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油产业寡头垄断与市场竞争的深入思考_严绪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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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C U S

焦点

对石油产业寡头垄断与市场竞争的深入思考

严绪朝 俞志华 丛 强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 )

摘 要 产业组织理论从结构主义发展到可竞争性市场,促使世界主流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从反垄断地位调整为反垄断行为。石油具有竞争性商品和战略物资的双重属性;石油产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高投入、高风险,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资产专用性突出的特点;全球石油资源分布与消费格局严重错位,这些因素导致世界石油产业形成了由跨国石油巨头和国家石油公司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国石油产业组织目前形成了以三大石油央企为主导、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参与、大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这种行政性寡头垄断结构存在以下问题:1)过多运用行政规制手段,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2)产业组织政策有亲有疏,妨碍了公平交易和竞争;3)三大央企占据垄断地位,民营企业发展举步维艰;4)国企被赋予过多政治责任,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建议:树立新的石油安全理念;实行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培育矿权和油气交易市场;依法规范市场、监管企业;深化国有石油企业改革。

关键词 中国 世界 石油产业组织 市场结构 垄断 竞争 行政管制 绩效

对我国石油产业内寡头垄断与市场竞争的关系,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部分学者和社会人士认为“垄断是万恶之源”,将国内油气产量增长缓慢、价格高企,不时出现“油荒”、“气荒”,都归结于“两桶油”垄断的结果,甚至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利润增长称作“垄断暴利”,一旦利润下滑则斥之为“垄断低效”。特别是2013年8月曝出中国石油个别高管涉嫌严重违纪以来,更被认定是“垄断导致腐败”,拆分中国石油的声音一时成为舆论热点。

我国石油产业是继续坚持三大央企为主、各类中小企业参与的寡头垄断结构,还是打破寡头垄断,将三大央企拆分为若干家地区石油公司,形成完全竞争的格局?这不仅是一个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国民经济大局和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性问题,需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产业组织理论入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国际石油经济

No.4

2014

手,认真分析全球石油产业结构演进的趋势和规律,并结合我国石油行业改革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进行冷静分析和深入思考。

一、产业组织理论:从结构主义到可竞争市场

所谓产业组织,是指同一产业内企业间的组织或市场关系,包括交易关系、行为关系、资源占用关系和利益关系。结构—行为—绩效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最基本的分析框架。结构即市场结构,根据市场竞争受限制的程度,市场结构可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基本类型。决定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是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企业的市场壁垒等。行为即企业行为,是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而对市场需求做出的适应性行动。企业行为可分为价格行为、产品行为和并购行为三大类。绩效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企业行为形成的经济运行结果。根据对结构、行为、绩效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观点,产业组织理论经历了从结构主义产业组织理论、效率主义产业组织理论到可竞争性市场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演变。

1. 结构主义产业组织理论

哈佛大学梅森、贝恩等学者以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框架,构建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学派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统治主流产业组织学界近半个世纪。哈佛学派认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场结构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企业行为又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他们强调,寡头垄断即生产集中于两三家企业的市场结构,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而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强调市场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哈佛学派的理论被称为结构主义。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曾经以哈佛学派理论为基础,实施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其核心问题是控制企业兼并。

2. 效率主义产业组织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斯蒂格勒、德姆赛茨、布罗曾、波斯纳等芝加哥大学学者,在对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批判中,形成了产业组织理论的芝加哥学派。他们强调,与其说存在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的因果关系,倒不如说是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他们认为,大企业的形成和生产的集中是通过企业内部或外部增长来实现的。企业内部增长无非表明这些企业具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种通过内部增长而形成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就等于破坏了效率增长的源泉。同样,兼并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基本途径,兼并的结果会使社会资源从经营不善、效率低下的企业向具有竞争力的效率高的企业转移,从而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只要不存在人为的市场进入规制,潜在的竞争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大企业仍然处于竞争状态。因此,芝加哥学派在产业组织政策上,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市场结构进行干预,强调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促进效率,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政府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的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企业间协调价格、分配市场的行为实行禁止和控制。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因而被称为效率主义,并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产业组织学界的主流观点,直接推动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调整和政府对企业购并规制的放松。3. 可竞争性市场产业组织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对政府规制以及规制制度本身低效率的批评日益高涨的背景下,鲍莫尔、潘札和威利格于1982年提出了进退无障碍理论,又译为可竞争性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良好的市场绩效在理想的市场结构以外仍然可以实现,而无须众多竞争企业的存在。它可以是寡头垄断市场,甚至是完全垄断市场,只要保持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只要不存在特别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潜在的竞争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下的企业采取竞争行为,从而使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也可以与效率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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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油产业的竞争与垄断关系,应当以国家反垄断法为依据。

二、世界石油产业组织:跨国石油巨头和国家石油公司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

近代石油工业发端于美国,1859年美国人用蒸汽驱动顿钻钻机在宾夕法尼亚钻凿成世界第一口油井,揭开了近代世界石油工业发展的大幕。经过150多年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分化组合,当今世界石油产业结构呈现出各类石油公司共存的生态格局。按照公司规模大小,分为巨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最小的公司只有几口油井,有数据显示美国有6000多家这类小公司;按照公司业务,分为从勘探开发到油气贸易一条龙经营的一体化石油公司、单纯从事油气勘探开发业务的独立石油公司、单纯从事炼油化工业务的石油化工公司、单纯从事批发零售和进出口贸易的油气贸易公司;按照公司所有权,分为政府全资或控股的国家石油公司(NOC)和私人持股的公众石油公司,后者通常被业内人士称为国际石油公司(IOC)。不同类型公司各有各的优势,例如,大公司实力雄厚,能够投入巨资开发大项目挣大钱,小公司经营灵活,能够低成本地经营小型项目;从事单一业务的公司专而精,拥有自己独到的专长,一体化公司则可以发挥范围经济效应,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国际石油公司资本、技术实力雄厚,国家石油公司则拥有资源优势,等等。这是各类石油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共生共存的根源所在。

尽管公司类型和数量很多,但是在全球石油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的,是为数很少的超大型国际石油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国际大石油公司都是百年老店,经过多次大规模购并重组,成为规模巨大的一体化经营的跨国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大多是特殊企业法人,既有经济目标,又有政治目标,其基本职责是:控制本国石油资源,维护国家对资源的主权;控制本国石油市场和石

这种理论直接导致近20年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体转换规制思路,进一步放松对企业购并的限制,从而推动了以强强联合为特征的新一轮企业购并浪潮,出现了波音兼并麦道、埃克森兼并美孚等超大规模购并案以及由此诞生的巨无霸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产业领域,面对来自国外大公司、大集团的竞争压力,大都采用行政手段组建少数国有寡头垄断企业(如国家石油公司),以提升国家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简言之,企业垄断是企业竞争的结果,在市场竞争中,社会资源必然向优势企业集中,能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是资源配置效率高的优势企业。即使是政府为了某种目标用行政手段设立的垄断企业,也要在这一领域保持市场进入的完全自由,并通过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垄断并不必然导致低效率,只有利用垄断地位限制和排除竞争、牟取暴利,才会浪费社会资源、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政府需要干预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地位,而是利用垄断地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从反垄断地位到反垄断行为,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政策调整的主流。

我国反垄断立法成功借鉴和吸取了当今世界反垄断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2007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明确禁止三种企业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是,中央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以国家名义凭借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垄断,即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不受司法审查。分析研究我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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