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0c331d06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c3.png)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721ad8e195f312b3169a593.png)
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改革脱困过程中,大批职工被裁减下来,下岗、失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但由于《劳动法》自身的不完善,加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把脱困措施简单化,裁员手段行政化,致使部分职工的台法权益受到侵害。
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台上,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年前发布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制环境受到干扰。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是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提出来的。
脱困的办法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综合运用体制创新、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债转股、减人增效等多种措施,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陈旧、机制不活所造成的严重困难。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却搞“单打一”,把脱困措施简单化、减人手段行政化、减人目的政治化。
一方面,以“把经济搞上去就是最大的政治”为依据,努力在全社会造成有利于减员分流的舆论氛围。
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企业下达减员分流指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形成减员分流的刚性约束。
在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下,作为用人主体的企业,也急于找到一种“短、平、快”的办法来摆脱困境,以体现“讲政治”的要求,选择的结果自然是减人。
因此,企业也开动宣传机器营造有利于减员分流的小气候,以使职工相信减人是大势所趋,只有减人国有企业才能脱困。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fbf1de5f705cc175527098d.png)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内容摘要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法法典,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调整了不平衡的劳动关系,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实施至今已有12年,实施缺陷也相继产生,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笔者在本文中,就劳动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个人解决问题的建议!关键词:立法劳动关系劳动法问题建议目录一、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2)(一)劳动法立法背景 (2)(二)劳动法立法目的 (2)二、我国现行《劳动法》的欠缺 (3)(一)法律冲突问题 (3)(二)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不完善 (3)(三)内容不够完备,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 (4)(四)惩处力度不足 (4)三、我国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4)(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4)(三)加班工资不按规定发放,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 (4)(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4)(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5)(六)劳动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 (5)(七)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5)四、解决劳动法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5)(一)对现行《劳动法》存在缺陷的一些建议 (5)(二)解决《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6)参考文献 (7)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典。
它首次将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上升到一个法律规范的层次,可以说是适应了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法颁布实施十二年来,应该说是功不可没。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https://img.taocdn.com/s3/m/80aaff4add88d0d232d46a1a.png)
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关于《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目前劳动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决的方案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1)、用工单位(2)、农民工(3)一、目前在中国存在着大量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除了用人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但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表现形式以外,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目前最常见的主要还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包工头来招用劳动者,自己与劳动者不直接发生联系,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义务。
这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建筑领域最为典型,也最具代表性。
通常表现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给大大小小的包工头,而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是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包工头实际上也无资格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吴义清诉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潘中云工伤赔偿纠纷争议一案(4)(以下简称吴义清案)为例,该案中,被告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承包的拆房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潘中云,包工头潘中云招用包括原告吴义清在内的一批劳动者进行拆房作业,原告吴义清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致残。
本案中的铜陵市鹏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即是通过包工头去招用劳动者,从而避免了自己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进而逃避了其在劳动法上(1)本文中的用人单位系指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单位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派遣方。
(2)本文中的用工单位系指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务接受方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与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dff8d57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f1.png)
பைடு நூலகம்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化 手段支持
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导致 监管不力
监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 差不齐
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 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不规范:在某些 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能不按 照规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 致合同关系存续或终止的不当操作。
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一些劳动合同 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限制了 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甚至违反了劳动 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监管不 力的问题,导致一 些企业违反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对违 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不够,缺乏足够的 震慑力。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 存在举证困难、程序 复杂等问题,导致一 些劳动者放弃维权。
完善劳动合同法,建 立更加公正、合理的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 重要途径。
PART FOUR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导致劳动争议不断,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如工资拖欠、加班无补偿等 劳动合同法漏洞与缺陷使得一些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试用期规定不明确:某些劳动合同 中的试用期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公平:某些劳动 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存在不公平条 款,使得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权 利受到侵害。
PART THREE
劳动合同法未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劳动合同法存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75bfb6525c52cc58bd6be36.png)
论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中国劳动法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劳动法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来论述中国目前劳动立法中的不足,或者说在劳动法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我认为应当如何弥补、如何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争议。
引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显示出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相对滞后,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具体说说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动立法缺陷:谈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为显著。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7290b3c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8.png)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争议事件在社会中也越来越多。
然而,目前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着许多缺陷,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和劳动仲裁制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一、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对策1、法律保障不完善虽然我国《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由于劳动法规制定和修改过于缓慢,法律保障也存在滞后性。
因此,对于现在存在的缺陷,可考虑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加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加快劳动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
同时,完善劳动监管机制和加强对拖欠工资等问题的查处,增强违法企业的风险感,增加其依法纠正行为的意识和动力。
2、司法效率低当下,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过程中时间拖得比较长,司法效率也比较低,不仅加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也对劳动者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降低了劳动者对法律的信任度。
因此,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速度,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设立额外仲裁机构数量,缩短处理时间,提高仲裁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处理,降低当事人心理负担,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对策1、劳动仲裁程序不透明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公平。
此外,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有法律权利寻求仲裁来解决他们的劳动争议问题,这就降低了劳动者的诉求和用人单位对法律的尊重。
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公开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拥有寻求劳动仲裁的权利,为其提供司法接入便利,增加社会的法治意识。
同时,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化,让劳动仲裁机构能够更好的为双方提供咨询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1)
![《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1)](https://img.taocdn.com/s3/m/466767095a8102d276a22f3e.png)
《劳动合同法》(草案)存在的严重缺陷(1)20XX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这部草案很多制度并不可取,不少规定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防碍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有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
以下是笔者认为草案中存在严重缺陷和明显不合理的规定。
由于时间仓促,欠缺考虑的地方在所难免,欢迎指正。
一、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草案第9条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这一规定欠缺考虑的地方很多:第一,没有区分造成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未签劳动合同,仍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纵容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这一制度并不能达到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办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
因为法律既然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补办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只能就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不补签劳动合同可能更有利,因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作岗位等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另外,草案也没有规定不补办劳动合同手续的法律责任,使得这一规定失去法律约束力。
第三,没有考虑到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形成的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比如,双方已经就工资报酬、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等主要事项达成口头协议,由于某些原因用人单位先让劳动者到单位工作,然后再补签劳动合同。
按照草案的规定,此时劳动者如果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只能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处理,那劳动者岂不是可以一辈子在企业工作了再有,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那只要劳动者多工作一天,则可以主张双方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浅谈劳动法的漏洞
![浅谈劳动法的漏洞](https://img.taocdn.com/s3/m/ebf16ac526fff705cc170ae2.png)
浅谈劳动法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主席令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一部年轻的法律从颁布到施行至今,规范调整了我国的劳动关系,为保障我国的劳动力在劳务市场中健康、平稳、安全的运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作为一部较为年轻的法律,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劳动关系格局有了很大变化的今天,还是显露出了一些漏洞。
目前在社会上公认的劳动法存在的几个漏洞莫不是以下几点,有人认为企业违法的成本和风险太低,处罚力度仍然不够。
也有人发现了企业在劳动者合同期届满后,有的单位迟迟不签订合同,但法律却没用明确规定来规范调整这种情况。
还有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获得补偿,拒绝续签却无法获得补偿,这样岂不是引导劳动者解除合同而不是把合同履行到期。
这几个漏洞其实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中经常能够遇到,所以早已被许多学者和劳动者诟病。
但这些漏洞都是站在保护劳动关系的角度下发现的问题,其实从其他角度来想,劳动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有劳动者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企业绝对不和劳动者签两次合同,在有选择的情况下,绝对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招聘中,虽然口头上不明确表示拒绝育龄女性,但是都在尽可能的避免招收育龄女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这就和劳动法最初订立的初衷有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了与资产阶级斗争,认识到了资本家的罪恶,所以劳动法的制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
企业在合同期内以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但只要劳动者去申请仲裁,企业或者单位都很难有完全获胜的可能,都会受到不利的仲裁。
劳动法为了保障劳动者患病和生育期间的福利,让企业和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这当然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劳动者也利用这个空子延长休息时间,增加补偿费用,让企业和单位白白养着他们,所以即使是遵纪守法的企业,但凡为了企业利益着想,就会做出上述提到的措施,所以劳动法貌似是保护了劳动者,其实在另一方面来说也造就了更大的不公平。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a1e28d58a26925c52cc5bf86.png)
《劳动合同法》的漏洞和缺陷摘要: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笔者在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文的基础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存在以下方面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了分析,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XX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6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已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步骤。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笔者仔细研读了《劳动合同法》条文,也关注了国家在XX年9月份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综合进行分析,发现该法存在多处疏漏的地方,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探讨,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范围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
如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
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本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5日,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
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形式上的确是按月发放工资,这样似乎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72995d5a8102d276a22f87.png)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应对办法[摘要]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的封建小农思想体系土崩瓦解的今天,维权事件和案例层出不穷。
而在诸多维权案例当中,关于劳资双方的纠纷似乎从来没有过停止。
作为人民内部存在的一种矛盾的表现,国家有关部门作出合理、及时的规划部署是必须的,也是真正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客观的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很好的起到令行禁止的预期作用,甚至掀起了更大规模的波澜,这不得不让我们坐下来思考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怎样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带来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缺陷应对办法要想很好的解读《劳动合同法》,就必须了解法律的立法主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无论从司法程序还是立法动机方面,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一出发点是毋庸置疑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因为在日常的生产工作当中,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分配方式不能达到相应的公平、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照顾,法律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劳资关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调节。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不抹杀《劳动合同法》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一旦法律出台后,没有收到很好的社会发响反而激起了不必要的争论,那么法律就不够成熟,法律就需要探究、需要改进。
在此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劳动合同法》条文中的缺陷之处,也没有必要引证学者们的一家之言。
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大的方面是执政为民的产物,但是是否完全科学仍值得商榷。
至于学者们指出的总总瑕疵,我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真正的缺陷。
为什么一部看上去造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得到广大劳动者的一致好评呢?我想至少有一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律以统一或者相似的手段调节的是千差万别的合作关系,这本来就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
社会发展到今天,行业的细化已经远远不是我们常说的三百六十行了。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c98f2707a2161479171128c3.png)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
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本文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
废旧。
,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
立新。
,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16e8286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0.png)
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浅谈我国劳动法之缺陷与完善○文/焦宇飞张建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
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劳动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时间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此制度的建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成功的维护了数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此缺陷造成了劳动者的维权困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面:一、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初衷是将劳动争议主要解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减轻法院的压力。
但近年来,不服劳动仲裁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的趋势,显然,这种趋势是立法者未料及的。
现在看来,仲裁程序的设置不仅没有减轻法院的压力,反而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了障碍。
以笔者承办的案件来看,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通常需要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结案。
而现在仲裁申请费与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相比,仲裁申请费大大的超过了诉讼费。
以长治为例,长治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比例大致是争议标的的1.5%,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费仅为10元。
在工伤案件中争议标的往往数额巨大,1.5%的收费比例对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一笔高额的成本。
以上可以看出,劳动者维权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需要支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更多的经济成本,并承担更大的精神压力。
论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缺陷
![论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5202e63831126edb6f1a1011.png)
基 础 理论 研 讨
论麴 国劳动关系昀法律缺陷
潍坊银 行 李满 园 潍 坊 学院法 学院 张 继
[ 摘 要] 目前法律对劳动关系调整仍然存在很 大缺陷, 劳动者的 劳动权利经常受到损 害, 本文对这种缺陷进行 了分析。 [ 关键词 ] 劳动关 系 法律缺 陷 我国的劳动法 出现于 2 O世纪初期。但是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 , 直 到 19 7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94年 月 随后通过不懈 的努力 , 2 0 年先后出台了《 在 07 劳动合 同法》 《 、 就业促进 法》 《 、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 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 , 由此 2 0 年被人们 07 称为“ 劳动立法年” 劳动立法取得 了丰硕 的成果 。 , 但是侵 害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 问题仍然存在 , 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 劳工标准不 明确 , 劳资矛 盾不断加剧等 。本文针对我国劳动关系存 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法律
缺 陷 提 出 自己 的分 析 。 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
一
、
不超过 4 小时的工时制度 。 4 然而无故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形在我 国大量 存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 ,农 民工平均每周工作 6 天, . 每天工作 8 小 时, 3 . 9 有双休 日的仅 占 t . 苛刻 的管理制度 , 1 %。 9 高 度紧张而繁重的工作任务是他们工作 的显著特点 , 休息权难 以实现 。 可 见,在不少企业超时加班已经成为危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一个严重问 题, 其严重程度甚至大大超过 了人 的生理极限。 休息权作为宪法上的权利 , 必须得到实行。 无故延长 劳动者 的工作 时间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的惯用伎俩 , 必须得到治理。 国法律存在 我 的问题就是对《 劳动法》 贯彻不 力 , 劳动监察力度不够 , 以致这些行为屡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8b897c52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3.png)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第一篇: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缺陷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中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切入点,引出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文章先从《劳动法》产生的背景说明了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后分别从《劳动法》的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和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来分析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
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缺陷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劳动法》、缺陷、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涉外劳动关系序言: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帮农民工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方面我们为总理关心百姓疾苦而感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端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媒体不时可以看到相关的报道。
在当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不是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吗,为什么类似问题要通过政府以各种规定或命令的政治手段去解决矛盾,而《劳动法》这个本来的主角却会缺席呢?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并提出个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注释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fbf1de5f705cc175527098d.png)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内容摘要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法法典,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调整了不平衡的劳动关系,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实施至今已有12年,实施缺陷也相继产生,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笔者在本文中,就劳动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个人解决问题的建议!关键词:立法劳动关系劳动法问题建议目录一、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2)(一)劳动法立法背景 (2)(二)劳动法立法目的 (2)二、我国现行《劳动法》的欠缺 (3)(一)法律冲突问题 (3)(二)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不完善 (3)(三)内容不够完备,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 (4)(四)惩处力度不足 (4)三、我国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4)(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4)(三)加班工资不按规定发放,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 (4)(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4)(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5)(六)劳动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 (5)(七)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5)四、解决劳动法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5)(一)对现行《劳动法》存在缺陷的一些建议 (5)(二)解决《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6)参考文献 (7)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典。
它首次将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上升到一个法律规范的层次,可以说是适应了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法颁布实施十二年来,应该说是功不可没。
试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及解决方案
![试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及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d8f9aac0029bd64783e2c69.png)
试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缺陷及解决方案[摘要]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既是重要法律问题,也是重要社会问题。
当前,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缺陷,企业裁员对劳动者权益损害严重,过渡条款适用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
完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应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提高裁员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水平,加强对过渡条款适用范围限制,从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入手,加强其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缺陷对劳动者权益带来损害。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缺陷;解决方案一、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陷农民工权益受侵害问题突出。
一是农民工权益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存在着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合同存在擅自签订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免责条款。
体现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农民工保护的规范有所不足。
例如我国各个矿区的采矿工人、工地施工的高危工种的劳动者,都在冒着生命危险,进行着建设国家的劳动作业。
二是农民工存在着权益受侵害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其目的就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一定的保护。
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25%左右。
一些用人单位如建筑施工单位,其在施工过程层层转包,导致环节多劳动关系复杂,使用工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用工的却具有法人资格,混乱关系导致农民工劳动合同难签。
三是农民工在劳动报酬保障存在严重权益受侵害。
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频发其中农民工工资拖欠更突出。
农民工工作属于苦脏累工种,生活环境乱差甚至餐风露宿。
得到劳动报酬却与其付出不成正比,使农民工的工作与生活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二、企业裁员对劳动者权益损害严重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经济补偿金,与之前法律规定一致。
但不同于《劳动法》后者《劳动合同法》是在相应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对被裁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中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切入点,引出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文章先从《劳动法》产生的背景说明了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后分别从《劳动法》的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和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来分析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
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缺陷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劳动法》、缺陷、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涉外劳动关系
序言:
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帮农民工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方面我们为总理关心百姓疾苦而感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端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媒体不时可以看到相关的报道。
在当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不是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吗,为什么类似问题要通过政府以各种规定或命令的政治手段去解决矛盾,而《劳动法》这个本来的主角却会缺席呢?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并提出个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
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注释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10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
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0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0年前艰巨。
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巨变,变得复杂化、法律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重,出现性质多元化的局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更处弱势。
因此,《劳动法》存在薄弱环节,其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
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劳动法》的主要缺陷
(一)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1、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比如,2004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
大致情况是: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
东则认为这是公司借机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二审终审,法院均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
在此案中,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晓东工作严重失误,据此解除唐晓东的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2001年修改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除非在任的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能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解除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交叉,在究竟应该依据哪一门法律出现了争议。
(注释二)类似的情况还存在于多项其他法律中。
2、我国除了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外,各省还制定了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
从法律效力上说,《劳动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规。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劳动法》和地方性劳动法规的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也使得有些法官在司法判决时无所适从。
例如:2001年12月24日,北京市政府以第91号令发布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续延劳动合同,应按原来的条件履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而北京的规定却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二者存在着冲突。
(注释三)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仲裁水平有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
仔细考虑,发现在实践中此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注释四):
1、“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它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2、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有冤有处申”,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
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
3、仲裁水平有待提高,仲裁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目标之建立相背
4、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有效监督。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如何监督却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机制。
(三)现行《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
对于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处于劣势的劳动者一方来说,劳动法律提供的保护不够。
由于劳资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获取、供求关系等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使得劳动者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这在农民工、私营企业工人、低收入阶层表现尤为明显。
现行的《劳动法》规定过于笼统,劳动监察力度也不够,从而未能给劳动者提供的有力的法律保护。
主要表现在:
1、劳动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
由于在就业市场上资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就在劳动合同上大做手脚,主要表现在: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对工资标准制定模糊等。
尤其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更是极少有签订用工合同的,这使得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任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照国家正常假
期休假、工作环境不达标、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交纳保险金、强迫劳动者抵押现金或证件等。
3、正因为劳动争议被当做民事案件审理,举证责任也要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
在劳动诉讼中,因物证一般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掌握(如考勤记录、加班加点手续、工资发放凭证等),劳动者不能举证。
在诉讼费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劣态势则显而易见。
因此,多数国家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来审理劳动案件,在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上都明显体现出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四)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
1、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空白。
非常遗憾的,《劳动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未设立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
近年来,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数量增多。
《劳动法》要确定准据法,还要考虑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对于劳动者权利的影响。
2、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不够严厉。
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或处罚过轻,比如现行《劳动法》第十二章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明显规定过于笼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没有细化。
我国《劳动法》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出现违反规定情况时,绝大数情况下就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只有在延长劳动时间、使用童工、暴力侵害劳动者人身三种情况下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重新注册继续经营;罚款和赔偿等后果出现的前提是被裁判或被查处,而劳动者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大多会忍气吞声,并且由于劳动监察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这些后果的出现概率少之又少。
这样用工单位违法成本实在是很低,这样就造成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更多的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注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