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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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二)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2)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法定业务委托责任人的规定。
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责任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存在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定业务委托人违反该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该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3.《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涉及证券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涉及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还对“虚假陈述”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1998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对应的内容分别为: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提交并公告的临时报告,证券交易活动陈述、传播的信息。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对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其中就包括作出虚假陈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情形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行为有()。
A.捏造交易合同导致所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利润大幅增加
B.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
C.非重大事项披露与事实存在出入
D.未以法定方式披露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E.对重大事件作出误导性陈述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对专业中介活动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理解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处理资产评估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规定。
2007年6月1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表明了我国司法部门对专业中介活动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责任认定的意见、倾向。
1. 推定过错的举证证据
法释〔2007〕12号第四条首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举证要求,该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及工作底稿等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认可的界定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的证据。
2.因故意导致的侵权责任认定
法释〔2007〕12号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