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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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
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现场核查工作,明确现场核查的程序与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核查,是对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核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它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核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尽职核查,并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以下简称核查机构与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第四条保荐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核查工作,并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订、完善本机构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代表人负责现场核查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现场核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应对现场核查的情况出具内核意见。
第五条核查机构与人员在现场核查工作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利用现场核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现场核查中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核查和评价核查机构与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核查机构与人员按照指定程序、对指定内容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机构与人员违反本指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现场核查工作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现场核查的内容、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核查机构与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和核查工作的目的,合理确定核查
重点,规划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包括公司的治理环境、独立性水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情况、财务报表分析等;
(三)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监高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等;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执行情况、使用的安全性及合规性等;
(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六)应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包括对前次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提出的各类整改要求的整改情况;
(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核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现场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当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内核阶段和报告阶段。
第九条核查机构和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组成核查组,核查组成员应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有相应的执业胜任能力。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应参加并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实施阶段的工作,质量控制部门应派出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核查内核阶段工作。核查组成员应当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核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条核查组应当对核查对象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核查对象治理水平、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核查目的确定核查方式、重点和实施程序,拟定年度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年度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实施阶段开始5个工作日前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征询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人员组成及分工、核查内容、重点关注问题和主要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核查组应综合采用以下核查手段,以合理怀疑的态度执行各项现场核查实施程序,获取充分和恰当的现场核查资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