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节目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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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节目制作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全面合作开展演艺事业制作与节目导演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
(一)“演艺事业”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通过电影、电视、电台、网络、录音、短信、彩信、彩铃、铃声下载、录像、摄影、广告、唱片、平面出版、商业助兴等各种现有的或未来随科学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任何演艺娱乐文化事业之媒体或方式,在各类媒体、舞台、各种现场或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歌唱、舞蹈、演出、演奏、演讲、形体展示、广告代言等各种艺术创作与表演活动。
2.对乙方享有著作权之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表演作品等的使用、再许可。
(二)“聘用协议”:系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的,由乙方提供演艺制作与编导工作的协议。
(三)甲方参与组织、投资的演艺活动或项目:系指相关演艺活动或项目合同中,表明甲方为主办方之一或承办方之一,或甲方实际参与投资或参与主办、承办的演艺活动或项目。
(四)履行本合同产生之权利:系指甲乙双方因履行与第三方签署之协议而产生之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权、声音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及相关邻接权。
第二条【合作事项】
(一)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进一步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作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节目制作之独家经纪人(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与广大商家接洽、同意、接受
演艺事业等活动);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之授权,作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节目制作的独家经纪人。
(二)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方展开合作,亦不得自行接受或参加任何非甲方安排之节目制作工作。
(三)本合有效同期限内,乙方提供主播方案制作和参与节目的导演、制作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合作权限】
(一)甲方负责联系、接洽,协商、签署相关由乙方提供演艺事业活动的服务协议,乙方负责按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二)甲方负责收取合同期限内双方从事演艺事业活动而获得的各项收入,甲方负责统一记帐核算并按本合同约定分配。
(三)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之权利。
(四)合同期限内,凡因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利且进一步损害到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代表乙方予以处理,由此所获得的相关赔偿所得或收益,由双方根据各自损失大小,并以本合同约定之相关收入分配标准共同分配。但如相关赔偿款系用于支付乙方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救治等费用(误工费除外)时,此等款项仅能由乙方独自享有。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策划、安排、接洽、同意、接受演艺事业活动与工作,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雇主之间的协议约定履行。
(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应为乙方拍摄一组宣传照片,并为乙方演艺形象及公众形象予以专业的策划定位、设计及形象包装。
(三)甲方将就乙方的公共关系、德艺素质、演艺事业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为乙方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
(四)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安排乙方参与甲方投资、组织的影视剧拍摄,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电影、网络剧、自制剧等,或向第三方投资的影视剧优先推荐乙方。
(五)甲方在为乙方安排具体演艺事业活动及工作时,经乙方提前提出,且与已安排之工作无冲突时,将合理调整安排并给予乙方必要的休息、休假时间。
(六)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在认为必要时,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代理行使或转让甲方本合同项下部分职责,乙方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授权或转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转约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七)甲方除履行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诺之义务外,甲方有权与其他任何演艺事业人员开展合作。
(八)在本合同期限内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行使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之知识产权。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任何会影响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一切义务的合同或其他法律障碍、权利限制等。
(二)乙方有权审阅甲方为其安排的节目制作规划并提出个人意见。
(三)就甲方与雇主订立的协议,乙方将保证按照协议的规定及雇主的要求完成节目制作工作及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乙方应自行督促并维护其所作出的任何与演艺事业有关的活动与工作,均不涉及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成份。
(五)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使甲方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与其取得联络。
(六)乙方将认真执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工作档期,工作档期一经双方确认,不可无故更改或拒绝参加,若有特殊情况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七)乙方履行甲方与雇主签订的协议时,应礼貌待人,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提出过分要求。
(八)若为甲方履行职责之必需,乙方将会随时向甲方披露与提供演艺事业有关的所有事项,同时乙方对甲方所安排之演艺活动有充分知情权。
(九)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有必要,乙方应及时签发用以证明甲方为其演艺事业经纪人之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等。
(十)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许可,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之权利,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
(十一)乙方有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甲方沟通协商,甲方应当尊重乙方本人
的建议和意见,对合理部分不应拒绝。
(十二)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按公司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收入分配】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之收益,双方按下列方式分配:
(一)乙方参与节目导演、节目制作的费用为该项目成本的10%。
(二)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三)甲方应在节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其参与节目导演、节目制作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及提前解除】
(一)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对其个人形象、名誉造成不可挽救的负面影响,致使其无法继续从事演艺事业;
2.乙方因被刑事处罚等原因而难以正常从事演艺事业。
3.如甲方发现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继续有效,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甲方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宣布破产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除上述约定之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合同任意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未纠正的,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接受或参加任何非甲方安排之演艺事业活动及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参加该活动所获得之所有报酬,如乙方参加上述活动或工作次数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重新设置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