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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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毕业论文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国美之争为例

1 绪论

1 .1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背景

关于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最初由国外引进,其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此前的1975 年,威廉姆森曾提出的“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概念已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十分接近。20 世纪90 年代初始,我国的经济学界已对公司治理问题开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介绍和阐述,有的学者将这些分为四大类: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组织结构说、决策机制说。而其中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分述如下。

1.1.1 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作用

国强调企业所有权或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张维迎等人认为,狭义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它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解决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要受保护杨瑞龙等人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沿着“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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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国美之争为例

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有企业改革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中;二是资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三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四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克服之,须实现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观点,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

1.1.4 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

林毅夫等人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是各种利益关系者(包括股东、董事、经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等),特别是股东、董事、经理层之间的契约的结合。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核心的关系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就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正确处理好上述关系,使所有者既能有效而监督经营者,而又不于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使公司的经营者(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能主动维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简单地说,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

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地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shareholders)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stakeholders)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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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美之争为例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2 国际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2.1 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

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是市场监控模式。美国公司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但因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减弱,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

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目前,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约占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这些外部董事多为曾担任过其他公司的高级领导职务者或某一方面的专家。内部董事则为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其中设有一个高级主管委员会负责执行日常的监督事务,如审计委员会,它的职责,一是向股东提供公司真实、全面的财务报告;二是向公众报告该公司董事们的薪水和奖金。在一般情况下,董事会的很大一部分实权掌握在外部董事手中,董事长一般都由外部董事兼任。在必要的时候,外部董事有权力对公司的人事安排作出重要变动。美国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首先是监督和评价经理人员的工作,其次是任免经理人员,再次是进行指导和咨询。(图1)

从《美国标准公司法》和《标准修订公司法》可以看出,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制衡趋于合理。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的范围在扩大,其不仅享有一般事务执行权,而且还享有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外的“公司一切权力”。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某些权力的约束与限制的进一步增强,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董事的忠实义务。第二;增强了股东如下的权利,优先购股权,财产出售的批准权,异议权和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权,股东的自愿解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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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美之争为例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图1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图

2.2 日本、德国公司治理结构

以德、日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虽然它们也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对于公司筹资以及监控而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市场治理机制薄弱的缺陷。

德日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为例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具有上下级层级关系。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有上下位之别,前者是上位机关,后者是下位机关。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监事会的具体措施,选举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解体。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相当于美国的董事会。其主要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二是对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三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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