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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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授信档案管理,提高授信管理水平,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范因档案管理不善引发授信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及时完整、真实有效、方便实用、安全保密及规范管理”的原则,初步实现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度化、档案管理信息影像化。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授信档案,指我行在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中所形成的,一切记录和反映授信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收回全过程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重要文件和凭据。

第四条授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

授信相关部门及人员要按本办法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扫描、调阅、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授信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授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第五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总/分行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经办或管户行长助理、客户经理为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所管户授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装订。

风险监控官为授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分支行未结清的授信档案管理。

对于总行直属县域支行及省内外分行,经营行负责人为本单位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行风险管理部授权其外派风险监控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将管户客户授信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及装订;二、对授信资料做到统一规范、真实有效、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盖章清晰;三、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授信档案及时移交至风险监控官处保管。

第七条授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和接收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上传、移交的电子及纸质授信档案资料,并审查授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美观性;二、对授信档案进行登记、归档、保管。

按规定对授信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原则上档案编号应与信贷系统的电子流程合同编号一致,以便电子与纸质档案关联,同时在以后查阅档案时可以从编号上清楚的看到此笔授信发放的大致时间;三、及时将授信档案移交表、清单、登记簿等整理归档;四、为监管部门及总/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授信档案资料查询、调阅及时进行登记;五、爱护经营行档案室的用具、设施,搞好档案室的环境卫生,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六、在工作变动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七、严密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银行授信审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核管理办法模版

授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信贷审批行为,准确引导信贷投向,结合我行区域差异大、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特拟定本管理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支行均指一级支行,且包含总行营业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审核原则、内容、对象第一节四项原则第四条授信审核工作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依章合规原则:授信审核是以我行关于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为审核依据,并以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核要点。

(二)有效及时原则:授信审核建议或意见必须对基层信贷审批工作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对支行权限内授信审核业务具备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实事求是原则:授信审核工作的每一环节必须符合信贷内控管理的要求,全过程均要有完整、真实记录,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的反映每笔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四)公平公正原则:授信审核对于每个支行的标准必须一致,力求做到客观、科学、不偏不倚。

第二节审核内容第五条授信审核工作是以外部监管机构的角度和视野,比照我行所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就支行权限内贷款,在贷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环节中,对借款主体合规合法性、借款人基本情形、经营情形、财务情形、授信业务的合理性、还款来源分析等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有关审核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排序, 并作出“完全同意”、“反馈建议或意见”、“风险提示”、“整改要求”、“通报批评”五类审核建议或意见。

第三节审核对象第六条审核对象分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及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

(一)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

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企业类授信业务(不包括贴现、贴现额度、楼宇按揭额度、买方信贷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或定时存单质押额度和100%保证金开票、保函业务额度等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

(二)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

审核组可依据有关实际工作需要,对必须审核范围以外的授信业务进行抽样审核,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楼宇按揭、贴现、贴现额度、楼宇按揭额度、买方信贷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或定时存单质押额度和100%保证金开票、保函业务额度等业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某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突出高效、快捷的优势,按照“统一规范、实用高效、审贷分离、独立审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不包括农户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户累计余额”指同一客户在ⅩⅩ农商银行的各种信贷业务(不包括全额保证金和存单保单质押业务)余额与新增申请额之和。

第二章信贷业务审查第四条总行直属各信贷业务经营中心、支行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后报有权审查人审查。

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需要补充材料或有条件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须在材料补充完毕或发放条件落实后报原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

第七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3.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与相关材料是否能够相互支持。

(二)主体资格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借款人与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抵(质)押物审查1.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动产质押的,审查质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3)审查抵(质)押是否经担保人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有权机构的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担保的范围和授权代理人等;(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是否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并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向第三人做出的保证行为,包括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授信业务及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调查、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信用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授信后管理与清收处置、内控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的明确和规范,并通过授信政策、制度、系统、人员等要素的有效组合而形成的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事项是指与授信业务风险及风险控制相关联的事项。

主要包括:核定担保限额、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管理、授信业务授权、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和风险分类等。

第六条本行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授信管理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管理要求。

(一)主体统一,是指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形式统一,是指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额度管理。

(三)币种统一,是指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象统一,是指本行授信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对已经在本行授信的法人主体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提高银行授信管理水平,保护银行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结合银行授信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授信指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承销证券、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等信用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授信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安全的原则,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四条银行授信审核应当遵守准确、全面、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银行授信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得出现利益输送行为,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客户类型,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加强对风险的控制,降低风险损失。

第六条银行授信审查审批应当坚持人性化和专业化的原则,注重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的结合,适度满足客户的授信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和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银行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核机构第八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完全独立的风险审查和授信审批职能,并有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

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有专业、稳定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作出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类型、项目类型等划分成等级和分类审核机构,每一级和分类审核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职级和人员标准,以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专业化。

第十条银行授信业务审核机构应当与银行同级别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形成信息共享、风险协调和后备措施等机制。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银行授信审核的程序应当包括客户资料初审、尽职调查、授信风险评审、授信额度的制定、授信方案的论证、虚假情况的追查等环节。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最终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授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授信业务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提供的授信业务,即无担保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本行已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的信用类授信产品之外的其它各类信用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行信用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严格准入、突出重点、审慎支持、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不得为本行关系人办理信用授信。

本行关系人指:(一)本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授信条件、用途和期限第六条授信条件向本行申请信用授信的客户,除应符合《贷款通则》及本行具体产品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客户1.一般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A+(含)级以上;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含)级以上。

2.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原则应在aa(含)级以上。

3.一般法人及小微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盈利,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现金流量充足、稳定,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加额为正数。

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上年度收支结余原则上为正。

4.经营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良好,无逃废银行债务、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所属行业是国家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符合本行信贷政策指引的要求。

6.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行为(正常应付款除外)。

7.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行业中具有垄断优势或领先地位,上市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等或已列入本行战略客户、重点支持客户名单的客户,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二)个人客户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到60周岁(含)之间。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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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确保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尽责履职,在实际操作中能按统一要求办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授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信托等所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是指我行办理授信业务基本程序中的授信审查和授信审批两个环节。

第二章授信业务审查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查的主体:按岗位设置,分别由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总/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小企业信贷分中心负责人、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担任。

第五条授信审查包括授信业务审查和撰写审查报告两个环节。

每笔授信审查必须由一名授信审查人员实施,为该笔授信业务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审查人员应对报批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基本要求及其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分析资料中存在的风险点,审核调查报告的准确性。

第七条授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审查客户有关资料及授信业务运作内部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担保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三)授信政策审查:主要审查授信用途,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法、合规;
(四)信用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期限是否正常合理;
(五)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承受能力。

授信申请人总体授信额,已占用的风险限额情况,是否存在超风险限额发放等;
(六)授信申请人发展前景、产品、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七)担保资格、权属、能力等。

第八条对500万元以上的授信业务(不含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由独立授信审批官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及优势;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保证单位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我行的要求,是否足值和易变现;
(四)授信风险的综合评价。

对授信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风险评价必须观点鲜明,且有合理、充分的论据;
(五)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授信业务的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对客户的约束条件、对借款人的监控重点等。

第九条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的审查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授信业务中包含国际业务授信额度的,由国际业务中心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外贸合同、开证行、信用证条款、单证可行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操作风险进行审查、提示信用风险,形成专业性审查报告。

结合审查报告,总/分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人在“调查人意见栏”签署对该笔国际业务授信的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金融市场业务的审查参照《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查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如审查人员发现基础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授信经办人员进行修改、补充,必要时可以会同授信经办人员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授信政策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可将材料退回经营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审查人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在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授信权限的规定,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授信业务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授信审批人员,按权限的不同,分别由经营行负责人(助理)、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贷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总行行长担任。

第十五条审批模式
我行实行按授信权限分级审批模式。

根据业务专业管理及风险特点,划分为一般授信业务、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四种审批模式。

具体操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授信业务审批模式。

一般授信业务是指除了小企业信贷中心授信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以外的所有授信业务。

实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制,分为四个层级,即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总/分行行长(副行长)、总/分行授信审批部、经营行负责人(助理)。

具体按照《XX银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官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第一责任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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