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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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则章总第一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蒸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确保公司生产、生活稳定和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条第二心蒸汽、能源中的中温中压100t/h 锅炉生产蒸汽系统包括炼铁厂
20t/h 和6t/h 锅炉生产的低温低压蒸汽,炼钢、烧结、竖炉等产生的低压余热蒸
汽,以及通过汽-水换热等方式供应的低温余热水。
第三条蒸汽使用单位包括各生产厂、办公及生活区。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处室。
工分章职责和第二
:职责能源中心行使以下蒸汽专业管理第五条
1、负责编制和完善公司蒸汽系统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蒸汽的月、季、年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3、负责20t/h 和6t/h 锅炉的蒸汽生产组织,1#、2#、3#换热站及道北住宿区
换热站的日常生产管理,以及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的日常生活和冬季采暖的
蒸汽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生活所需蒸汽主管网的日常检查及维护;
5、负责公司余热蒸汽及余热水的的综合利用和管理;
6、负责公司节约蒸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
7、负责公司内部新增用户的蒸汽审批、检查;
8、暂时负责公司蒸汽生产、余热回收及蒸汽消耗的厂际之间计量,以及所
辖区域的计量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9、负责公司日常蒸汽专业联查、考核等。
第六条设备处负责蒸汽仪表的选型及校验工作。
1.
第七条供应处负责蒸汽系统管材、阀门、计量仪表等的采购、验收及入库
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炼钢厂、炼铁厂、烧结厂等是蒸汽生产单位,负责向公司低压蒸汽
管网提供质量合格(温度大于150℃、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及余热蒸汽,保
证公司生产、生活蒸汽需要。
第九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是蒸汽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区域的蒸汽管网
的检查和维护,并按公司下达的消耗定额合理使用蒸汽。
第三章蒸汽的生产、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十条能源中心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公司蒸汽
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按月度供需计划组织蒸汽生产、供应,保证各主要工序
生产用蒸汽及办公、生活采暖需要。
第十二条日常生产中出现的暂时性在线供需矛盾,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
(如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蒸汽供应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时,由公司
生产调度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调整;当蒸汽主管网压力波动较大时,由
调度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第十三条炼铁厂、炼钢厂、烧结厂等蒸汽生产或余热回收单位要提供参数
合格(压力、温度)的并网蒸汽,在冬季取暖期余热蒸汽压力要保证0.3MPa 以上,
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自行安排蒸汽放散。
第十四条当外网蒸汽压力较低时,由公司生产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0t/h 锅炉生产,或者炼铁厂100t/h 锅炉(提产)生产蒸汽补充,保
证生产、生活
用汽需要。
度、能产调产蒸汽时,各生厂需提前通知生产检因五第十条修需停、供生
源中心;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蒸汽。
2.
情况,合理使用蒸实际公生活区要根据生产、生活各生产厂、办条第十六
汽资源。在冬季取暖期,办公楼、生活区原则上不准开窗户,取暖管道、暖气片
不准放水,蒸汽采暖管道末端必须安装蒸汽疏水器。
第十七条为节约蒸汽,今后原则上推行办公生活区使用热水采暖;特殊情
况,如公司新建项目,需经能源中心审批后方可采用蒸汽采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气候条件,八条办公生活区冬季取暖期为第十
11 月15 日至次年的3 月15 日,能源中心可根据气候情况缩短或延长取暖时间,
以能源中心下达的调整指令为准。
第十九条蒸汽用户供应级别分类
A类用户:炼铁(高炉)、炼钢(VD 炉),厂区浴池、食堂
B类用户:烧结厂、轧钢厂、钒制品厂、机修厂、能源中心(除厂区换热站)、
质检楼、办公楼和招待所
C类用户:道北四合院住宿区、其他用户(包括厂区换热站)。
第二十条蒸汽平衡及供应原则
1、除非发生系统性故障或事故,确保高炉、VD 炉等A 类用户(包括高炉
启停炉时的蒸汽需求)的生产用蒸汽,厂区浴池、食堂的生活蒸汽的供应。
2、公司生产调度负责蒸汽在线调度与动态平衡、生产协调。正常生产状况
下,冬季蒸汽基本可以保证供应。生产变动、冬季余热蒸汽供应紧张时,由
公司生产调度安排100t/h 锅炉提产、20t/h 锅炉生产,保证蒸汽供应;同时,加强
余热蒸汽管控,限制B 类用户用汽量;仍有缺口,C 类用户(其他用户)停用蒸汽;
确有必要,可安排道北四合院住宿区6t/h 锅炉生产、保证区域采暖。
3、炼铁厂应按照公司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均衡地组织100t/h 锅炉生产,充分满足主供用户1350m 高炉鼓风汽拖所需蒸汽,以及设
有专供管道的炼钢厂3VD 炉的蒸汽需求(压力≥0.5MPa、流量~10t/h),钒制品厂沉淀工序的蒸汽需求(压力≥0.4MPa、流量~4.5t/h),并按生产调度安排,保证外送并网蒸汽压力、流量、温度的稳定;
不经生产调度指令或核准,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锅炉负荷以及
3.
直供VD 炉、送外网的并网蒸汽量,严防发生因锅炉外送蒸汽量过
大而引起的
VD 炉生产等的意外安全生产事故。否则,依据公司生产事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4、炼钢厂、烧结厂余热蒸汽生产单位需加强取暖期生产管理,未经
生产调
度允许严禁对空放散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