司承受。协议签订后,天力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2009年12月21日向谢红岩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共30万元。

2009年5月12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与谢红岩的委托代理人高洪玲来到家家盛公司和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超市,分别购买了四瓶“中英”牌芥茉油,取得发票2张。其中在家家盛公司购买的“中英”牌芥茉油单价为2.8元,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13日。

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09)大中证民字第880号公证书,公证书后附有发票影印件、照片及“中英”牌芥茉油的标贴。原告支付公证费用2000元、购买产品费用21.60元。

此后,原告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1年1月4日,分别于沈阳、本溪、天津、大连等地购买到案涉的“中英”牌芥茉油,支付购买产品费用34.90元、合理交通费32元、住宿费200元,合计266.90元。2010年11月18日,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中英”牌芥茉油的标贴(以下称被诉侵权设计)为矩形,背景颜色为绿色,中间为黄色弧形不规则粗线,占据整个矩形约3/4面积,上有黑色“芥茉”二字,右上角标注竖版“日本风味”(宋体,字体颜色为白色,底色为红色),“茉”字右侧有竖体加粗日文及“○油”字样。

另查明:2008年8月14日,家家盛公司与大连永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永东工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永东工贸公司向家家盛公司供货,合同履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家家盛公司分别于2009年2月2日、5月14日从永东工贸公司处购得“中英”牌芥茉油120瓶,单价2.5元,并已支付价款。家家盛公司自2009年9月8日起因故停业至今。

“天力”牌芥茉油及“中英”牌芥茉油(均为50ml玻璃瓶装)在家家盛公司均有销售,该公司将上述两种产品摆放在相邻位置,“天力”牌芥茉油的单价为3元,“中英”牌芥茉油的单价为2.8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荣誉证书、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大连市放心食品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