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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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文化艺术爱好者联合会章程

(2014年7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x文化艺术爱好者联合会”,简称“xxx文联”。

第二条本会是xxx各文化艺术协会组成的,经集团公司文联、xxx工会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国家有关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以文化铸魂育人,大力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和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文化理念体系,丰富和活跃职工文化生活,积极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软实力,凝心聚力,为实现xxx 愿景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作为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文联的业务指导,受xxx工会直接领导。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公司工会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立足于xxx,面向基层,面向职工,以专业创作和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广大

专业和业余文艺爱好者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出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精神产品。

(二)本会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培养、推荐人才,加强文化艺术队伍建设,对于优秀文化艺术人才和成果予以鼓励和表彰。

(三)本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加强相互联系,提高工作水平。负责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和要求。积极帮助会员创造条件,以改善文化艺术爱好者的工作和创作环境。

(四)与各企业文联建立横向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增进友谊,以利于提高职工文化艺术创作和表演水平。

(五)本会加强与各油区企业间的文化艺术交流,组织文艺骨干、团体参加油区、省市及全国演出和各种展览。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下属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化艺术方面有一定爱好或专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工会审核;

(三)经所申请协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的协会,并经协会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需经文联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议案,通过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协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各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主席为本会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协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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