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辩析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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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辩析及案例分析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一、辩析题
1、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禁止档案出境和出卖。
答:错。(1)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三级档案出境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2)国有档案禁止出卖,非国有档案出卖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档案出境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批。
答:错。依据档案分级管理,国家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国家二级档案的审批权属于国家档案局;国家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其他档案的审批权属于省级档案局。
3、只要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危害性后果,也属于档案违法行为,
必须依法查处。
答:狭义上的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是侵害档案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必须是档案法律责任范围内的行为;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档案违法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过错的不合法行为。无危害则不构成违法,违法是对危害性行为的法律认定,因此,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两者互为因果、密切联系、紧密相关。危害性和违法性是档案违法行为最基本的特征和有效成立的构成条件。(p114-115)
4、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适用行政处罚。
答: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内容看,我国的档案行政制裁以行政处分优先为原则,即: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认定、追究法律责任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采用行政处分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制裁,只有部分违法行为才适于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p144)
5、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事业的重要构成和基础保障,档案法制建设有力地
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必须夯实基础、创造条件、抓住关键。请问:档案法制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和关键是什么
答:(1)档案法制工作中的基础是档案立法,条件是档案普法,关键是档案执法。
(2)档案法治,立法是基础和前提,没有档案立法就无所谓档案法治。
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法,依法、违法、执法就都没有依据。只有积极地开展立法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科学的档案法律体系,才能为我国的档案法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档案普法即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它是档案事业依法治理的必要条件。只要通过档案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档案法治环境,才能保证档案法律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档案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适用档案法律、法规,使档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实施的活动。是实现档案法治的关键性环节,没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执法行为,再好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是一纸空文。(P2-P6)
6、请说说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答:(1)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同为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属
于非强制性规范,法律属于强制性规范。
(2)道德和法律同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从道德和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道德要比法律的产生早得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惟一的行为规范。第二,从依靠的力量来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道德是依靠社会的褒贬、人们的良心、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来进行调控的。第三,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和范围来看,道德的作用和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干涉人们的违法行为。(P219)
二、案例分析应用题
1、小赵是某市档案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基层单位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他依据的是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但这一法规某些规定与《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请问,小赵是否可以将该市的法规作为处理解决该些问题的依据,为什么并请说明档案法律体系的内容及档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效力。
答:(1)不可以。
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档案局频布的行政法规,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因此,小赵在解决某专业档案工作的问题时,该市的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它的制定要以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为依据,在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自主地解决地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2)档案法律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的整体。
《档案法》在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中层次最高,法律效力也最高,是档案执法的基本依据,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档案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但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不得与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档案法规效力低于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P39-41)
2、A省红星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了与某外国公司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准备将该公司部分产品的设计图档案带到国外,并想将其中的几份档案卖给外国公司。红星公司向其公司所在地A省B市档案局提出了申请并按有关要求递交了相关材料。请问,该公司这些档案可以带出国吗可以卖给外国公司吗公司提出申请及审批的程序符合要求吗
答:(1)可以的。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私自携运档案以及档案复制件出境;需要出境的必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确认后放行。(P93)
(2)不可以。经星公司是国有企来,其所有的档案为国有档案,根据《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P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