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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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冀财建[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5-6-1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和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一)耕地开垦费;(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四)土地闲置费;(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六)中央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七)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资金。

上述资金中不包括用于中央配套的农业开发专项资金。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必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及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耕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结合本年度开发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土地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总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土地专项资金的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各市、县在申请中央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时,必须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书,不得越级申报。

第六条新建项目预算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评审情况、资金筹措渠道、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预算编制依据和标准等;续建项目除报送预算项目建议书外,还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项目预算建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报规定和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和省人大审核批准后,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省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项目预算建议计

划。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以及有关的其它支出项目全部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库设立两个层次;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部门预算项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对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论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财政预算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对部门预算项目库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要求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根据年度收入、支出总预算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从部门预算项目库和财政预算项目库中按照续建、新建顺序,择优选取项目列入部门年度

预算。

第三章项目论证

第十条申请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预算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预算定额等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审核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形式审核,预算建议书是否符合规定和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审核,支出预算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分解到具体细项;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项经济财政政策、财力状况、审核项目的必

要性、可行性、效益性。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下达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

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情况执行。承担单位为同级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开发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应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承担单位为下一级机构的,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下一级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预算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开工,严格按预算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如确因不可抗力需要调整或变更项目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收支档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专户

核算制度或提款报账制度。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工程进度、项目资金的拨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各类土地专项资金除按中央、省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管理费或业务费外,一律不得超范围、

超标准提取管理费和业务费。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扣留、挪用和坐支。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及坐支、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

第六章项目决算及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中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必须附合法的专项审

计报告。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30日之内,有承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

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批准实施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土地专项资

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继续用于其他土地专项项目。

项目预算执行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原预算项目设计方案,对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写绩效评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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