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4条 [公证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章程和职责]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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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四条[公证协会的性质、组
织形式、章程和职责] ) -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章程和职责的规定。
一、公证协会的性质
(一)公证协会的设立。根据本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是全国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省级公证协会是省级行政区域内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中国公证协会有权对各省级公证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两级公证协会间依据章程无隶属关系。
(二)公证协会名称的由来。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于1990年3月截至2004年底,共有团体会员3,165个,个人会员19,913名。目前,全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外,均建立了省级公证员协会。公证法规定公证业行业管理组织的名称为公证协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中国
公证员协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交往联谊,但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协会的职能也有了较大的扩展,不仅仅局限于交往联谊方面,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也在逐渐加强;二是由于我国公证业以机构为本位,公证机构是公证业的主体,继续引用公证员协会的名称很难涵盖整个公证业。因此,公证法将原公证员协会规定为公证协会。
(三)公证协会的行业特征:
1.公证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法人的异同。从法人属性上讲,公证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法人都是一样的,即都为社会团体人,但在管理职能上,公证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本质不同。公证业是一个由执业人员组成的专门行业,公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行使的是行业管理职能,而其他社会团体法人,有的类似公证协会,但大部分则不尽然。
2.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本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自律性。自律,相对于他律而言,即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就公证业而言,自律即属于行业内部管理。公证协会就是公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管理组织。公证协会的自律性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公证协会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等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组成;第二,公证协会的权力来自于协会章程,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第三,公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均为执业公证员;第四公证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公证协会的自律性并不排斥他律,自律要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相结合,形成对公证业全面的监督。
(2)管理性。公证协会的管理性有以下三点:第一,公证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第二,公证协会可以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行业惩戒;第三,公证协会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全国或各省级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业务工作。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管理性组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共同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实行“两结合”管理将是公证业的一项长期制度。根据国务院2000年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及司法部2002年《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包括制定行业规范,推动公证业务研究、发展和完善,对公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及时总结国内外公证行业的经验,面向社会宣传公证等。
(3)行业性。公证协会的行业性有以下四点:第一,公证协会的宗旨是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第二,公证协会的职责是进行行业管理、监督、指导,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制定行业规范等;第三,公证协会的会员绝大部分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四,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会员。
二、公证协会的组织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公证协会的组织形式是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公证协会是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中国公民(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由公民、组织(除国家机关)自愿成立;第二,团体的会员要缴纳会费,会费归团体所有;第三,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第四,以团体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公证协会的章程
(一)公证协会章程的法定性
章程是指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因此可以认为,章程就是各类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契约性文书,犹如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基本法律一样,章程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活动中的作用就是起到类似宪法的作用,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必须要先制定章程。在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需要件。公证法中对公证协会的章程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制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