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采石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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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目标与承诺 (1)
目标 (1)
承诺 (3)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
需求识别与获取 (4)
融入 (5)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7)
.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安全机构设置 (8)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
第四章风险管理 (49)
6.3.1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58)
6.3.2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58)
6.3.3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59)
6.3.4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59)
第七章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60)
7.2.2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63)
7.2.3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66)
第一章目标与承诺
目标
1 总则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为实现厂(矿)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厂(矿)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各部门负责人认真组织全体员工贯彻学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2.职责
矿山最高管理者负责批准安全生产目标
矿山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核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目标和分解方案,报矿山安委会审定,并对目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每年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各单位根据矿山下达的目标,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进行逐层分解,并制定和完成目标考核办法,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确保矿山的顺利实现。
3.控制要求
目标制定的依据;
3.1.1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3.1.2矿山的安全生产方针;
3.1.3各单位职能;
3.1.4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危险源;
3.1.5生产技术方案;
3.1.6财务状况;
3.1.7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目标的制定和审批
3.2.1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科组织制定,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和安委会审定后,报最高管理者批准;
3.2.2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由各单位根据矿山下达的目标制定,经安全职能部门
审核、批准。
目标的实施
3.3.1矿山最高管理者对实施目标、管理方案提供资源保证;
3.3.2各单位通过严格控制其生产(工作)运行活动(严格执行导则文件和规章制度)、培训、监督检查、协商和沟通、制定并完成控制措施来确保目标的实现。
目标的检查
3.4.1安全科按《安全绩效监测制度》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汇总报告给管理者;
3.4.2各单位负责人按照《安全绩效监测制度》的规定,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汇总报告给安全科。
目标的评审修订和更新
3.5.1根据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和年度标准化评价情况,确定对目标是否进行修订。当出现以下特种情况时,必须对矿山目标进行修订;
3.5.1.1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
3.5.1.2矿山的方针作出调整时;
3.5.1.3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3.5.1.4新项目投产时;
3.5.1.5最高管理者认为必要时;
3.5.1.6其它。
3.5.2当目标需要修订时,由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目标进行修订。
3.5.3安全科对目标进行修订后,报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组织专门的评审,评审的方式可以为会议评审、会签评审等,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评审时,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目标应形成文件,并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员工进行传达。
4、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评价制度》
《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承诺
为了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障本厂(矿)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定,作为本厂(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此,向广大员工和社会郑重承诺:
1、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
2、建立健全本厂(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受到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3、保障安全投入资金的合理提取和使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持续完善安全工艺、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4、经常参加本矿的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5、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积极弘扬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9、落实安全奖惩,做好绩效考核,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典型,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需求识别与获取
1.目的
建立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获取与更新矿山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适用的法律及其他要求,并传达给员工及其他相关方。
2.范围:
适用于矿山需求识别、获取、更新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术语
其他要求:指生产、职业健康等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上级文件等。
4.职责
管理者代表负责矿山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性的审批。
安全科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负责整理、汇总安全体系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形成矿山适用的安全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矿山适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进行评审与更新。
安全科负责对安全管理范围内适用的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需求识别、获取、评价和融入,对《矿山适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中没有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补充、识别、获取、评价和更新,制订本矿山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5.工作程序
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各单位对本专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收集、识别、获取、更新、评价和保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融入和评价工作,形成本单位(科室)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各单位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必须明确适用的岗位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