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塑料瓶企业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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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K
企业标准
Q/CYK01-2020
代替Q/CYK01-2017
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2020-06-12发布2020-06-12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CYK01-2017《食品包装用塑料瓶》,本标准与Q/CYK01-2017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范围中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修改为聚酯树脂,下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QB2460修改为QB/T2460,下同;
——修改了满口容量偏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修改了抽样;
——修改了判定规则;
——修改了标志内容。

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塑料瓶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酯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少量色母,经挤出、吹塑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包装用塑料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13508-2011聚乙烯吹塑容器
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QB/T1868-200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2460-1999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分类
按材质分为聚乙烯(PE)瓶、聚丙烯(PP)瓶、聚苯乙烯(PS)瓶、聚酯(PET)瓶四类。

4技术要求
4.1原料及添加剂
4.1.1原料
应符合GB4806.6的要求。

4.1.2添加剂
应符合GB9685的要求。

4.2外观
外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外观
项目要求
瓶体塑化良好,无气泡,无杂质,色泽均匀,成型饱满,瓶体直正不歪斜,无收缩、变形,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变形和擦痕
瓶底无薄厚不均现象
瓶口光滑、端面平整
4.3规格及偏差
规格及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规格及偏差
项目
要求
高度H<150150≤高度H≤220高度H>220
质量偏差,%±4.0
满口容量偏差,倍不小于公称容量的1.01倍
尺寸偏差瓶体高度偏差,mm±0.5±1.0±1.5外径偏差,mm±1.0
4.4物理机械性能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物理机械性能
项目要求
跌落试验瓶应无破裂
密封性能*无渗漏注;含*项目仅对有密封要求的产品
4.5化学指标
乙醛含量应符合表4规定。

表4乙醛含量
要求
平均值,μg/L最大值,μg/L
≤3.0≤4.0注:乙醛含量仅对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有要求。

4.6卫生指标
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样品
生产脱模24h后的产品方可试验。

5.2外观
在自然光或日光灯下目测。

5.3规格及偏差
5.3.1质量偏差
按GB/T13508-2011中6.3的规定进行。

5.3.2满口容量偏差
按GB/T13508-2011中6.2的规定进行。

5.3.3尺寸偏差
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进行测量。

5.4物理机械性能
5.4.1跌落性能
按QB/T2460-1999中5.8的规定进行,其中空瓶跌落高度1.2m,注水瓶跌落高度0.8m。

5.4.2密封性能
按QB/T2460-1999中5.7的规定进行。

5.5化学指标
按QB/T1868-2004中6.8的规定进行。

5.6卫生性能
5.6.1总迁移量按照GB31604.8的规定进行;
5.6.2高锰酸钾消耗量按照GB31604.2的规定进行;
5.6.3重金属按照GB31604.9的规定进行;
5.6.4脱色试验按照GB31604.7的规定进行;
5.6.5其他指标按照GB4806.7的相关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6.1.1组批
同一批号的原料,用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不超过50万个。

6.1.2抽样
外观在每批中抽取20个样瓶,规格及偏差、密封性能、跌落性能每批中抽取5个样瓶进行检验。

6.2检验类型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规格及偏差、物理机械性能。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外观、规格及偏差、物理机械性能检验结果,若其中一项为不合格,应在原批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甲醛含量、卫生指标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要有标签或合格证,上面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检验员、出厂日期、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还应按照GB4806.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7.2包装
外包装用纸箱或编织袋,内衬无毒塑料套袋,单箱产品数量准确,产品合格证标签填写齐全。

7.3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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