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_王利明

合集下载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3篇)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谈合同无效之恶意抗辩

谈合同无效之恶意抗辩

因对 方 的 恶 意行 为不 得 不 承 担 由此 带来 的风 险和 不 利 。 【 关键 词 】 恶 意 抗 辩 ;合 同 无 效 制度

无效 合 同恶意抗 辩之概述
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无需背负任何责任乃至获 利。这种滥用抗辩权的行为有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危害。 首先 ,恶意抗辩 背离 了合 同无效制度 设立的 目的和宗 旨。 合同无效设立的重要 目 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 , 维护国家的法治秩 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 。 如果违法行为入主动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则不仅意味着无效后的 责任对 违法行为人没有形成某种硬化的约 束,甚至将使其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这 就根本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 无辜的 受害人可能在法 院起诉要求获得保护的时 候,反而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控制。这正是象
三 合 同无 效恶意抗 辩的一般规 制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通 常通 过情 势变 更 原 则 来限制由交易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的恶意 抗辩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 “ 法律效力发生原 因之法律要件之基础或环境之情事 , 因不可 归责与当事 人之事由, 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 圃 之变更 , 而发生原有效力,显有于诚实信用 类恶意抗辩案件的一条出路。 时,应任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范” 。 【 考文献】 参 这样基于环境变化或时间变迁而履行合同的 1 王利 明 :《 、 关于 无效 合 同确 认 的 若 遭受不利益的一 方有 了合理 的理 由进行救 一 干 问题 》 《 , 民商 法 研 究》 0 5 1期 。 20年 2 济, 也由此减少了部分因履行合同不利益而 2 、梁慧星主 编 :《 民商法论 丛 ( 第六 发 生恶 意抗 辩 的 空 间 。 卷) ,法律 出版社 1 9 年版 ,第 1 0 》 97 7 我国虽然亦在 合同法》解释 ( )中 二 页。 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因其规定限于当事 3 、王泽 鉴:《 法原理》 债 中国政法大 人在订立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学 出版社 2 0 年 版 , 第 2 9页。 01 5 二 、合 同无效恶意抗辩 之危 害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对合同 4 、方流芳 :《 同 自由漫谈》 t / 合 ,h ̄ I ] 合 同中恶意抗辩一方往往是为了增 益 无效恶意抗辩的规制略显薄弱。盖因事实上 / w ydnc/ ae 3 9 /,2 1 年 w w.ai . pp / 5 9 a c r 00 已方好处或是减损对方利益, 作出违背合 同 进行合同无效恶意抗辩的大多数出于商业利 5月 1 4日 成立当初双方意志的无效主张 , 自己得 以 益驱使 ,而无法适用该规定。且我国对无效 使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5:39 阅读1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2)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5)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限制。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招标技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6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

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

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的区别规则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的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量出现“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仅从立法的文义上去理解、适用法律,将造成很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这有违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促成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合同的过多干预。

在理论界,随着对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的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效力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

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对于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违反强制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该就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

如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当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在审判实务界,长期以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予以补正。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务界也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其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认为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无效,但是否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概述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非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否则无效。

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3. 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

4. 合同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结论其他是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的效力要件,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损失。

当发现合同无效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五种情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吨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后经查实,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签订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非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否则无效。

本案例中,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签订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五、法律建议为了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对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 的影响及其限度 0 , 5中国 究 6 20 0 6 年第 5 期 ; 谢鸿飞 : / 论法律行为生效的 -适法规范 . )
社会科学 6 20 0 7 年第 6 期 ; 耿林 : 5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6 , 中国 民主法制 出版社 200 9 年版 ; 黄忠 : 5违法合 同效 力论 6 , 法律 出版社 201 0 年版 ; 刘凯湘 ! 夏小雄 : /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
二 ! 司法认 定 企 业 间借 贷合 同无效 的理 由归纳
考虑到无效之于契约 自由的严重威胁 , 因此 5合 同法 6 进一步缩 限了无效范 围 " 按照 5合
同法 6 第 5 2 条 的规定 , 只有五种理由可以判定合 同无效 " 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 同又是 因何而无
效的呢?
据笔者调查 , 1 6 2 绝大多数的判决 和法官都认为企业间借贷无效 的法律依据是 5合 同法 6 第 2 条第 (五 ) 项 "另外 , 也有个别判 决将 5合 同法 6 第 5 5 2 条第 (三) 项作 为了无效 的依据 "
(二) 6 第 1 4 条 , 我 国民事立法似乎已为合同无效的判定铺设 了一条越发具体 的道路 , 但这一道路的可行性却颇值 疑问 " 比如 5合 同法解 释 (二 ) 6 第 1 4 条 出台后 , 就在 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如何确认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 的疑 问 " 参见沈德咏 ! 奚 晓明主编 : 5最高人民法 院关 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 理解与适用 6 , 人 民法 院出版社 20 0 9 年版 ,
维定 势 0, 法 官 们都 不 由 自主地 把 企业 间借 贷合 同判 为无 效 , 并 习惯 将 上述 司法 解 释 作 为 其判 决 理 由 " 然而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最 高人 民法 院 的解 释 虽 始 终 强 调 : 企业 借 贷 合 同违 反 了有 关 金 融 法规 , 但 对 /有 关 的金 融 法规 0, 究竟 是指 何种 法 律或 行政 法 规并 未 明示 " 这 显 然 有 悖 审 判公 开

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法院和仲裁机关行使 , 确认合同效力是人民法院和仲 裁机关 审 理 合 同 纠 纷 的 必 经 程 序 , 而且 , 司法 实 践 在 中,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合 同纠纷时发现合 同 无效, 不待当事人主张 , 便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并进行
处 理。
第三 , 理论 界 , 于无 效 合 同 是 否需 要 确认 , 在 对 绝
( 华侨大学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福建 泉州 322 ) 60 1
关键词 : 无效合 同; 主张; 确认 摘 要: 无效合 同的无效 ,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 一直都认 为任何人可 以主张并由人 民法院或仲 裁机关确认 , 或者人 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 审理案件 时发现合 同无效可 以依职权 主动确认合 同无效。无效合 同的无效不 需 要主张和确认 , 只有当合 同当事人就合 同是 否无效产生争议时, 需要对合同的无效进行确认。 才 中图分类号 : 9 36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75 2 0 )6— 15 2 17 —4 5 (0 6 0 0司法实践对 于 无效 合 同是 否需 要主 张
人主动提 出无效 , 院进行 审查 , 查后 如果 确实 为无 法 审
及确认 的观点及做 法
第一 , 上 , 于 无效 合 同 的确 认 权 , 着 一 个 立法 对 有
发展演 变的过程 。
效合同便确认无效 ; 另一种是法院发现合 同违反法律 强 制性规 定时 , 以主动 确认合 同无 效 ” 也可 。王利 明教 授在其文章《 关于无效合 同确认的若 干问题》 中指出, “ 我认 为 , 在一般 情况下 , 效 合 同是绝对 无 效 、 然无 无 当
大多数 的学者持肯定的观点, 并且认为应当 由人民法 院和仲裁机关行使确认权 , 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 确认合 同无 效。梁慧 星教授 指 出,法 院在 审 理合 同纠 “

浅谈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以违反公序良俗为视角

浅谈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以违反公序良俗为视角

的界 定 , 这 造 成 了理 论 界 对 这 一 问题 认
识 的不一 致 。比如 王利 明教授 就认 为 ,
无 效 合 同是 指 , 合 同 已经成 立, 但 因 其 在
内容 上 违 反 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而 无 法 律 效 力 的
良俗 原 则 ( 在 有 些 国 家 也 成 为公 共政 策 公 共 利 益 准 则 或 善 良风俗 ) 也 有越 采 越 多的 国 家 ,强 调 公 序 良俗 对 自然 人 实 沲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的 调 整和 限制 例如 , 德 国法 上 , 善 良风 俗 能 够 对 弘 法 自治 起
规 范是 效 力性 规 范 、如 果 违 反 了相 应 的
无 效 合 同的 内涵 我国 1 9 9 9年 通 过 并 实施 的 《 合同 法5 5 条 文 中并 未 对 无 效 合 同进 行 概 念 上


效 力性 规 范 , 会 导致相 应 的法律 行 勺 法 律 效 力 上 归 于 无 效 我 嘲《 合 同法≯ l 『 J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情 形 的 典 型 的 效 力 性 强 制性 规 范是 5 2条 的 规 定 第 5 2 条 觇 定,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合 同 无 效 ( 1 )
《 经济l J l  ̄ 5 2 o 1 5 ‘ I 1 0




判 断 标 准
●郝 猛
以违 反 公 序 良俗 为视 角

要: 无 效 合 同 与 有 效 合 同相 对 ,
是 合 同成 立后 可 能 出现 的合 同 效 力情 况
之一 , 是 合 同效 力的 重 要 内容 公 序 良俗 作 为 现 代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之 一 , 实践 中 对 公 序 良俗 的 违 反 ,理 应 成 为 无 效 合 同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摘要]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文章拟在分析两个学说的基础上,并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现状,阐明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法的权威性;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条是我国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并未作出相应规定。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亟须被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在分析理论界两个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要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①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为的法律生效要件,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也有学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的完全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尽管学者们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表述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即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④即是对此类合同的规定。

另外,我们要将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区别开来,无效合同是自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是相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言的。

从不当得利视角剖析无效合同

从不当得利视角剖析无效合同

在物业服 务费 纠纷 的诉讼过程 中 ,经常听见业 主说 ,只要法院认定物业服务
合 同无效 ,业主就 不用交纳物 业服 务费 。笔者认为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物业服 务合 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不用交纳物业服务费 。
在物业 服务 费纠纷 的审理过程 中 ,当事人业 主往往会针对据 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 服务合 同的效力问题提出抗辩 ,认为只要法院判令物业服务合 同无效 ,业主就可以免除其
如果合 同被 法院判令 无效后 ,当事 人可 以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 ,即物权请求权或不 当得利
返 还请求权 。行使物权请求权 的前提是原物存在 , 且没有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 这种情况下 , 当事人 可以依 照物权请求权 主张返还原 物。如果 原物 已经不存 在 ,或者虽然存在但 已经转
让 给善意第 三人 ,则 当事人 只能主张不 当得利 的返还 。 物业服务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修 、养护 、管理 ,维 护物业管理 区域 内
受 受 他 没 业主享受 ,就无法恢复到没有 提供 服务的状态 。 合同法 》规定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 益 损 方 有
; ;
必 必 一 受 须 须 方 益 一 他 益 须
受 返 还 的 ,应 当折 价 补偿 。 王 利 明 教 授 认 为 .如 果 一 方 只是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一 定 合 务 或 完 的劳
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二条 的规定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 程中 ,发现物业服务合 同无效 的情形 , 可 以依法判令物业服务合 同无效。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是否就意味着业主可以免除交纳 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呢?关 于这个问题 ,我们 可以从合 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第五十八 条规定 : 合 同无 效或被 撤销后 ,因该合 同取得 “ 的财产 ,应 当予 以返 还 ; 能返还 或者 没有 必要 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 不 ”根据上述规定 ,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什么样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并解释无效合同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和分类无效合同是指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无效合同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1. 无效合同:这类合同在订立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无效合同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2. 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由法院或相关机构宣布为无效合同。

通常情况下,撤销合同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例如欺诈、胁迫、重大错误等。

3. 可变更合同:这类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强制变更,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当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法院可以进行合理的修改。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违反法律规定:当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份合同要求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2. 欺诈或误导: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欺诈或误导行为,使对方误解或被蒙骗,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例如,销售人员在销售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缺陷,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3. 无合意性:当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时,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例如,合同条款使用模糊的语言,导致各方对合同的理解不一致,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当合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社会公序良俗时,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份合同要求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取决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1.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中下篇完整版

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上中下篇完整版

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非常欢迎大家,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论坛。

最近刚刚颁布的司法解释。

我个人认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

通过明确有关的规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物权法》。

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真实的权利状况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则可以推翻这个推定,这和《物权法》精神应该说是完全吻合的。

第二,应该说它填补了《物权法》的一些漏洞。

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等。

其实《物权法》制定中围绕这些问题曾经有过讨论,但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已经很详细了,而且当时案例不是太多。

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

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

第三,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制度。

比如说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

这个问题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

比如说什么是同等条件,它的适用范围等,其究竟是不是仅适用于有偿交易,这些问题,《物权法》规定得还是很不完善,这次解释把它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完善。

我个人认为,这个解释总体应该说还是很成功的。

但是当然也有一些小的瑕疵。

这在我下面的讲座过程中会提出来。

1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关系到我们对登记的性质的认定的问题。

登记在性质上,究竟是一个民事行为还是一个行政行为。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争论。

《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看法。

王利明、朱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利明、朱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利明、朱道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1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承荣傅少农王习芸【审理法官】张承荣傅少农王习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利明;朱道兵;卢阿通【当事人】王利明朱道兵卢阿通【当事人-个人】王利明朱道兵卢阿通【代理律师/律所】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李彪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王芸芸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彭述贵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后雪芹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李彪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王芸芸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彭述贵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后雪芹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万海李彪方宏王芸芸彭述贵后雪芹【代理律所】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利明【被告】朱道兵;卢阿通【本院观点】结合诉辩述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是案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二是卢阿通承诺函中所称用“苗木实物抵偿债务"是以物抵债还是抵押担保;三是王利明保证担保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二审认为,结合诉辩述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是案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二是卢阿通承诺函中所称用“苗木实物抵偿债务"是以物抵债还是抵押担保;三是王利明保证担保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卢阿通因经营需要,通过佘某1向朱道兵借款。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辨别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辨别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辨别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阅读提示:理论界实务界对强制性规范和合同效力的关系有诸多分析,许多问题仍存分歧,找到相对可靠的方法或标准,有助于为理论思考和实务运用判定合同行为效力提供参考。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行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始终欠缺相对明确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

下文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方法作出阐述,并对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行为效力进行初步探讨。

一、合同行为效力规定的演变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重心也在嬗变。

现代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往往不给予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评价,而是倾向于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合同行为效力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性到相对性的运动过程。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行为无效情形有以下六个方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通过赋予法定代理人追认权及善意相对人变更、撤销权,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及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合同行为纳入效力未定范畴,有学者则认为这属于广义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五十二、五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可以梳理出合同行为无效的主要情形有:1、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形式合法但实质内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2009年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或称取缔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引致合同行为无效,从而进一步缩减了无效合同行为的范畴。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1.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买卖房屋合同、借款合同等。

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目的不正当: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规避法律义务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7. 合同未经批准、登记: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登记,如涉外合同、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等。

未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8. 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利益严重
受损,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9. 合同违反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一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0. 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重大误解,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愿、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编辑提示: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经过 立法、学说、判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共同努力,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浓厚中 国特色的合同效力制度。由于合同效力同时关涉私法自治的精神和国家 管制的实现,因此近年来,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等问题再次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本期特邀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共同讨论合同效力问题,以 飨读者。
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部门做出解释,而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授权做出解释,那么可以认定,地 方法规和规章体现了上位法精神。 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 将其理解为上位法, 从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作为 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三,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旨在保护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损害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 由,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或者登记的对外担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 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均系无效担 保,依据的就是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 ——其性质属于部 门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 其 理 由就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一、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一种合同类型,是 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 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 共利益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就确立了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在学理上,该条规定属 于引致条款。 〔1〕这就是说,其本身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产生影响, 必须结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判 断。 也就是说,该种引致条款不能单独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进行判断,而必须要结合有关强行性规定,才能对合同的 效力进行具体判断, 而这些效力性规定大多属于公法规 范。 引致条款通过引致公法的规定,使得公法与私法对具 体行为的调整保持了一致性。 应 当 承 认 ,《合 同 法 》第52条 第5项 规 定 虽 然 属 于 引 致 条款,但较之于其所要引致的内容,是清晰明确的,即严 格限定了法官应当援引的条款的范围。 〔2〕依据该规定,一
〔5〕王 泽 鉴 :《 民 法 实 例 研 习 ( 民 法 总 则 ) 》, 三 民 书 局 1996 年 版 ,第234页 。 〔6〕 同 注 〔3 〕, 第20-25 页 。 〔7〕[ 德 ]卡 尔·拉 伦 茨 :《 德 国 民 法 通 论 》(上 册),王 晓 晔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42页 。 〔8〕《马 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 第1卷 ) ,人 民 出 版 社 1964年 版 ,第71页 。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王利明*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 而无效 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交 易影响较大。 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 第 52条 第 5项 明 确 了 合 同 无 效 的 判 断 标 准 , 从 而 为 正 确 认 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 然存在一些争议, 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 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1〕[ 德 ]卡 尔·拉 伦 茨 :《 德 国 民 法 通 论 》, 王 晓 晔 等 译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588 页 。 〔2〕许 中 缘 :“论 违 反 公 法 规 定 对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影 响 — — — 再 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52条 第5项 ”,载 《法 商 研 究 》2011年1期 。 〔3〕许 中 缘 :《民 法 强 行 性 规 范 研 究 》,法 律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第225页 。
3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律文本中大多采用了“应当”的表述方式,表明当事人必 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53条 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就属于强制性 规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负” 或者“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约定就属于排除该规则的内 容,显然无效。 强制性规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限制当事人 的意思自治,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 会公益。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 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 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 但法院不得直 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在考虑地方性 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应当注意以下 几点。
第一, 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 在。 这就是说,尽管上位法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但是如 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上位法的具体化, 和上位 法构成了完整的整体,那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 定是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 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但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地方性 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可以依照上位法 确认合同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确认合同效力 的参考。
按照拉伦茨的看法,强制规范包括如下几类:一是规 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的要件的规范, 例如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以及合法的行为类型(限于对 行 为 类 型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情 况 );二 是 保 障 交 易 稳 定 、 保 护 第三人之信赖的规范; 三是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 果 或 为 满 足 社 会 要 求 而 对 私 法 自 治 予 以 限 制 的 规 范 。 〔7〕严 格地说,因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较多,并不仅仅限于禁止当 事人的行为,因此采用取缔性规范的表述更为合适。 《合 同 法 》 第 52条 第 5项 规 定 要 求 以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范为依据,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个极为抽象和概括的表述, 因为法律 规定成千上万,即使就公法而言,也包括了许多任意性规 范,所以违反该类规范,不应该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符合 立法设置任意性规范的本意。 将任意性规范作为判断合 同效力的规范,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法律设置任意性规 范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凭自己 的意思改变法律的规定。 所以违反任意性规范的话,就立 法者本意而言,不应使合同无效。 第三,有利于强制性规 范的遵守。 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 范。 ”〔8〕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 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设置强制性 规范的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 强制性规范在法
〔4〕例如,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1986年《民 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利 益 的 ”合 同 无 效 ;1993年 的 《经 济 合 同 法 》第7条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合 同 ”无 效 ,这 些 都 没 有 提 到 违 反 强 行 性 规 定 的 问 题 。
2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律适法用律适20用11 年20第125年期第总7第期302 期
特别策划: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国 合 同 法>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一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释 一 》”)第4条 规 定 :“合 同 法 实 施 以 后 , 人 民 法 院 确 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 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 制定并颁布的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一)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为依据 《民 法 通 则 》第58条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对法律的定义没有做出严格的限 制,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对此做出扩大解释,即从广义上理 解法的概念, 不仅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 含在内,还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 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 据, 甚至把有些地方的土政策都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依 据。 这就导致了许多本应有效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造成 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与《合同法》确定的鼓励交 易原则相背离。 有鉴于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 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 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 的范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三)以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为依据 《合同法》 第52条第5项要求以强制性规定为判断合 同效力的标准,极大的完善了合同法的效力制度。 但是, 强制性规定仍然是一个范围极为宽泛的概念, 尤其是就 公法规范而言,多为强制性规范,如果对此不作详细具体 的限定, 必然导致大量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成为合同效 力的评价标准。 例如在日本的判例学说中,对违反强制性 规 范 是 否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存 在 “法 规 渊 源 区 别 说 ”、 “ 综 合 判 断 说 ”、“履 行 阶 段 说 ”、“经 济 公 序 说 ”、 “ 基 本 权 保 护 义 务说”。 〔9〕在我国,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确立的强制性 规定的标准,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保证无效合同裁判的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性, 对判断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可采取几种模式加以 处理。 一是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将强制性规定概括归纳为 几种形态,分别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有学者认 为,应将禁止性规定区分为行为规范与权能规范,并分别 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但 〔10〕 是这种分类仍然未能解 释出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判断该如何适应, 可操作 性不强。 二是以公序良俗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检验,因为不 同的强制性规定在规范、政策上的目的不同,所体现的公 法强制程度不同,所蕴涵的社会公益的大小也不同,从而 违反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结果也必然不同。 〔11〕 此种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仍然过于抽象,强制性规范范 围过于宽泛, 如果完全授权法官通过对公序良俗的解释 来判断某一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就会给予 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 不确定性。 三是进一步区分强制性规范,并对其进行限缩 性解释,以确定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我国台湾地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