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2011-01-25 18:30:12) 转载▼

辺标签:

杂谈

刖言

本标准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内容参照国际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和世界

卫生组织(WHO)所属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的《“清真”用词的使用准则》(1997)制定。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的执行程序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宁夏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宁夏大学清真产业发展研究所、宁夏人民出版社、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金福来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凤霞、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宽、马成才、王生军、牛莉、王岳坤、李艳萍、龚卫红、张洪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的术语与定义、总则、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来源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规范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是规范

生产经营资格、生产准备、操作、包装、运输、存储、销售的认证通则。是宁夏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清真(HALAL )食品”标识名称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适用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3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穆斯林饮食规约

在清真(HALAL )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饮食规约。

3.2清真

清真(HALAL )就是伊斯兰教法指称的合法性行为。

3.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HALALFOOD )是指伊斯兰教法许可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4穆斯林禁忌成分

穆斯林禁忌成分是指穆斯林饮食规约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总则

4.1本标准旨在严格保证清真食品的纯洁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穆斯林

的清真饮食安全,符合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要求。

4.2本标准认证的清真食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出入境管理标准和出口国的相关标准,本标准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4.3本标准为争取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认证相关标准对接。

4.4本标准是清真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清真安全

保障的技术规范,是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技术规范,是确保清真产品的独特文化、品质和安全性的技术规范。

5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5.1申请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食品许可证》)。

5.2 国外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 ,应当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 中心提交所在国权威机构 HA -LAL 认证文件 ,以资审查、协商、认可。

5.3 生产企业的名称、商标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内容。

5.4 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中,应当有穆斯林。

5.5 采购、保管和主要制作人员应当是穆斯林。

5.6 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屠宰主刀人员应当是阿訇、满拉或经过专业培训的 穆斯林。

5.7 企业员工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穆斯林,宁夏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符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申请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认证的

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法定要求。

5.8 企业员工应当经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培训后上岗。

5.9 企业应当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的环境、技术、设备、管理制度、人文等方 面的条件。

5.10企业产品应经宁夏清真食品检验检疫中心检验合格。

5.11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有完备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6 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

6.1 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饮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 以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f ) 伊斯兰教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 ) —般令人讨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类似动物;

h ) 青蛙、鳄鱼等两栖动物;

i ) 骡、驴类;

j ) 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动物;

k ) 除肉类和肝脏等器官自带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

l ) 任何转基因动物及制品;

m ) 其他禁忌动物及衍生物;

a )

b )

c )

d )

e )

猪类; 狗、蛇、鼠、猫和猴类; 带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类动物,如狮、虎、熊及类似动物; 带利爪的掠食类鸟类,如鹰、秃鹫及类似鸟类; 害虫类,如蜈蚣、蝎子及类似动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