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论劳动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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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价值劳动法的价值: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历史上看,劳动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
因此,劳动法应运而生,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
例如,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支付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减少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劳动法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劳动法为企业规定了雇佣劳动力的标准,保障了企业获得稳定、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义务,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此外,劳动法还通过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企业的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法在促进平等和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也十分重要。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即不同性别、种族、身份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同等的工资待遇。
这一原则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对劳动者实施歧视的企业的惩罚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权益。
劳动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相关法律有着密切的。
例如,劳动法与宪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密切相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劳动法作为部门法,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等,也受到民法的影响。
论劳动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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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2期2006年3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Vol.29 No.2Mar.2006论劳动法的价值刘传刚(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收稿日期:2005204205作者简介:刘传刚(19672),男,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
摘 要:关于劳动法价值的理论,目前尚属空白。
作为劳动法,其价值重在保护劳动者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安定,促进人权保障。
这里从劳动法价值的概念、劳动法的价值特点、劳动法的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尝试性研究。
关键词:价值;劳动法价值;劳动法价值理论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751(2006)022*******On the V alue of Labor La wL IU Chuan 2gang(S chool of L aw ,L iaoning N ormal Universit y ,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 :There still remains blank theoretically about the value of Labor Law.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value of Labor Law lies mainly in protecting the beneficial interests of the laborers as the main body in market econom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e force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indemn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as well.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research on the juristic value of Labor Law in terms of the conception of the valu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K ey w ords :value ;the value of Labor Law ;theory of the value of Labor Law ;theory of the value of Labor Law 劳动法价值理论是劳动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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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作者:周宇浩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0期摘要现代劳动法在诞生之初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在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同时,更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平衡资本、劳动、国家三方力量,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学者们对于劳动法价值的论述基本有三种说法,倾斜性保护、单保护和双保护。
这三种说法都肯定了保护劳动者,根本性区别在于“保护劳动者”背后的理论基础。
如主张倾斜性保护的董保华先生就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四化的特点:凝固化、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进而持基本否定态度。
而支持单保护的学者则基本持肯定观点。
笔者浅见,要想探明何谓“保护劳动者”的本质,以就必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原点,向内阐明劳动法的基本属性,向外结合现代劳动法所立足的市场经济体制,明确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的更为深远的价值取向。
由此,才能避免管中窥豹、缘木求鱼的尴尬,理清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宏观体系,以与时俱进的全面的视角探寻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1 现代劳动法的属性(1)何谓现代劳动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
它是以限制资本家对罗店镇的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规。
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以为“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2)现代劳动法是社会法。
诚然,劳动法在历史渊源上与民法如出一辙,现代的独立发展也并没有彻底否定对民法基本精神(如崇尚自由)的继承性。
但是劳动法同民法的变异性决定了两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劳动法的变异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过程。
而一般认为,“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主要是“指政府为某些不幸的少数群体(亦即那些弱者或那些无法自食其力的人)提供一些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服务”,其目的“乃在于把私人的活动导向特定的目的并有利于特定的群体”,是受“‘社会正义’之幻想(the will-o-the-wisp)”的激励而做出的种种努力。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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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研究主题: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研究方法:案例分析1. 引言劳动法作为一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平衡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深入分析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以期为劳动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启示。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工资拖欠在某工厂,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的工资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者集体上访维权,企业方面表示无力支付。
2.1.1 研究主题: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通过深入分析该案例,我们发现涉及到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劳动法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视为一项基本权益,要求雇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支付。
对于工资拖欠问题,劳动法应当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2.1.2 研究方法:调查问卷为了更好地掌握雇主支付工资的情况,我们可以设计调查问卷,了解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本质和特点。
2.1.3 结论:公平与社会责任工资拖欠案例中,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体现了劳动法的公平价值取向。
企业方面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欠薪问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2 案例二:职业保护某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进行裁员,针对裁员问题,有关部门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采取了一些违法裁员行为,损害了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
2.2.1 研究主题:合法合规与职业保护这一案例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保护和职业保护问题。
劳动法旨在规范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不正当裁员行为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
2.2.2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劳动法规定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地劳动法在合法合规和职业保护方面的差异和共性。
从劳动关系看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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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关系看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作者:陶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3期【摘要】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是为了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因素造成的不平衡,从而使最终结果处于平衡的状态,更好的为经济基础服务。
对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适用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包括从劳动者方面和从用人单位方面两个角度来考虑。
从劳动者方面包括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工作需求三个方面来考虑,从用人单位方面包括责任要求、竞选方式两个方面来考虑。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法;价值追求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我国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
i二、劳动法最本质的价值追求劳动指的是所有有意识、有目的的运用人的体力和脑力获取物质资料或财富的社会活动。
那么劳动最本质的属性首先是一种社会活动,既然是社会活动就必须具有社会性,即使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达到和谐稳定的均衡状态。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那么同样,作为法律中的一门部门法,劳动法存在的意义也是为了服务于经济基础,确切的说是经济基础中一个具体的分支: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劳动,离不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就有了存在的意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者指根据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付出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相对应的,用人单位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劳动组织。
劳动法最本质的特点是追求公平正义和向弱者倾斜。
有观点认为,平等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也应体现在劳动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保护上,即提供同等水平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将劳动关系认定为是一种平等关系是不准确的,因为劳动者极易成为强大的资本的附属,这在历史上有很多的例证,可以说,劳动者之于用人单位这一资本所有者是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的。
延安时期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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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世 界26劳动关系延安时期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施效果李红刚( 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摘 要】延安时期劳动立法纠正了苏维埃政权时期左倾错误,在劳动立法及政策制定时采取了“劳资两利”的价值取向,从单纯重视雇工权益走向既照顾雇工权益,又兼顾雇主利益。
在这一立法价值指引下,制定了大量的劳动法规和政策,并且在陕甘宁边区政府进行的大胆实践,实现了雇佣关系的双赢。
对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支持长期抗战,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关键词】“过左”;劳资两利;双赢;实施效果一、延安时期劳动立法背景劳动立法必须是要有产业工人及工厂,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体现出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大生产运动开展以前的陕甘宁边区地域内,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限制,没有出现工业生产,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存在少量的手工业,手工家庭作坊主要生产和农业生产及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近代工业产品的输入及家庭手工作坊经营不善加上红军执行工商业政策的失误,造成手工业生产萎缩。
基本农业物品和生活用品基本依赖于外部进口。
抗日战争初期,陕甘宁边区的经济政策是“力争外援,修养民力,医治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最主要是争取外援,1937年至1940年外援占到边区财政收入的82.42%。
1944年2月起草的《关于财政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争取外援上,这一时期边区财政支出,大部分是依靠外来的援助,其中虽大部分是国民政府应发的八路军军费,每月分给后方一部分作为财政收入”。
在这种政策指引下,边区经济得到恢复,农民生活得到改善,边区农村、城镇商业也开始活跃。
但这一时期由于未能形成产业需求,因此没有形成劳动立法的基础条件。
1939年国民党召开了五届五中全会,国共关系发生转折性变化,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共”措施和政府文件,加强对边区的军事包围,对边区进行经济封锁,断绝援助,这就导致边区政府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财政苦难。
劳动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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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核心价值一、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和最初目的从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和希腊时代的不自由劳动、罗马时代的租赁劳动、日耳曼法时代的团体主义。
在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民主自由思想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当时的立法者以具有普遍、抽象的平等的权利能力,主体的个性差异被消除的抽象人格的民法为基础,制定了近代的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710条中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1《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将雇佣作为独立的契约关系加以规定。
2因此可以看出在近代劳动法发展之初,劳动关系是被认为为自由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法律关系同契约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差别,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劳动者与雇主后或用工企业是处在平等地位上的。
这主要是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特点想适应的。
那时劳动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就是自由与公平。
(二)双方主体地位的变化及立法目的调整但在近代大工业兴起后,劳动者由于资本、信息、利益需求、谈判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具有实质的平等,劳动者群体的弱势性显现。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是追求资本价值的无限增殖,是通过榨取剩余价值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资本主义通过剥削劳动力追求剩余价值的本质同劳动的人权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
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劳动者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将会处在非常被动不利的地位,最终也将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立法者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
在自由的法律追求之上,更需要通过对劳动者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来弥补其弱势性的属性。
最终达到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实质上的相对平等。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董保华:《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由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和劳动者自身的弱势性的地位,导致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不能仅通过契约的方式来调整。
劳动法价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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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劳动法价值探究王泽鹏(214021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 无锡)摘 要: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劳动生态平衡有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着重探究劳动法的价值,以发挥劳动法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价值;劳动法价值理论1劳动法价值概念价值,即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
从哲学高度看,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
劳动价值,它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是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所产生的使用价值,是一种能够产生价值增值的使用价值。
劳动对于社会的发展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当然也会有着极高的价值。
劳动法的价值是劳动本身的高价值所赋予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赋予的。
劳动法的价值反映了法律价值的本质,劳动法价值是在劳动法实践活动中劳动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劳动法的需要关系。
劳动法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可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劳动法也不例外。
劳动法的相对性体现在由于社会的分化、阶级的差异、群体的不同,劳动法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进而体现了不同的价值。
劳动法也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劳动法的价值因为主体的改变而不同,但是主体终究是社会中的人,都是服务于社会实践的,因而劳动法也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结合与统一。
2劳动法的价值2.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休息的权力,获取薪酬的权力,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力等。
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些合法权益而颁布的。
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时,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市场劳动力经常会出现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即供大于求、求大于供或者供求不匹配的情况。
关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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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作用作者:梁海涛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17期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与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
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而言,同样需要我们做到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形成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作用;价值取向一、劳动法价值取向的综合体现1.在社会逐渐发达、文明的今天,社会劳动力和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第一生产力,这其中自然包括了人们的劳动力和劳动成果,劳动法就是为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出台的法律。
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使我们的生命财产和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
修改后的《工会法》是对劳动者成为市场主体,成为独立、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成为拥有以劳动力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利益所有者这一经济社会现实的法律体现。
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地界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性质: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对这一法律性质的实现设定了全面的保障措施。
2.法律上强化维护劳动者权利和利益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以劳动力所有权为基础的法律主体、权利地位,为了建立市场经济,为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是为了效率,而决不是对劳动者的怜悯、同情。
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功能,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
3.法律是对社会权利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和一种协调机制,法律设定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
社会权利利益关系及由此形成的社会阶层关系改变了,法律就需要修改。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成为了劳动力所有者,成为了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成为了拥有产权、独立平等、自我意志的法律主体,这就需要确立劳动者自己维护自己,劳动者组织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工会法。
二、劳动法需要强化维护1.计划经济中,劳动力国家所有,劳动者将劳动力让渡给国家,从而也就不可能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国家给予劳动者行政性保护,由此,劳动者也就成为依附者,而不可能成为享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和法律关系的主体。
浅析劳动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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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的核心价值作者:梁筱曼来源:《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02期[摘要]劳动法的核心价值理论是劳动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就法理而言,任何部门法的设立都以实现其核心价值为根本目的,正因如此,了解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对于正确应用劳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迄今为止,学界对该处的研究尚不完善,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探析劳动法的核心价值来丰实劳动法学理论,希望对指导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价值;劳动法价值;劳动法核心价值劳动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借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设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的实践操作需要以其内在的核心价值为导向,这也是各大部门法的普遍要求之一,因此,探索劳动法的核心价值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劳动法价值的内涵若想探索法学领域的“价值”,首先应了解哲学领域对“价值”的定义,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基础。
就哲学而言,马克思曾给“价值”下过定义,他认为价值即是“物所具有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的某种属性。
”从根源上讲,价值即是人因自身的某些需求从外物获得满足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关系。
据此,法律上的价值也以需要与满足之间的关系为本质,即法律所具备的某种满足人特定需要而具有的功能与属性。
在这里法律是客体,人是主体。
劳动法的价值衍生于法学价值的基础之上,即指劳动法在指导劳动实践过程中满足劳动者特定需要所具有的功能与属性。
在这里劳动法是客体,劳动者是主体。
探索劳动法价值的内涵离不开对劳动法本身的研讨,这是因为劳动法是劳动法价值的客体,其价值能否充分发挥都体现在劳动法的功能与属性上;此外,劳动者是劳动法价值的主体,除研究劳动法外,还要分析劳动者的需要,这是因为唯有立法价值符合广大劳动者的需要才最有意义;最后,在实践过程中,还要研讨劳动法价值的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否互相协调,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劳动法的价值得以更好的发挥。
概括而言,劳动法价值特性体现如下:第一、社会性。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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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应研究摘要】劳动法的创立之初,即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当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渐深化,劳动法在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同时,还要注重本身价值取向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在平衡资本、劳动、国家三方力量的作用,进而在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上获得实现。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社会效应、我国劳动法地位与属性介绍一)劳动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同刑法、民法处于同一的法律地位。
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具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具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他所有的法律部门都不具备劳动法的独特功能。
对于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将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劳动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揭示了其生存权利的诉求,这不仅揭示了社会法的存在价值和现实功能,而且为社会法体系的构造确立了标准,其价值不容忽视。
劳动法还渗透公法的精神。
在人身自由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对劳动契约领域法律形式上契约自由泛滥的限制,通过“强行法律”直接对契约自由予以法律限制(保护劳动者),表现为将个别契约与集体契约衔接,也包括对所订立的劳动契约的事实大部分附加不可免除的公法条款一社会基准法。
而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与公法、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不同。
由于调整原则不同于公法和私法,劳动法形成了种非常独特、近乎精妙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
劳动法坚持的是“劳工利益本位”。
劳动法所维护的“劳工利益”是种“社会利益”,它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通过对劳动法基本地位和性质的分析,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分析应当立足于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和基本的属性,同时也应当看到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属性既包含了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一般价值取向,同时也包含劳动法特殊的价值取向。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_效率_劳动者主体地位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_效率_劳动者主体地位](https://img.taocdn.com/s3/m/41f80c32b90d6c85ec3ac6e8.png)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效率、劳动者主体地位徐小洪(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杭州市 310012)[摘要]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的基本点。
保护劳动者 、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不仅仅是为了 实质正义 ,更基本的是为了效率,为了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市场经济,所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关键词]权利配置;效率;主体地位;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36(2009)01-0046-05[收稿日期]2008-12-15[作者简介]徐小洪(1953-)男,浙江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授,经济学硕士。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E SRC (the E cono m ic and Soci al Research Coun cil )资助。
学界对劳动法价值取向基本有三种说法: 单保护 (劳动者)、 双保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倾斜性保护 (劳动者)。
这三种观点对于 保护劳动者 都是一致的,他们的根本性区别是在于 保护劳动者 背后的学术理论体系,如主张 倾斜性保护 的董保华先生就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四化的特点:凝固化、书面化、标准化、行政化,进而持基本否定态度。
而持 单保护 观点的学者对!劳动合同法∀持基本肯定观点。
显然,他们之间的分歧不在于是否 保护劳动者 ,而在于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什么?如何保护劳动者?笔者认为, 保护劳动者 的实质是确立和保证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劳动者以主体身份追求效率。
也就是说,在劳资关系中,在资方实际主导、支配、控制劳资关系及其运行的现实中,需要法律介入,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
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内含之义,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同时,为了追求效率,也应把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
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将这些权利配置给劳动者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浅析我国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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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使附加 了社会 义务,体现 了对私权 的必要 限制 。 劳 动 法 作 为 典 型 的 社 会 法 , 揭 示 了 其 权 利 诉 求 — — 生 存 权 ,这 不 仅 揭 示 了 社 会 法 的 存 在 价 值 和 现 实 功 能 , 而 且 为 社 会 法 体 系 的 构 造 确 立 了标 准 , 其 价 值 不 容 忽 视 。劳 动 法 以 民法 的 思 想 取 向 为 导 向 , 其 最 初 是 属 于 私 法 中 的 民 法 调 整 范 围 内的 。 但 民法 只 涉 及 “ 人 ” , 即 自 由缔 约 的 彼 此 平 等 的法 律 主 体 , 个 并不过 问雇 员与雇 主之 间的权力服 从关系 。新劳动法渗透 公法 的精神 。在人 身 自由的基础上建 立劳动关系 , 这 是对 劳动契约 领 域 法 律 形 式 上 契 约 自由泛 滥 的 限 制 ,通 过 “ 行 法 律 ”直 接 强 对 契 约 自 由予 以法 律 限制 ( 护 劳 动 者 ) 表 现 为 将 个 别 契 约 与 保 , 集 体 契 约 衔 接 , 包 括 对 所 订 立 的劳 动 契 约 的 事 实 大 部 分 附加 不 也 可 免 除 的 公 法 条 款 一 一 会 基 准 法 。 而 劳 动 法 作 为 社 会 法 与 公 社 法 、 私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和 调 整 原 则 不 同 。 由于 调 整 原 则 不 同 于 公 法 和私法 ,劳动法 形成 了一 种非常独特 、近 乎精妙 的调 整社会 关 系 的 机 制 。 劳 动 法 坚 持 的 是 “ 工 利 益 本 位 ” 。劳 动 法 所 维 劳 护的 “ 劳工利 益 ”是一种 “ 社会利益 ” ,它不 同于私法所 维护 的 “ 人 利 益 ” 。实 际 上 ,社 会 法 、劳 动 法 正 是 公 法 和 私 法之 私 “ 血 儿 ” , 它 们 因 “ 血 ” 而 获 得 了 调 整 “ 式 上 平 等 实 质 混 混 形 上 不 平 等 ”之 社 会 关 系 的 “ 交 优 势 ” 。 杂 很多 。 综上 ,通过 对劳动 法基本 地位和 性质 的分析 ,笔者认 为, 3 、劳 动法有 自己完整的独立体 系 对 劳 动 法 价 值 取 向 的 分 析 应 当立 足 于 劳 动 法 的 法 律地 位 和 基 本 既 有 劳 动 法 典 , 又 有 单 行 法 规 , 既 有 实 体 法 , 又 有 程 序 的 属 性 , 同时 也 应 当看 到 劳 动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属 性 既包 含 了劳 动 法 。还 有 对 劳 动 执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法 。从 劳 动 法 的 内 容 来 看 , 法 作 为 独 立 法 律 部 门一 般 价 值 取 向 , 同 时 也 包 含 劳 动 法 特 殊 的 总则与分则部分也构成 了一个 完整的法规体系 。 价值取 向。 4 司法实践 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 由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劳 动 泫 的 独 特 功 能 是 其 他 所 有 的法 - 二 、劳 动法的 一般价值取 向 . : _ 律 部 门都 不 具 备 的 , 事 实 上 , 在 任 何 成 熟 的 市场 经 济 国 家 , 劳 所 谓 价 值 取 向 是 指 , 在 某 个 时 期 里 制 定 法 律 的价 值 出发 点 动 法都被视 为最重要 的法律 部 门之 ‘ ,一个 国家 如果忽视 劳动 和 对各种 价值 目标 的排列顺 序或选 取时 的侧 重点 ”也 就是说 , 法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那 么 这 个 国 家 必 将 不 出 沉 重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价 值 取 向 问题 , 是 一 部 法 律 制 定 时 所 站 的立 场 和 所 持 有 的 价 值 社会代价 。 判 断 ,表 现 形 式 如 立 法 的 宗 旨或 日的 , 且 一 个 部 门法 的 价 值 ( 二)劳 动法是 一部社会法 取 向往 往 由一 个 大 的 价 值 日标 统 领 , 由 多个 子 价 值 目标 组 成 , 所 谓社会法 ,是 一种不 同于公法 和私法 的第三 法域 ,是对 立 法 时 ,根 据 价 值 目标 轻 重 不 同 ,选 择 更 优 的 , 加 以侧 重 。对 完 全贯彻 自由平等 的民法理念 的修正 。社会法充 分考虑人 在生 于现代 劳动法的价值取 向现分 析如下: 1 现代劳动法 的价值取 向取决于一个社会的物质 文化水平 理条件 、经济 实力 、生存 能力 、社会地位 、谈判 能力 、缔 约能 力 的 差 异 , 追 求 人 与 人 之 间 具 体 的 、 实 质 的 自 由 、 平 等 和 独 物 质 决 定 意 识 是 唯 物 哲 学 的 基 本 立 论 点 ,社 会 物 质 条 件 决
试析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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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试析我国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市场经济的今天,各种劳资纠纷愈演愈烈。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已经被脸谱化为“残酷食人者”的用人单位,都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扩大自身利益的良方。
此时法律的价值追求受到各方关注,其表现为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增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等方面,以期最终形成权威的劳动法制来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协调发展及社会正论文联盟义之实现。
一、各方利益的博弈现行《劳动法》制定目的在于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所有制身份,将劳动力推向市场,建立契约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竞争性劳动关系秩序。
[1]在纷繁复杂的现代劳动关系中,各方展开了博弈之旅。
(一)劳动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于近代的劳资关系从一开始就埋下不平等的种子,直至劳动契约这样的法定约束产生,劳资关系仍然难以平等。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社会发展、人民富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视为劳动法保护的第一要义。
现今劳资矛盾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等。
[3]尽管现行《劳动法》第一条即确立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首要原则,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却仍远远不够。
这种地位不平等的关系和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状况是劳动法存在的现实基础。
代写论文(二)用工单位——实现单位效益最大化用工者由于拥有生产资料以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要优于靠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劳动者。
在我国,用工单位固然本着追求最大化的单位效益在运作,但其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
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用工单位不可能通过自身的道德约束而克制其为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行为。
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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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摘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
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解释了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和价值取向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法律价值社会本位劳动法从19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当明显。
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
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
鉴于此,笔者在有限的资料情况下,探讨有关劳动法价值取向理论方面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
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二)、价值取向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
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效率、劳动者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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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Labor Law: Efficiency, the
Position of Labors
作者: 徐小洪
作者机构: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杭州市310012
出版物刊名: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46-50页
主题词: 权利配置 效率 主体地位 市场化
摘要: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化的基本点。
“保护劳动者”、将一些权利配置给工人及其组织工会,不仅仅是为了“实质正义”,更基本的是为了效率,为了确立劳动者
的主体地位,没有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市场经济,所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建立、完善市
场经济、追求效率所必需。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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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马强
【期刊名称】《集团经济研究》
【年(卷),期】2007(000)06S
【摘要】《劳动合同法》现今无疑成为立法热点。
据报道,自2006年3月《劳
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短短一个月内,反馈意见就达到191849件,这一数字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仅次于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在巨大数字的背后,劳资双方的争论开始浮出水面。
因为争论太激烈,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推迟到12
月24日,而直到2007年4月24日三审稿才被提交到全国人大再次审议。
【总页数】1页(P218)
【作者】马强
【作者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未来劳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建——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 [J], 滕艳军;刘娟
2.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J], 马强
3.《劳动合同法》对解雇保护制度的认知理性——以"补偿正义"为价值取向 [J],
赵一波
4.刍议"新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谈起 [J], 梁爽
5.试论《劳动合同法》价值取向 [J], 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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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摘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
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解释了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和价值取向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法。
关键词:劳动法价值取向法律价值社会本位劳动法从19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当明显。
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
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
鉴于此,笔者在有限的资料情况下,探讨有关劳动法价值取向理论方面的问题。
一、文献综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
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
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二)、价值取向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信息:1.价值取向问题,是一部法律制定时所站的立场和所持有的价值判断,表现出来的如立法的宗旨或目的;2.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由一个大的价值目标统领,由多个子价值目标组成,这些子目标有轻重缓急之分;3.立法时,根据价值目标轻重不同,选择更优的,以侧重之。
本文依此为逻辑指导,分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三)、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对劳动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准确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价值的定义如下:劳动法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劳动法律实践促使劳动法适应与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劳动法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劳动法的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一种,与法律价值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它包含了后者的全部内涵,可以作类似的分类。
本文要分析的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在这些分类中属于劳动法律价值目标、劳动法的群体价值,即社会群体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劳动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前途,是由劳动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发展的必然性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
由此可知,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与劳动法的价值目标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劳动法应当具有的价值,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利器。
(二)、设立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平衡劳资方法的利益关系在确定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前,先必须明确作为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
根据王全兴教授所下“价值取向”之定义,笔者认为其标准应该为:1、是否能全面体现该部门法立法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判断;2、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3、该部门法的价值判断是否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在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上,如果从法律层面强调“合同”性质,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而从社会法视角,则应强调“劳动”性质。
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的趋势,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
问题实质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怎样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在新颁布的立法中,从宗旨、合同的订立终止、试用期、经济补偿、就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有条款中尽量体现平等这一立法的根本目标。
三、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本位我们知道,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属于社会法领域。
社会法的价值理念乃是社会本位,那么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当然亦为社会本位。
并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最终要选择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一)、历史原因劳动法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应当是劳动力再生产这一客观要求所致,而不应当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⑥]。
18世纪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工人阶级生存状况日益恶化,劳动力再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资产阶级的疯狂压榨,虽可以短时间内聚敛起巨额财富,而相对也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的贫困而言,是极度不均衡的。
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不能维续,从长远来看,资产阶级获得剩余价值的源泉就会枯竭、消失,最终劳资双方的利益都会遭到损害,社会利益最大化更不能实现,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如果从社会本位出发,使整个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社会秩序自然会保持稳定,劳动力再生产也会源源不断地持续下去,这样反过来有回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趋于最大化。
所以说,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历史发展的要求的结果。
(二)、现实原因劳动法发展至今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应用的贡献,且当今社会各国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相当缓和,不争的事实证明了劳动法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方面,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从当前我国形势分析,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又一全新目标。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立提到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这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不谋而合的,社会本位所要求实现的目标,正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可见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乃是正确的判断。
(三)、制度、内容原因无论是我国的劳动立法,还是外国的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劳动法在内,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休息休假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劳动基准法。
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而是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
基准法在西方国家是对传统私法自治流弊救治产生的,它在传统私法的空间里划了一条最起码、最基本的,能够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基准线。
这条基准线所确立的各种制度,缩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有在工资方面,“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工作时间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除《劳动法》所列规定外,立法还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并且还特殊规定了女工、未成年工以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护内容。
内容可谓之多之全,俯仰可拾。
尽管这些具体的制度和内容无不体现的是我国劳动立法上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理念,但根本上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此方式,来维系健康持续的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进入一个和谐稳定的局面。
四、结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之所以被认定为社会法,在于它在长久的发展中,已经从狭窄的单纯保护劳动者权益演变为以公共利益为关注重心的法律规范、。
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劳动关系的重任。
因而现代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
从劳资双方关系来看,劳资间互动基础的阶级斗争正在逐渐消失,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制度正在逐渐形成。
倘若劳资关系势如水火,劳动者和企业处于相互冲突的关系中,企业如何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生命力呢?和谐的劳资关系必定是一个企业生命力的源头,这就要求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以牺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劳动者进行过度保护,否则必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现代劳动法追求的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
综上所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促进工业民主形成,这些观点均为劳动法社会本位理念应有的题中之义,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最根本、最普遍的价值取向,在社会本位之下,又分述为以上三个价值取向。
所以劳动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应当是指以社会本位为理念,通过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达到与雇主权益的平衡,建设劳动关系中的民主,从而维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以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终极目的。
参考文献:【1】李秀梅著中国劳动法[M]华文出版社:1999版【2】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3】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4】梁海涛关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作用[J] 期刊网 2008年第17 期【5】周宇浩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J] 科教导刊 2010年第 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