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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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1.1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思想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平安交通”和“平安运输”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1.2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领导

1.2.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2.2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本地区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组织开展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参与或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或组织开展重大行业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搞好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教育等。

1.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1.3.1 把好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批和线路审批时,必须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制度、机构、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等作为必备条件纳入审查内容,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具体要求是:

1.3.1.1 全面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管理、安全会议、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生产公告、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奖惩激励、安全责任追究、从业人员培训、行车日志、驾驶员告诫、档案管理等制度。

1.3.1.2 审查安全生产机构,包括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

1.3.1.3 审查对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包括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聘用合同、考核记录、辞退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书签订等。

1.3.1.4 审查车辆技术状况和等级,拟投入运行的车辆是否检测合格,技术状况是否达到与经营线路相适应的等级。

1.3.1.5 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审查运行方案、道路状况等是否符合开行条件。

1.3.1.6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类别、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拆记录、事

故处理以及违章处罚记录等。

1.3.1.7 督促已进入市场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3.1.8 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表》(见附表1)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序,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排名末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运输经营许可证。

1.3.2 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具体要求是:

1.3.

2.1 在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前及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对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1.3.

2.2 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要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等级年度复核,确保车辆等级和类型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对达不到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参与营运,已投入营运的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1.3.

2.3 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

强化二级维护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维护车辆。

1.3.

2.4 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营运车辆档案,包括营运车辆基本情况、技术等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和营运车辆变更以及交通事故记录等,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

1.3.

2.5 定期上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督促其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制度,做好行车日志和相关记录,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1.3.

2.6 要求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设备,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

1.3.3 把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道路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努力使营运驾驶员的素质适应职业需求。具体要求:

1.3.3.1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督促培训单位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坚决打击无证、超范围及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

1.3.3.2 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重点

加强对营运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1.3.3.3 加强营运驾驶员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营运驾驶员档案,其内容包括培训记录、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录及培训结业证、驾驶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1.3.3.4 加强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督促营运驾驶员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对严重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再教育,重点进行监管。造成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视情进行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并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同时对营运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1.3.4 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严格实行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3.4.1 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开业审查时,必须将其保障安全生产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纳入审查内容,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进行实地验收。

1.3.4.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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