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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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信用担保

业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中的信贷担保业务是指:乙方与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企业或企业主)开展信贷业务,当被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债务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偿的活动。

第二条甲方提供担保业务的范围。凡在***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创新、能扩大就业的企业或企业主(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甲方申请担保业务,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向甲方提出申请为其贷款进行担保的借款人应具备

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年检合格;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年检合格。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持有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必须的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合法经营。

(四)财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借款人为企业主的,其企业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条甲方提供担保业务的种类。主要指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含银行承兑)担保,也可对固定资产类贷款作短期担保。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开展中长期贷款、技改贷款、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第五条担保业务的倍数。甲方的担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即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一般控制在乙方设定担保资金的3倍以内,随着合作经验的日趋成熟,甲、乙双方可协商逐步扩大放大倍数,最高可放大到5倍。乙方对甲方累计担保余额授信额度为保证金余额的5倍以内。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承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的保证责任为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额度及担保贷款期限,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

第八条担保业务实施程序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申请。

(2)甲方同意担保的,甲方向乙方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3)乙方同意贷款后,借款人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同时与甲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监督资金使用,做好贷后跟踪检查。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乙方指定的信用社开设账户并存入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可按不等金额分别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乙方依照本协议对担保资金账户办理止付手续。在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本息前,甲方不得将担保资金转出。确需转出资金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补充担保资金时比照本条办理。

第十条对经营形势好、有效益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周转紧张而需要展期的,须提前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对贷款额度较大的担保业务,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向市担保中心或其他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或联保。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风险责任。甲、乙双方的合作遵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甲、乙双方对贷款按7:3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当受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偿债义务的,乙方应于逾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催收、追偿。经催收、追偿仍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的,由乙方在30日内向甲方提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甲方在不超过贷款逾期的90日内按照约定7:3(即甲方承担被担保人拖欠乙方贷款本息余额的70%,乙方承担贷款本息余额的30%)的赔付比例偿还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债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继续追偿债务。其中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时,甲、乙双方受益比例依据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划分,即甲乙双方为7:3。

第十四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全额担保或未按本协议第十二条风险责任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知悉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1)被担保人未按时付息;

(2)被担保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3)被担保人客观上存在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4)乙方认为被担保人信用恶化,主张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对于甲方担保贷款的客户,乙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并享受利率等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间未尽事宜及条款的修订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本协议不适用部分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调整。

2、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有效期满而应履行协议失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九条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信阳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起诉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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