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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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授信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授信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查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先决、约束和管理要求的条件,审批人在此基础上有些授信还增加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授信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授信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查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查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授信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查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授信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中学的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授信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查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有效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授信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查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

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授信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授信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授信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二)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方面

落实授信条件是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的前提,是贷款经办行应尽的职责。只有严格落实授信条件,审批的决策意见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发挥应有的覆盖风险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主要表现在:

1.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授信审批条件

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授信条件,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授信条件,随意变更指定的抵押方式、擅自提高审批要求的抵押比率、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的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

2.授信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有的经办行对授信条件能落实不落实,或只是部分落实。如对逐步退出的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的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这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使审批条件“悬空”,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3.授信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的担保均提出明确、具体的条件。但经办行在落实时,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抵押物未经评估、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如经常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由于对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

4.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

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贷款额度与项目挂钩,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他行贷款、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背离了贷款投放的原有目的,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二、授信审批过程问题的原因分析

1、授信方案不完整,导致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多

业务发起部门没有完整的授信方案,上报审批部门后,从尽责审查到授信评审的意见只是授信审批人的参考,层层的风险控制意见、金额、期限意见等都集中到审批人,最后批复有一大堆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最后业务发起部门无法逐条落实。有的人简单地将前后台的职责理解为“前台拓展业务、审批控制风险”。部分申报行于竞争需要,为了审批同意,对于项目的风险点的揭示、风险控制的措施安排越来越少;部分审批人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所提条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向,由于不见客户,所提条款有时针对性不强或难以落实。

2.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

一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授信审批决策。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判断、对产品市场的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的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信息失真,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都会使授信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甚至决策失误。二是授信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查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为了规避自身的审查责任和风险,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对较为熟悉的机构和客户,条件的设定则“网开一面”。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效果。

3.授信审批后评价不到位

主要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项目回访力度不够。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沟通不到位,导致有的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有的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

4.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的经办行重发放轻管理,对审批条件的落实比较随意,能落实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逃避落实责任,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授信审批条件的落实缺乏控制措施。同时,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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