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价值取向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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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价值取向立法的影响
摘要: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之中,我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法律基础的稳定性也不断增强。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学术界和理论界将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开始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究,以期为推动我国立法质量和法律水平的提升提供一定的借鉴。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备受关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和形式非常复杂,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要了解具体的价值取向。对此本文以民商法为分析对象,了解这一法律中的价值取向异同,以此对我国民商法的优化以及法律机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立法影响
一、引言
价值取向主要是指,个人在面对社会环境冲突和各种矛盾关系的过程之中所采取的行为态度和价值立场。因此价值取向对个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化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价值取向进行分析,那么主要以立法价值为主体,对于立法价值来说,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之中涉及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国家需要严格按照律法的具体要求,分析前期的立法目标以及后期的社会效果,保障立法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好的完成不同的立法期望。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后期的法律执行过程时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当各种价值目标产生矛盾时,必须要以最高价值取向作为实质的选择标准,保障价值取向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其中法律目标是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决定因素,只有结合法律目标的具体条件和相关对策,才能够体现价值取向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二、民商法价值取向分析
(一)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民法与商法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如果站在法律精神上对两者进行分析那么不难发现,民法和商法的法律根源性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内容和价值追求以及调整对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对两者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分析时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主要以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结合具体法律范围的相关范畴实现紧密的
配合,共同构成完善的司法体系。另外在法律力度上,民法和商法对现有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保护,维护社会个体的自由,积极的提供不同的法律指导和法律保障,保障基本价值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于商事主体来说,在产生商行为时可以严格按照民法主体制度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和实践过程中的操作原则进行相应的优化升级,商事主体的行为只能够以民法主体制度规范为核心。商法并没有结合物权债权的相关内容提出明确的界定,在对物权和债权进行规定和研究时也可以直接在商法上进行使用,民法可以积极的借鉴商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相比之下,商法则立足于民法之中的具体原则和相关的操作规范实现法律法规的完善化和实践化,体现法律的指导作用和价值。由此可以看出商法民法化和民法商法化的趋势非常的明显,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借鉴。除了存在许多的相同之处外,民法和商法也有根本性的差异。首先两者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区别,民法主要以公平优先为依据和前提,积极的兼顾其他方面的利益和效益,商法则严格按照盈利的具体性质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保障速度和效率的提升,更好的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和作用价值。其次,两者的调整对象也有区别,商法主要以不同商事活动中所参与的各类主体为依据,了解其中的财产关系,更好的突破传统法律管理模式所存在的不足。民法所涉及的调整对象比较广,涉及不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大部分主要以民事关系为主体,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手段协调多方的利益和关系,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指导。所以,两者在协调不同关系所采取的调整方法有所区别,商法严格按照严格主义和强制主义的具体内容,采取针对性的行销策略,主动体现不同的主体价值和要求。民法则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价值,在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前提之上采取恰当的策略和手段[1]。对于市场经济的主力来说,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复杂,这也就决定了商法只能够采取严格主义的策略规范不同的内容。如果以主体范围对民法和商法进行分析,那么两者的差异也比较明显,民法所涉及的主题范围比较广,不管是人身关系,组织财产关系还是法人公民关系都可以立足于民法的具体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相比之下商法的限制因素比较复杂,这一法律只能够以从事商务活动的主体为原则,因此存在许多的局限性。最后,民法和商法的责任制度存在差异,民法直接以过错原则为切入点,了解不
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方法,商法则直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积极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涉及许多的刑事责任和不同的行政责任,因此必须要结合问题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二)民法立法价值取向分析。在对民法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公平优先是民法的重要价值体现和意义所在,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我国严格按照价值正义来落实法律法规的管理实践工作,所有的法律都必须要注重利益的协调和矛盾的平衡,在道德规范的引导之下更好的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理想,民法主要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内心观念和意义为前提,更好的体现公众的潜在意识,在对民法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和公认的价值观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民法必须要以合理公正公平的角度进行不断的确认,更好的体现义务与权利之间的相关性,促进利益的合理分担。如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接受最终的结果,那么就能够更好的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性原则。对于民法来说,在立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结合目前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为执法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保障每一个行为人都能够学会调整个人的言行举止,真正的尊重法律并主动的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比较强,具体包括等价有偿地位平等,私权神圣和公正合理等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与不同主体的判断和主观感受相比,公平原则存在许多的一致性,主观公平会受到个体感知差异的影响,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够直接否认最终价值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相比之下民法则十分关注社会公平,了解相互公平和个体公平之间的差异和内在逻辑联系,通过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分析和研究来更好的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2]。对于民法公平优先原则来说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复杂,在对该原则的产生原因和基础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不难发现,公平是民法的核心和最高的价值取向,这一点与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存在紧密的联系。其中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内在逻辑关系比较紧密,与商品经济相关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必须要立足于目前经济建设的现实条件,不断的协调各方的利益和关系有利于促进基本法律的大力落实。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是最为重要的经济基础。作为一种比较典型的司法,民法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私人权力,严格按照主体人个人的意志充分的落实不同的法律管理机制,保障个人财产的神圣性和稳定性。因此学术界在对民法教学分析时直接将其作为人们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对社会大众的权利和意义都有着一定的保障作用,因此适用性比较广泛[3]。其次,民事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