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消防安全协议的责任书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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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消防安全协议的责任书篇12

1、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娄底、冷水江有关消防规定,确保乡敬老院消防安全。

2、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乡人民政府为敬老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乡长为第一责任人,乡民政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乡敬老院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乡敬老院要再次明确各工作人员管理职责,具体承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3、乡敬老院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根据《冷水江市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敬老院消防安全整改清单的要求认真整改消防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乡人民政府将及时监督工作进展,确保整改到位。

4、乡敬老院必须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如缺乏资金进行购置,可向乡政府申请专项采购资金。敬老院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照使用程序管好、用好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5、乡敬老院要结合老人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预案,并定期开展自救逃生演练。

6、凡出现火灾安全事故,敬老院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并立即上报乡人民政府、市消防大队,

以便乡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凡因敬老院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或严重错误造成安全事故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遵守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人民政府和敬老院各存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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