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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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高度专业性/主体标准

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通常是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因存在过失而造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通过对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为司法实务界公正、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由于医疗行为范围相当广泛,而且在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发展和变化的新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对医疗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应当依据当时的医学水准、地域差异、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思想的普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亦即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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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必须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正确的界定,是正确认定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这对于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事件,促进医学科学水平的发展,最终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 [1]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疾病的预防、畸型的矫正、助产、堕胎及各种基于治疗目的及增进医学技术的实验行为。” [2]75按照我国学术界的一般理解,医疗行为是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

对医疗行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医疗行为依其疗效的不同,可分为临床医疗行为和实验性医疗行为。临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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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行为是指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经过动物或人体实验证实其疗效后,在治疗患者疾病过程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是指新的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经过动物实验成功后,初期试用于患者的治疗,而其疗效尚未被证实或尚无完全成功把握的医疗行为。区分这两种医疗行为的意义在于,实验性医疗行为带给患者的风险比临床医疗行为更大,因而医师的说明义务要求更为严格。第二,医疗行为依其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和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是以目前的疾病治疗及将来疾病的预防为目的所实施的医学上公认的及合乎医学水准的医疗行为。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可分为实验性医疗行为和其他非以疾病的治疗或预防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前者包括纯粹实验性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如器官移植,后者则以美容整形、性变换手术为典型

[2]86287。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以诊疗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和非纯粹实验性而兼有治疗目的性的医疗行为才能够称为医疗行为。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服务和医疗消费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服务与消费项目之一,使医疗行为具有更加广泛的领域。这些广泛的医疗服务行为在产生医患纠纷后,给法律适用和处理带来了新的课题,而传统的医疗行为的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医疗行为作出的较为权威并为司法实践所采纳的定义是台湾行政院卫生署于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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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作的解释:“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目的,所为之诊察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或一部之总称,谓为医疗行为。” [3]这个定义的核心是将医疗行为的目的界定为出于诊疗的目的。但是,随着医学技术和医学伦理观点的发展、变化,台湾地区有学者对此定义提出了质疑:在某些实验性诊疗行为中,医师在对患者使用危险性与疗效均属于未知的新的药物或新的治疗技术的情况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验,而并非是出于诊疗目的,这时就很难称此种诊疗行为是医疗行为。此外,医学水平的发展已使医疗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的堕胎手术等等均不具备诊疗目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同时,在各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安乐死更是直接触及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医学伦理和道德准则,将这些不具备诊疗目的的行为排除在医疗行为之外显然是不合适的。医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体有害的这一特性已为人们所公认,过去许多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诊疗手段和手术方法等,随着医学的进步被发现是对人体有害的,并且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已超过了对人体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台湾学者提出了广义的医疗行为的概念,即医疗行为包括临床性医疗行为、实验性医疗行为、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以及非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等四种类型。因为这一定义能够涵盖全部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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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行为的特征

医疗行为本质上是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特征的民事行为,即具有民事性质。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行为。然而,医疗行为的目的是诊治疾病,不论是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还是接受医疗行为的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目的性都是很明确的。医疗行为的对象是人即患者,医疗行为能否实现其治病的目的不仅取决于医学发展的水平和医师的技术水平,而且取决于患者的具体情形。人本身存在着个体差异,每个人的生理素质都有区别。因而医疗行为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医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而作为医疗行为准则的医学知识与技术则是针对完全模型化的人体而言的。医疗行为作用于不同人体的结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经验来推测。因此,在追究医方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患者个体的差异是不能不被考虑的因素。此外,造成医疗行为不确定的因素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一般而言,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医疗行为的实施是要靠医患双方的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医疗行为的效果和目的的。患者如实陈述自己的病情及状况与遵守医嘱,是达到理想的医疗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由于患者未能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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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确的执行医嘱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则不能追究医方的法律责任。

2.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行为是运用医学科学理论和技术对疾病作出诊断治疗,恢复人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高技术、高风险职业行为。医学科学的专门性、复杂性、综合性,要求从业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经过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疾病的表现与正常生理活动交织在一起,这就要求医师具有借助各种检查检验手段准确了解和判读各种疾病的专门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疾病的治疗需要借助于药物或手术方法,而这些方法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损害正常人体机能,对其适应性、副作用、并发症、后遗症的了解和做出抉择,需要专门的知识,选择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医疗行为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职业,国家在医学教育的课程设置、高素质医师培养上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职业。国家也制定了严格的任职考试批准制度,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将受到国家刑法的制裁。目前我国的医疗行为专门化的职业要求和法制化建设滞后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要求 [5]。

3.医疗行为具有侵袭性。医疗行为虽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采用的检查方法、手段、治疗的方法以及使用的药物,不仅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而且对组织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显的侵袭性,易导致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结果。这似乎侵犯了患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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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权,但实际上属于正常的医疗行为。其原因在于正当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性质。从理论上讲,医疗行为的合法依据主要有两点:(1)患方同意说。此学说认为,阻却违法的核心是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其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医师采取正常的治疗行为对其身体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侵害,是行使自我决定权的结果。(2)医疗目的说。此学说认为,医疗行为以增进人体的健康、维护正常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减轻伤痛、恢复健康为目的,具有“社会正当性”,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健康利益出发,医疗行为应视为阻却违法。医疗行为对患者身体有一定的损害,但有利于患者本人,也有益于社会,二者权衡取其重。因此,法律允许医疗行为在一定限度内对个体利益的侵害 [2]。但是,医学上对这种具有伤害特点的侵袭行为,具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公认的医学标准范围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害社会利益的合法性,这种侵袭性的结果大部分应该是可知和可预测的,这也就是遵循法学上认同的“可允许的范围内”原则。所以,医疗行为的侵袭性对患者来说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对某些患者可能是属于灾难性的风险。但由于这种医疗风险相对于社会大众的健康来说,具有拯救生命或恢复健康状况的极大潜在价值,或者是惟一的价值手段,并且选择其进行医疗行为也是患方的意志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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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行为具有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医疗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一门探索性的科学行为,充满风险性,这种风险性针对医方来说承担的是职业风险,对患者来说承担的是医疗风险。具体而言,这种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来源:(1)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2)对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3)对患者临床症状表现与疾病性质认识局限性造成的风险。(4)医师的认识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因此,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风险的复杂技术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致害因素。来自医师、患者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任何微小的波动,都会加重这种侵害性的发生。医疗行为的结果从该行为开始时就同时存在“获益”和“致害”的双向可能性。作为医师无论其有多么高超的医术,都无法绝对保证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只会向“获益”的方向发展。

三、界定医疗行为的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医患纠纷,正确适用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界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医疗行为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具体说,界定医疗行为主要有以下两项标准:

1.按照行为主体标准,只有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医疗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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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可分为四类:(1)医师,即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药剂人员,包括中药、西药技术人员。(3)护理人员,包括护师、护士、护理员。(4)技术人员,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营养等技术人员。医疗行为的主体应以我国《执业医师法》及《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医务人员为限。据此认为,按照这一标准凡不具备合法医师资格的人员,即使他使用药膏或单方、验方为患者治病,客观上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疗效,但因其不具备行医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能归入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其责任的承担可结合其所受患者财物等情况及周围群众反映等各种情况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以治愈患者为目的的无偿或收取少量医药费,为患者提供药材或按摩推拿、针灸、拔火罐等服务的互助友爱行为,本着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态度,法律应予允许。如果行为人治疗行为发生意外,也不应以非法行医论处。如果行医人以营利为目的,打着祖传秘方之类的幌子,收取高额费用为患者治疗,法律对此应予禁止,如果行为人的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则按非法行医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按照行为目的的标准,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是医疗行为。尽管医师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法律上并不能要求医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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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治好疾病,但是,无论是患者还是医师都明确医疗行为的目的是治愈疾病。正是在这一目的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医患关系。因此,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医疗行为。据此可知,按照这一标准某些行为虽然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也就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如民间常见的点痣,单纯配近视老花眼镜,传授内功和道术方法,或单纯的拔火罐、推拿按摩等,因为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强身健体,也有可能给一些患者尤其是慢性病患者带来一定的或间接的疗效,但不能将其作为医疗行为。

综上所述,医患法律关系中的医疗行为不同于其他的社会活动。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人体,而且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下的生物体,由此产生了医疗行为的一系列本质特征。同时,医疗行为就其本身的运作方式来说,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对于医疗过失的认定、医师注意义务的范围以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确认医方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要全面认识和了解医疗行为的概念、本质特征以及其界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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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2]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李圣隆.医护法规概论[M].台北:华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54.

[4]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1.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

社,2002:17.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判定标准 一、临床科室 一般差错: 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 科室会诊者; 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要得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得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与责任因素造成斷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 8、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 9、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穿刺等),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 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10、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1K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 12、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13、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 14、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得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15、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 16、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7、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未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18、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19、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 20、对院领导与上级医师得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得; 21、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xx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二、诊断缺陷 (一)重度缺陷 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诊断不清、延误诊断、延长疗程、影响转归。 3、非疑难病人7日内诊断不明者。

评审标准2018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7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8年版)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 一、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

培训。 第三章专科建设 一、专科建设成效显著,亚专科设置合理,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专科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科常用中医诊疗技术。 四、专科中医特色突出,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五、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六、专科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独立开展专科常见临床技术,具有专科急危重症及疑难疾病的救治能力,现代诊疗技术应与中医诊疗技术相结合。 七、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八、有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并能将成果转化应用于临床。 第四章临床科室建设

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论无效合同无效制度 摘要:对无效合同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背景下,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本 文将对当代合同法上合同制度的客观分析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代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制度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合同无效特点现状趋势 一、关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无效就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可以用“自始、当然、确定、永久”这八个字来概括: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一旦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为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就是指在无效合同不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时,因为它已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或者依职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 第三个特点就是无效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无效的状态是明显的,如果对违法的事实没有争议,则这个无效的状态是明确的、肯定的。因为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它内容违法,所以不能产生法律应该赋予的效力。 第四个特点就是无效的状态是永久的。也就是说,无效不能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使无效合同转为有效。无效合同有一个重要规则就是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就是说当事人在缔结无效合同之后,不能够根据合同来继续履行,也不得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一个无效的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它有效。 二、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和确认合同无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种无效就其效果而言,当属绝对无效,即确定的,当然的自始无效。但在实务中适用这两项制度,总要出现一些问题,如,适用第4项时,少数实务工作者明显知道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却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不敢认定合同无效,适用第5项时,感到虽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依据其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合“情理”,但仍会依其作出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这两种作法都是没有深刻理解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想要解决这些实际矛盾,应当正确把握立法机关设立这两项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只有完全知道目的所在,才能正确适用这两项规定。 三、当代合同法上合同无效制度 当代合同法与近现代合同法无明显的发展界限和本质差异。这是因为,支撑和构筑当代合同法的基础并没有质的改变。“私法自治”仍处于相当重要的基础地位,“契约自由”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客观环境的变迁仍不可避免的催生了新的制度景象。

湖南省病案医疗质量判定标准及增补标准

湖南省住院病例评定标准 病历缺陷 重度 1、病史、体格检查、病程记录错误或遗漏重要记述,直接导致重度后果者。 2、主管医生对住院或留观患者未及时观察及记录病情演变、治疗的详细情况,导致重度后果者。 3、上级医师查房或会诊提出的指导性诊疗意见,在24小时内无医嘱执行,又无不执行理由的记录,造成重度后果者。 4、病案中缺本规范规定的重要医疗活动记录资料,或未能在《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内医疗活动记录;影响诊疗造成重度后果者。 5、需患者同意方可实施的医疗活动缺“知情同意书”;或签署同意人不符合规范规定资格者,导致重大医患纠纷的重度后果。 6、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活动记录,缺操作人专有身份标识、操作人员电子签名、缺修改时电子签名确认;缺保存历次修改痕迹和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以及修改人信息等违反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导致重度后果者。 7、介入治疗全过程在病历中无详细记录(按手术规范书写);缺介入并发症或死亡原因分析记录;术后评定介入治疗无效后,无后续诊疗内容记录,导致重度后果者。 8、故意损毁、篡改、伪造医疗活动资料(包括医疗活动的电子记录资料),造成病历资料不真实者。 中度 9、病历(案)出现上述2-7项的缺陷,但未导致严重后果者。 10、主治医师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未对入院记录中的病史、体征、诊断存在的遗漏、错误进行补充、修改并缺签名确认者。 11、入院记录(包括表格式入院记录)、再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或死亡记录内容不符《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或超过24小时完成书写。 12、入院记录缺食物、药物过敏(名称)史、输血史、传染病史者。 13、首次病程记录中缺有说服力的诊断依据;C、D型病例缺有分析的鉴别诊断;诊疗计划内容缺检查项目名称及治疗具体措施。 14、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15、病程记录未能真实反映病情演变;病情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下病危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的“过错”在主观心理状态上通常是过失。从意志方面来看,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其 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在交通事故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事故结果发生的态度只能是过失的,但对违法(章)行为所持的态度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如闯红灯的行为,行为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因为没看见信号灯而过失闯了红灯,但是对于发生碰伤的事故后果则一定是过失的。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规则 1.作用定性与过错定量规则 作用定性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这就需要我们用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予以量化。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责任与作用、责任与过错严重程度相当。试举一个事故案例。 岳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80 多公里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 秦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90多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到 达一个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双方均没有减速,秦某车辆前部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岳某车辆受较强外部撞击,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造成车上乘车人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到达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

交叉路口,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减速慢行、停车瞭望。从过程讲,岳某违反了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规定,应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但是,从造成事故的后果看,秦某已经发现来车,仍没有减速行驶,且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造成岳某车辆失控,撞在路旁的建筑物上。秦某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导致后果发生的直接作用。在以过错严重程度确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方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应大于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动因素,应设定补充规则,上调一个过错责任档次。所以,对具有主动性,且又具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的,应上调一个责任档次,由次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较好地解决作用与过错谁占主要过错的责任问题。 2.重错吸收轻错规则 所谓重错吸收轻错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违法行为,抓住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行为,以此过错为主,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他违法行为在事故经过中予以陈述,累加过错比重,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运用重错吸收轻错规则,需厘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区别重错与轻错。尽管理论上对重错与轻错的划分标准很多,但是笔者倾向于采取用分值划分确认过错严重程度。因为相比其他区别标准,分值划分比较直观,也是一种比较好把握的标准。具体来说,10 分的行为与8 分、6 分行 为比较,10分的行为是重错;同样道理,8分行为与6分行为 比较,8分行为肯定是重错。 二是重错吸收轻错应体现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只认定一种行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常见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事实上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415791405.html,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

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 ‘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崇信县中医院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崇信县中医院职工行为规范是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丰富医院文化底蕴,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订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为规范是医院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广大职工职业道德素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医院各类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条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秉承大医精诚的中医精神,始终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第四条文明行医,依法行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坚持在法律、制度、规范允许行为内执业。 第五条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语、举止和行为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严禁收受红包和回扣。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患者的权益,保守病人的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 第八条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医院和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勤求古训,博采众长,精心钻研医术,对工作精益求精。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重大活动中按要求着装,并佩带院徽。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节约型医院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四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七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八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十九条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护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忠于护理事业,尽心尽责地履行护理职责,热情、细心护理每一位病人,为病人排忧解难,按照整体护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分级护理。 第二十二条尊重病人的信仰和风俗习惯, 对病人一视同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学习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协助医师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工作,消除病人顾虑,使病人配合治疗。 第二十五条遵守各项护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医院医疗缺陷分类判断标准[详]

医院医疗质量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工作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诊疗工作中的不足,甚至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根据其对患者的影响程度,分为轻、中、重三度。 本缺陷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我院部的医疗质量管理,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的鉴定部门裁定。 轻度缺陷:对患者不造成影响或对患者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中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害;或违反操作规程,增加患者痛苦与医疗费用,但无严重后果。 重度缺陷:严重影响疗效或造成重要组织器官损害致功能障碍;甚至造成残废、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 1、病历书写缺陷 轻度缺陷: (1)首页、楣栏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全; (2)整份病历有3处以上无上级医师签名; (3)病历排列顺序或检查单粘贴不规; (4)医学术语不当或有明显文字错误; (5)连续三天以上(慢性病五天)无病程记录; (6)除上述缺陷外的其他书写不规; (7)各项检查不及时; (8)上级医生查房不能指导病例诊断与治疗,对住院医师不能起到指导作用; (9)未及时打印住院病历(普通患者满页打印,危重病人随时打印)。中度缺陷:

(1)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缺一项; (2)入院48小时或手术病人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3)本科室连续住院超过30天无阶段小结; (4)新入院患者及手术后三天无连续病程记录; (5)首次病程记录无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或诊疗计划; (6)专科患者病历无专科情况记录; (7)转科患者无转科及接收记录; (8)会诊单和各种检查单有缺失; (9)缺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特殊治疗记录之一项; (10)病危、病重患者未及时下病危、病重通知或过早停病危、病重医嘱者; (11)申请单书写不规,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12)不规修改三处及以上,或关键点不规修改一处者; (13)病历记录缺页造成病历不完整; (14)出院诊断错误; (15)由实习医师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 (16)病历中有涂改、刀刮、粘贴、涂黑,或医嘱有涂改; (17)病危、病重病人缺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 (18)病情变化未按要求随时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病危患者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重患者每两天至少记录一次; (19)缺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记录; (20)抢救病人缺抢救记录; (21)抢救记录记述不清(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或缺参加抢救人员的及专业技术职称; (22)缺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录; (23)缺交接班记录;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415791405.html,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2017最新) 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而超出自己的诊疗科目范围。医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接受患者诊治的义务 医方不得拒绝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应当呆取有艘的紧急处置手段,并告知其具备条件的机构.协助其进行转院转诊。 3正确诊断的义务 医方在与患者建立渗疗关系后,其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详细询问,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患者的疾病状况,执而作出正确诊断。4正当治疗的义务 医方根据检查、诊断结果,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及时予以治疗,并应当采取正当有效的医疗手段救治患者,如在手术过程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手术。 5对医疗方法说明的义务

医方应当将不同的医疗方法、后果及收费情况向患者全部告知,以确保患者知道所选择的医疗方法对自己的治疗效果和经济影响。 6正确使用药物及解释的义务 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药物,同时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的毒副作用加以详细说明,对提供给患者的药物价格、相同疗效药物厦性能比较加以详细说明,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患者病情、药典或其他医学上必须加以遵循的规则的要求使用药品或指导患者使用药品。7对风险性治疗的检查义务 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对于如过敏性测试、移植器官前的配型.均负有检查的义务.因为上述风险可以通过检查行为使其减少到最小程度。8对患者病情发展关注的义务 因为疾病常常发展变化,故而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保持对患者身体状况的注意,负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持续性观铡、检查的卫务。9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 医方未经患者同意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除非医疗行为已具备终止的条件。另外,在患者单方要求终止治疗时,医方应将终止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加以说明,以保证患者作出正确判断。 10提供合格的医疗设备的义务 医方应当保证所用医疗器械、设备处于台乎医疗使用的良好质量与状态,保证患者的安全,并且严格按照鹾疗器械、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执行诸如消毒、隔离、一次性使用的规定 ¨提供医疗护理的义务

中医医师诊疗行为规范审批稿

中医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为加强医师临床医疗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科实际,对我科各级医师的诊疗行为规范如下: 一、通用规范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2、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3、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4、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5、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临床诊治过程中,认真落实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辨证 施治,辩证使用中药饮片,合理应用中成药,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 7、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 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8、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9、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二、门诊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会诊制度。 2、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认真,望闻问切全面,要有初步诊断。 3、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准确。 4、合理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 5、具体用药在病历中记载。 6、辩证用药,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 7、处方书写合格。 8、第二次就诊诊断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 ①建议专科就诊; ②请上级医师诊治; ③收住院。 9、第三次就诊诊断仍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 ①收住院; ②患者拒绝住院需履行签字手续。 10、按专科收治病人。 11、按病情需要,注明特殊入院方式:车送或陪护。 三、病房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无效合同意义和救济

无效合同意义和救济 [论文摘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早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警惕性及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无效合同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这既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又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本文针对无效合同的辨别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进行浅论。 辨别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是有区别的。新《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新《合同法》实施后订立

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虽然《民法通则》一直未修订,但是新《合同法》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其规定本身也有实质性的改变,最为突出的是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 笔者希望本文可以提醒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无效合同追认权撤销权请求确认权合同部分无效 [正文] 合同通常又称为契约。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①。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一、 病历书写缺陷 (一)重度缺陷 1. 病案丢失或缺张少页,改写已出院病人的病历。 2. 病史、体格检查和病程记录错误或有严重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治疗、 3. 未经询问病史查体、主观臆断编造。 4. 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而影响病人治疗,造成后果者。 5. 对上级医师指示医嘱未能执行或执行错误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6. 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 7. 死亡病例无讨论记录。 8. 核查住院病历,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的。 (二)中度缺陷 9. 对诊断及治疗有影响的一般症状、体征未写入病历或描写有出入者。 10. 病例书写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或一页中 3 处错字、漏阳性体征,延误病人的诊断治 疗, 但未造成病人明显伤害者。 11. 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或遗漏阳性体征,延误病人的诊断治疗,但未造成病人明显伤 害者。 12. 对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术前记录不及时,病情变化无分析者。 13. 未按载规定记载病程记录,住院超过 30天的病人没有阶断小结者。 14. 丢失检查报告单。 15. 核查住院病历,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增减 (三)轻度缺陷 16. 病例书写不规整,一页中错字、漏字、涂改超过 3处,不使用医学术语超过 1 处。 17. 病例首页等医疗文件,各级医师未盖章者。 18. 病例各页排列顺序不符合要求者。 19. 各种申请单填写项目不全,不正确者。 20. 各项检查报告单粘贴不整齐者。 21. 各项检查不及时。 22. 上级医生查房不能指导病例诊断与治疗,对住院医师不能起到指导作用。 23. 核查住院病例,查对辅助检查、处置等收费与实际不符增减 30.00 元以下者。 二、诊断缺陷 (一)重度缺陷 24. 主要疾病诊断错误、诊断不清、延误诊断、延长疗程、影响转归。 25. 非疑难病人 7 日内诊断不明者。 26. 实施诊断发生严重副损伤者。 27. 丢失活检组织标本或有诊断意义手术标本,影响诊断或增加病人痛苦者。 (二)中度缺陷 28. 主要疾病诊断不明确、依据不足,对治疗有一定影响但无严重后果者。 29. 主要诊断确定,但遗漏次要疾病或并发症的诊断,对治疗有影响者。 30. 医技科室重要诊断项目报告错误或检查内容回报不及时。 31. 鉴别诊断内容不充分、不完整。 (三) 轻度缺陷 32. 诊断名词未按规范书写者。 抢救。 31.00 —50.00 者。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 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9-8 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 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 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这种观点看似与主观说背道而驰,但在割断主观心理状态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点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且主观说和客观说还犯了另外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在界定过错的涵义时,仅从其本质入手,而忽略了过错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因而是不完整的。相比之下,主客观结合说克服了考察标准单一的缺陷,不仅将主观和客观统一了起来,而且充分考虑了过错的法律属性,认为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一种由该心理状态所支配的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人的行为。由于这种观点比较好的贯彻了全面性原则,因而从内容的完整性角度来说,这种学说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应该看到,依据这种学说界定的过错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它明确地将道德作为界定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显然是不恰当的。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道德只是社会的一种舆论性评价。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背道德;因之违背道德和违背法律必然不可一视同仁。如果将法律和道德一起作为界

中医医师诊疗行为规范-精品

中医医师诊疗行为规范-精品 2020-12-12 【关键字】方案、建议、情况、思路、方法、前提、进展、文件、质量、计划、问题、自觉、继续、尽快、合理、执行、举行、制定、提出、发现、措施、精神、需要、利益、权利、制度、方式、标准、履行、尊重、严格、管理、监督、坚持、保证、维护、服务、指导、解决、完善、加强、实施、规范、落实、新进展、中心、关心、耐心 中医(中西医结合)科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为加强医师临床医疗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科实际,对我科各级医师的诊疗行为规范如下: 一、通用规范 1、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2、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3、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4、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5、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临床诊治过程中,认真落实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辨证 施治,辩证使用中药饮片,合理应用中成药,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 7、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 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8、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正式

论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宋鱼水发布时间: 2004-12-13 19:01:20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 000亿至4 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风港。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原合同法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本文力求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剖析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以求得到共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合同法》。 一、原合同法制度确认三种常规案件无效的质疑。 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的案件、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未经房屋登记机关核准的财产租赁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上述三种案件无效认定后,在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反对,认为无效合同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定。上述三种案件属常规案件,在经济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讨论已是当务之急。 (一)关于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效力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未作规定,国家工商局1985年《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问题,理论依据是把非法人团体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需要弄清: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关系是否能等同于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关系,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何区别。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法人的实际差别仅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非法人组织机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本质的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弱小或生理有缺陷,立法保护使其免受损害为历代民法所公认的法则,但非法人组织机构不存在弱小问题,保护的意义就无从谈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无效的因素无需考虑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但确认非法人组织机构缔约效力不考虑第三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由此二者的关系是不能等同的。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不作无效处理。例如,德国法虽认为非法人组织机构为无权利社团,但对其适用合伙的规定。判例法国家承认非法人团体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笔者认为,从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出发,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除善意人有重大过失外,应确认合同有效。例如:在审理紫竹院分公司和华燕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遇到了紫竹院分公司主体资格不合法问题,认定此案无效的处理后果就是判决法人型联营体花园酒楼解散,而如果认定有效,联营体不解散,既有利于鼓励交易,又并不与维护交易安全相悖。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有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 (二)关于超越法人目的的合同,即超范围经营问题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人要登记经营范围;《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司法解释由此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公司登记核准制度,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但这种规定与转轨时期国家倡导的多种经营不相协调,反映到司法实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追问 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 回答 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最佳答案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新

1 / 5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后者即由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又可分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非 医疗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统称为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1.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 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 2. (1) (2)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 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3)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4)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5) 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6)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 (7)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 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8)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 影及心导管

(9)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1.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典型 2.以下为8 (1)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 (3)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 (5)(6)在 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 检查时发生的意外。 三、并发症 1.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然对病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但仍不能避免和无法防范。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的不良后果与

医师诊疗行为规范(汇编)

盐都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师诊疗规范 为加强医师临床医疗行为的管理,保证医院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医院各级医师的诊疗行为规范如下: 一、通用规范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各级医师认真改选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二)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三)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四)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国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五)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六)临床诊治过程中,认真落实望闻问切、四诊合参,辨证施治,辩证使用中药饮片,合理应用中成药,积极应用中医非药物疗法。 (七)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或者家属同意,不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病人涉嫌伤害以及非正常死亡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实事求是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九)遵守医师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二、门诊医师诊疗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首府医师负责制和会诊制度。 (二)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认真,望闻问切全面,要有初步诊断。 (三)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准确。 (四)合理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 (五)具体用药在病历中记载。 (六)辨证用药,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 (七)处方书写合格。 (八)第二次就诊诊断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 1.建议专科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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