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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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办发[2012]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月日
保康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县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政银行、县人社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必还”的原则,确保小额贷款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县常驻户口的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个体从业人员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对象具体包括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妇女创业人员、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四)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贴息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娱乐业、建筑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
(五)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及有关材料(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关系)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1、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中有财政供养关系
的,本单位与财政签署意见,贷款到期未还的,财政局按一定比例扣除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工资;无财政供养关系的,单位负责扣还贷款人、担保人一定比例工作偿还贷款;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配偶声明(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第七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申请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
(二)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六)服从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额度。凡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担保贷款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九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个人或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贷款人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携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类培训证》;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3、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4、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5、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贷款人配偶声明;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7、个人诚信报告;
8、合伙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和合伙经营协议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二)经办银行会同保康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对贷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考察。
(三)担保中心为考察合格的贷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并移交银行发放贷款。放贷过程做到“一次性受理、一次性考察、一次性放贷”,贷款人将所需资料按要求准备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从受理到放贷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属贷款人已付息的,由经办银行将贴息汇入贷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贴息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需提供的资料:
1、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报告;
2、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