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刑法学教学反思及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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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学教学反思及改革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民生权益刑法保障研究》(2014BFX021)、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3B121)、2014年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兼顾知识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学科衔接兼容性,应立足于社会现实需求和本科教育实际,服务于大学使命。以此为标准,可以发现本科刑法学教学现实与理想追求间存在相当距离。为弥补此项缺憾,学界需要检视当前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其功能实现上的效度,并在此基础上,围绕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刑法学;本科教学;问题;改革

一、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应然”定位

首先,在学历教育层次上,要立足于本科教学的实际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与专科层次立足于法律教育、研究生层次立足于法学教育不同,本科教育应涵括法律教育和法学教育。所谓法律教育,旨在向学生灌输“刑法是什么”的观念并对其制度性

内容和规则体系进行解释和说明。而所谓法学教育,重在向学生灌输刑法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内容,表现“刑法应当是什么”和“刑法为何如此”的理论结构。本科刑法学教育是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过渡环节。此项特征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既要重视刑法规范解释,也要对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做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其次,从学科知识划分的角度看,本科刑法学教学既要立足于中国刑法学,也要旁及其他研究方向。一方面本科刑法学教育在教育层次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为实现知识体系的衔接和有序过渡,本科刑法学教育必须要为未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基础,这就要求在本科阶段必须对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做些交待和阐释。另一方面,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从事技术性、实务性工作,都需要在技能和知识范围上获得提升和突破。全方位的刑法学教育具有强烈的对比性色彩,建立在比较、借鉴意义上的学习具有更强的实践应用价值。

再次,从内容传授上看,本科刑法学教学既要强调知识的科学性、普适性,也要兼顾知识的时代流变性和学科兼容性。这种定位意味着教学工作应负载下列任务:第一,要通过横向比较了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普适性和个别化趋向,并对类型性制度差异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要通过纵向比较,了解本国刑法变化和刑法学学术流变,并对其历史进行

反思、对现实进行审视、对未来变化趋势进行预测。第三,对刑法补充性、最终性、经济性等谦抑性内容进行描述和总结,以发现刑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互动的理由和意义。

二、本科高校刑法学教学的“实然”问题

“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是现代大学的四大功能。在教学改革中,只有将课程设置等与社会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的基本功能。”[1]对照现实,可以发现,与理性需求相比,本科刑法学教学存在着不小问题。

(一)教学观念上的问题。

本科刑法学教学存在着观念滞后和认识偏差上的问题。首先,教学中重知识轻思想、重制度轻观念。其次,对教学分工做绝对化理解,过于突出“专”的教学理念。突出表现为没有刑事一体化思想,在课题讲授中丝毫不涉及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制史等刑事法学内容;更规避其他学科理论知识的讲授,切割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密切联系。再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刑法哲学观念。特别是,无法揭示刑事法学的人文价值和学科内在的精神联系,不能结合刑法文化的发展状况向学生传播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更无法培育学生对刑法文化的精神信仰。

(二)教学内容上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合理。首先,课时分配不科学、不均衡。

我国有学者曾调研了十所大学的本科刑法学课时分布,调研结果表明:“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外,大部分高校刑法学课程的总课时为108课时。其中,总论部分与分论各 54 课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超过 400 个,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罪名都应讲解,如果想要在这 108 个课时内,授完讲透这 400多个罪名背后的理论知识,课时明显不足。”[2]

其次,课程内容不系统、不全面。当前,本科高校适用的刑法学教材多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刑法学》。“应该说,《刑法学》这样的内容安排对于深入领会和掌握刑法规范、正确适用刑法规范无疑是很有帮助的。”[3]但《刑法学》所能发挥的实际功效与其“应然使命”相比,仍存在不小距离。第一,《刑法学》的知识内容不能展现它与其他法学核心课程的内在联系,学生学习过《刑法学》后仍不能明确它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第二,《刑法学》基本上依托现行刑法规范,从本质上属于对法律规范的注释。这种对知识内容的限定限制了其理论视野,未能展示刑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的学科属性。第三,《刑法学》中只涉及刑法规范的注释内容,基本不涉及案例分析。这种编排体例很容易使学生产生教授《刑法学》无需结合实践、教学中也无需实践教学的错误印象。

2.教学内容陈旧,且过于理论化、抽象化。这集中表现为:第一,在教材滞后的情况下,教师不能结合最新立法对相关内容做修正或补充,而只是一味地按照教材来讲解。第二,在刑法规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教师对其沿革性缺乏关注和讲解,这就剔除了刑法文化的历史价值,让学生对制度的传承性缺乏认识;同时,由于缺乏比较基础,也使学生无法知晓现行制度的合理性。第三,只重视课本知识传授、灌输,无视或轻视刑法的历史流变性和民族性特征,忽略国情、社情变化,忽视制度的人文基础和文化传统,缺乏对刑事政策的把握,使刑法规范丧失了生存土壤,让学生产生刑法制度在世界上只有一个范本,其生存于空中楼阁的错误认识。第四,在教学中偏重理论知识灌输,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

(三)教学方法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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