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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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管理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国烟财〔2006〕736号)等相关规定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元化经营企业是指烟草行业所有单位向烟叶、卷烟及烟草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外投资形成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对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局、总公司及各省级公司分别设立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省级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省级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设置多元
化经营管理机构的通知》(国烟人〔2006〕388号)的要求进行设置,有条件的应成立投资
管理公司。
第五条多元化经营企业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对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多元化投资规划及管理规定,对多元化经营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二)组织开展多元化经营企业整顿工作;
(三)指导多元化经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建立并完善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出资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企业基础管理
第七条多元化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多元化经营投融资决策、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管理、统计分析、人事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融资决策程序、决策评价标准及风险控制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第九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国有资产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事项必须依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文执行。
第十一条多元化经营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晰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日常经营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加强企业基本信息、会计资料、合同文本、权益证书等相关资料的管理,确保企业信息真实、资料完整。
第十三条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奖惩、控制风险,达到国家环保、节能减排增效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主业各级投资主体(含投资管理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向所投资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派出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多元化经营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出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建议。多元化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变动等情况要逐级上报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参与对多元化经营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提供考核建议,制定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和奖惩依据。
第五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应及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产权转让、安全事故、重大合同、重大技改、重大损失、重大诉讼等。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重大事项需经国家局、总公司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审核。
(一)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
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多元化经营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涉及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投资需经国家局、总公司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审核。
(一)主业对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投资严格按照《烟草系统企事业单位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组织实施。
(二)省级各投资主体要根据多元化经营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各投资主体应将投资管理制度报国家局、总公司归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建立项目信息管理档案,及时向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报告项目进度、经营运作、资金运用、对外担保等方面情况,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章企业清退与整合
第二十五条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产质量差、无市场前景的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退出市场,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指导企业按程序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在企业清退过程中,要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二十六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制订企业整顿工作计划,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指导推动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必须清退的参股多元化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转让股权、收回权益。
第二十八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对多元化经营企业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进行重点督导、检查,落实清退工作进度,检查清退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改革方向,制订多元化投资规划,确定进退领域,整合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第三十条理顺投资关系,明晰产权,减少投资层级。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投资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含主业)。
第三十一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整合重组要统筹规划、慎重决策、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省级公司间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整合重组,由国家局、总公司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公司范围内的多元化经营企业的整合,由省级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定期、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对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对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重大项目进行开工前、建设中和竣工后的审计,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经授权,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省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多元化投资管理公司的审计监督,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多元化投资管理公司要设立审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局、总公司多元化经营企业归口管理机构应组织对省级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家局、总公司对省级公司的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9年4月5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多元化经
营管理办法》(国烟法[1999]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