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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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照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

对于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分类
该标准对伤亡事故的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按照伤害程度分类为: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由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34号令)中的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具体解释如下: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实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类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7年)中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的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受灾30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2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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