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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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摘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解释了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和价值取向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法律价值社会本位

劳动法从19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当明显。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鉴于此,笔者在有限的资料情况下,探讨有关劳动法价值取向理论方面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

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二)、价值取向

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信息:1.价值取向问题,是一部法律制定时所站的立场和所持有的价值判断,表现出来的如立法的宗旨或目的;2.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由一个大的价值目标统领,由多个子价值目标组成,这些子目标有轻重缓急之分;3.立法时,根据价值目标轻重不同,选择更优的,以侧重之。本文依此为逻辑指导,分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三)、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劳动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准确的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价值的定义如下:劳动法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劳动法律实践促使劳动法适应与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劳动法对主体的从属关系。劳动法的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一种,与法律价值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它包含了后者的全部内涵,可以作类似的分类。本文要分析的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在这些分类中属于劳动法律价值目标、劳动法的群体价值,即社会群体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劳动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前途,是由劳动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发展的必然性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由此可知,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与劳动法的价值目标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劳动法应当具有的价值,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利器。

(二)、设立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平衡劳资方法的利益关系

在确定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前,先必须明确作为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根据王全兴教授所下“价值取向”之定义,笔者认为其标准应该为:1、是否能全面体现该部门法立法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判断;2、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3、该部门法的价值判断是否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在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上,如果从法律层面强调“合同”性质,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而从社会法视角,则应强调“劳动”性质。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的趋势,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问题实质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怎样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在新颁布的立法中,从宗旨、合同的订立终止、试用期、经济补偿、就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有条款中尽量体现平等这一立法的根本目标。

三、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本位

我们知道,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的价值理念乃是社会本位,那么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当然亦为社会本位。并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最终要选择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一)、历史原因

劳动法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应当是劳动力再生产这一客观要求所致,而不应当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⑥]。18世纪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工人阶级生存状况日益恶化,劳动力再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资产阶级的疯狂压榨,虽可以短时间内聚敛起巨额财富,而相对也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的贫困而言,是极度不均衡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不能维续,从长远来看,资产阶级获得剩余价值的源泉就会枯竭、消失,最终劳资双方的利益都会遭到损害,社会利益最大化更不能实现,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如果从社会本位出发,使整个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社会秩序自然会保持稳定,劳动力再生产也会源源不断地持续下去,这样反过来有回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趋于最大化。所以说,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历史发展的要求的结果。

(二)、现实原因

劳动法发展至今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应用的贡献,且当今社会各国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相当缓和,不争的事实证明了劳动法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方面,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从当前我国形势分析,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又一全新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立提到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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