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及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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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甘肃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水汛〔2010〕48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2011〕20号)等规章规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由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两个阶段组成。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具备试运行条件后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初步验收并经汛期试运行后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实际,初步验收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主持。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市(州)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县(区、市)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等部门,组织对城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省级气象部门主持,会同省级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气象部门负责建设的气象监测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会同省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和山洪灾害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共享测试。
省水文水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测试自动监测站水文统一编码、数据按水文标准入库和共享功能,提交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
省防汛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测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等防洪管理信息上报和上下级防汛部门信息共享功能,提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负责组建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和验收专家组职责、委员和专家权利及责任等依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规章和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验收工作。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章初步验收
第八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及时进行自查,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九条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等项目,可以年度项目为单元,由省气象局主持初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水利部门主持初步验收各县(区、市)项目时,应对县(区、市)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建设情况、信息共享功能予以统一验收。
第十条验收主持单位接到初步验收申请,应及时核查项目建设及初步验收准备情况,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主持单位对县(区、市)项目安装集成、监测预警等有关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测试和鉴定,提供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雨量、水位监测站和预警广播站全部安装、监测预警平台软硬件集成到位,符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备监测预警功能;完成防治区山洪灾害普查和县、乡、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完善工作,防治范围内安全区、危险区划定和各观测站点临界雨量、水位等预警指标明确合理,群测群防预警设备配置和山洪灾害防御基层。务任练演和训培传宣成完,位到实落制
任责.(二)实现与气象、水文等部门间雨水情信息共享,可用于临灾预警,通过信息共享测试。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无遗留问题和合同纠纷,初步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四)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准备就绪。
(五)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气象观测站全部安装,信息终端软硬件集成到位,VPN虚拟专线接入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符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能够稳定向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发送信息。
(二)每县气象信息终端能够登录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无遗留问题和合同纠纷。
(四)有关验收资料、报告准备就绪。
(五)其它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初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及建设合同文本。
(二)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
(三)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四)监理工作报告。
(五)技术测试报告及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六)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建设成果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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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应提交的文档。
第十五条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及试运行情况。
(二)听取、审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专家组测试报告及雨水情信息共享功能测试专项报告、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测试专项报告。
(三)由验收委员会讨论通过初步验收鉴定书,对存在问题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验收文档资料、初步验收鉴定书由建设管理单位、试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归档管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经过汛期试运行,遗留问题已处理或整改到位,经全面测试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各县(区、市)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提交。
气象观测站、气象信息终端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气象局向省水利厅提交。
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应及时核查遗留问题整改及初步验收建议意见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竣工验收。省水利厅根据初步验收划分的验收单元,组织水利、财政、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验收专家组对县(区、市)项目安装集成、监测预警等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测试,提供技术测试报告。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验收遗留问题已整改或处理,系统试运行稳定,通过技术测试,具备投入运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