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黑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外办、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委、商务厅、招商局、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法制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扶贫办、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哈尔滨铁路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省公安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市、系统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黑民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发布日期】2017.11.02【实施日期】201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17﹞1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政治工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城乡一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扎实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实现知晓率、参训率、合格率、就业率“四率工作目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17年11月2日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黑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27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2004年7月12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
研究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科函[2012]4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黑教科函〔2012〕430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经对列入第三批培育计划的6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现批准6个基地列入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四批建设计划(见附件),并要求如下:
一、列入第四批建设计划的基地,要根据省教育厅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对照进行整改,并起草制订2013-2015三年发展规划。
三年发展规划要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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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教联[2007]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黑教联〔2007〕29号)各市(行署)党委宣传部、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1.教师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主要实施者,是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行素质教育的具体承担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实现我省“科教兴省”、“富民强省”的重要力量,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师德为本。
我们要从确保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 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我省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师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极少数教师甚至存在着有损教师形象和失德违纪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黑政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22日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2004年6月10日)为实施“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切实做好今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
今年是我省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加的一年。
全省毕业生达到14万多人,比上年净增3万人。
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毕业生变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教联[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龙江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的实施和完成我省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龙江振兴的大系统中,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黑教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教办〔2012〕32号)机关各处室:现将《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服务。
(二)基本原则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便民。
二、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由省教育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宣传与信息科与机关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公开范围和内容厅机关所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1.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2.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教育发展统计信息(发展规划处)。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教育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机关各处室);2.学校公共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安全处、学生处、体卫处、发展规划处、信息化处);3.行政审批(许可)结果执行情况(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黑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黑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黑教联[2010]2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省民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黑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0〕2号)各有关市教育局、体育局、卫生局、民委、科技局、财政局、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根据《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实施方案》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黑龙江省学生体质调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国家调研任务。
附件:1.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黑龙江省实施方案2.黑龙江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工作组织机构名单3.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实施方案(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黑龙江省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09〕12号)要求,结合我省历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实际,对我省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研及省级课题的研究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一)掌握我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制定今后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科学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作为国民体质监测体系中的儿童青少年体质监测部分,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
(三)推动全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
(四)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规定的样本检测任务,以组成全国样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黑政办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6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一)规范公办学校转制。
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
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2.10
•【字号】黑民规〔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黑民规〔2021〕15号
各市(地)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改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信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体育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10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黑教联[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10〕69号)各民办高校: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初始出资、追加出资或变更出资的行为,维护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设立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
二、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应于学校取得法人登记前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对新设立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已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应按验资报告结论确定为举办者向民办高校的出资,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初始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四、民办高校设立后,举办者继续向学校投入的资产为追加出资。
追加的出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追加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五、民办高校有多个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发生变化,举办者之间发生了出资转让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
六、民办高校增加新举办者,或举办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举办者或新举办者的,应提交原举办者申请、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决策机构意见、资产验资报告、学校章程等,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变更登记。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6〕55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卫生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卫生局(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民办高校: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校,就如何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相对集中办学后,中小学校学生午餐已成为社会问题。
我省多数城镇中小学校没有食堂,在少数有食堂的学校出现了伙食质差、价高,品种单调的问题,致使有些学生到校外的“小餐桌”、“辅导站”以及校园周围的无证摊点购买食品和午餐。
农村并点合校后,中小学住宿生增多,许多学校没有办食堂的条件和经验,从业人员没经过健康体检、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培训,一些食堂生熟食品加工不分,剩余食品不能或没有条件妥善保管,卫生防疫常识缺乏。
一些大中专学校把食堂承包给个人,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致使伙食质量差,卫生没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学校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和《黑龙江省城镇大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今后,农村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省制订的《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执行,学生自带粮食、蔬菜到学校加工的,学校要为生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加工条件,避免发生食物中毒。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黑财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教育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办法有效期一年。
附件:1.黑龙江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黑龙江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5.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6.黑龙江省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7.黑龙江省内地新疆高中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8.黑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9.黑龙江省冰雪运动进校园及青少年足球活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0.黑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11.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2.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13.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4.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5.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6.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7.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2024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第四届中学生运动会上表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第四届中学生运动会上表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黑教体[2013]175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体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第四届中学生运动会上表彰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黑教体〔2013〕175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表彰先进,总结经验,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对哈尔滨市第三中学等47个先进集体和田旭双等205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争取更大成绩。
希望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更好发展。
附件:1.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名单2.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工作者名单黑龙江省教育厅2013年7月29日附件1: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名单哈尔滨市哈尔滨市第三中学哈尔滨市兆麟小学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小学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小学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中心校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小学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一中哈尔滨市大同小学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中学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马路小学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十四中学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学牡丹江市牡丹江市第一中学牡丹江市第四中学宁安市实验小学佳木斯市佳木斯市第一中学佳木斯市第十中学佳木斯市第二十小学大庆市大庆市第五十六中学大庆市第二十八中学大庆市世纪阳光学校大庆市让胡路区宏伟小学鸡西市鸡西市和平小学鸡西市朝鲜族中学密山市白鱼湾镇中心学校鸡西市第一中学七台河市七台河市第九小学七台河市第五小学伊春市伊春市伊春区丰林小学铁力市第五中学双鸭山市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双鸭山市第三十六中学集贤县第二中学鹤岗市萝北县团结镇中心校鹤岗市第五中学黑河市黑河市第二小学北安市第四中学五大连池市第二小学绥化市北林区新华小学大兴安岭林业育才小学塔河县第二小学新林第二小学农垦总局哈尔滨市农垦中学校森工总局方正林业局中心小学东京城林业局第一中学绥芬河市绥芬河市第三小学附件2: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工作者名单哈尔滨市田旭双哈尔滨市第一中学李春岩哈尔滨市第三中学赵潘滨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小学吕国君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小学张伟哈尔滨市第四十七中学张同哈尔滨市第六十九中学XXX哈尔滨市继红小学李慧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小学何剑涛哈尔滨市道里区第五中学王巍哈尔滨市第一一三中学王彦文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同小学陈磊哈尔滨市松北区盛恒基实验小学李巍哈尔滨市阿城第八中学邢国庆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中心学校陈国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一中陈忠文哈尔滨市宾县满井中心校付大成哈尔滨市五常一中王飞鹏哈尔滨市尚志逸夫学校李彦明哈尔滨市兆麟小学关新旸哈尔滨市香坊区旭东中学王东音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小学刘盛强哈尔滨市松北区前进小学姚志航哈尔滨市南岗区继红小学侯占春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中心小学孙海荣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中学韩丽娜哈尔滨市南岗区六十九联中邢飞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艺体部吴芳哈尔滨市道外区教师进修学校李占海哈尔滨市道外区教师进修学校王明哈尔滨市阿城区教师进修学校黄思晔哈尔滨市尚志教师进修学校王宏峰哈尔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李慧杰哈尔滨市第三中学苏国萍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保健一所李昱哈尔滨市复华小学齐齐哈尔市李齐明齐齐哈尔市第八中学孙鹏齐齐哈尔实验中学姜海军齐齐哈尔讷河第五中学迟立强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宋晨生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教育局孟宪武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教育局任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教育局于萍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林杰齐齐哈尔市民族中学于湘秋齐齐哈尔市二马路小学李震宇齐齐哈尔市第五十一中学佟玉杰齐齐哈尔中学刘冰齐齐哈尔实验中学谢婷齐齐哈尔市特教学校田鑫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付丽莎齐齐哈尔市富区阳光高中米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学刘亚莉齐齐哈尔市保健所孙志刚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保健所李萍齐齐哈尔市教研院邓立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活动中心李建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活动中心牡丹江市张群牡丹江市第二中学芦涛牡丹江市第三中学李郊牡丹江市第十一中学焦旭阳牡丹江市长安小学张军宁安市教育局祖若曦林口县教育局吕志波东宁县教育局芦岩牡丹江市第五中学赵丹牡丹江市第十六中学隋桂凤牡丹江市立新实验小学邵志英牡丹江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张宏牡丹江市第九中学丛文牡丹江教育教学研究院金成军牡丹江教育教学研究院刘富强牡丹江市第一中学张庆武牡丹江市第十四中学佳木斯市洪凯峰佳木斯市第二中学刘玉华佳木斯市第三中学修玉江佳木斯市第五中学赵立君佳木斯市第十中学杨成国佳木斯市第十一中学赵勇佳木斯市云环小学刁树林佳木斯市第三小学路远佳木斯市第七小学王洪森佳木斯市同江市第二中学陈欣佳木斯市第七中学郭岩佳木斯市雪松小学王文婧佳木斯市桦川县冷云小学吕丹佳木斯市第十一小学邓友芬佳木斯市富锦市第八小学王冲佳木斯市教育研究院于伟佳木斯市桦南县教育进修学校郑旭东佳木斯市第六小学大庆市张田丰大庆市第五十五中学王金山大庆市第十一中学丁杰蒙妮坦职业高中田喆莅大庆市第二十四中学洪立军大庆市乘风二小张明大庆市第十九中学张伟大庆中学徐常友大庆市第一中学张玉良大庆市第四中学王爽大庆市祥阁学校冯亚发大庆市湖滨学校王占英大庆市第五十七中学杨威大庆市第四十四中学殷海燕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秦艳春大庆市卫生保健所付金萍大庆市靓湖学校张宁大庆市教育局王宪刚大庆市教师进修学院鸡西市韩洪涛鸡西市第四中学王兴斌鸡西市十九中学唐占全鸡西实验中学郭福岩密山市第四中学孙洪亮虎林市教育局冯骥鸡西市滴道学校郝金玲鸡西市第一中学胡敦伟鸡西市第四中学李佩桥鸡西市教育局卫生保健所赵喜云鸡西市教育学院王凡鸡西市和平小学七台河市杨杰七台河市实验高级中学马艳红七台河市第十小学刘涛七台河市教育局赵迪七台河市第六小学付洪玲七台河市卫生保健所伊春市王立馥伊春市伊春区第二中学崔晓东伊春市第二中学张兆华铁力市第一中学原福宝嘉荫县乌云镇中学王静波伊春市职教中心刘文元伊春市新青区第一中学张博伊春市伊春区第二中学潘雷铁力市教育局教研室双鸭山市陈启福双鸭山市第三十一中学李晓航双鸭山市第十八中学葛彦伟饶河县第二小学杨志新双鸭山市师范附属小学孙广军双鸭山市第三十四中学李艳瑞集贤县第四小学刘英双鸭山市第三十四中学李春玲双鸭山市教育局鹤岗市黄振明鹤岗市师专附小代宝利鹤岗市第四中学周红军鹤岗市黎明小学刘媛媛鹤岗市第十七中学付月鹤岗市第二十一中学马宁鹤岗市卫生保健所杜颖哲鹤岗市教育局黑河市李德刚黑河市第二中学尹福亮嫩江县前进学校史金刚逊克县民族中学解新华孙吴县卧牛河乡中心校管振辉五大连池市第二中学崔力峰北安市第八中学邹静瑜嫩江县第一小学刘艳平五大连池风景区一中刘德武五大连池市进修学校李艳春黑河市第三中学绥化市陈朋绥化市教师进修学校封平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中心校何广州望奎三中王波民望奎五中宋冬风绥化市九中王选率绥化市二中常特绥化市十中学杨洪喜青冈五中赵志雪望奎卫星镇中心小学赵密娜绥化市十中方宇绥化职教中心魏艳超绥化市北林区教师进修学校牛宝田望奎卫星镇中心小学许虹绥化职教中心杨国学肇东青少年活动中心王忠辉绥化市北林区教师进修学校洪彩霞望奎第三小学丁爱民望奎第四中学高亚东望奎第六中学大兴安岭行署白俊岭大兴安岭新林二中董瑞大兴安岭呼玛一中姜波大兴安岭加区第五小学尹桂萍大兴安岭加区二小汪琳大兴安岭育才小学代玲超大兴安岭塔河五小郭海燕大兴安岭加区第三中学李伟东大兴安岭教师进修学院农垦总局耿本召查哈阳农场初级中学陈清军农垦红兴隆五九七农场中学蔡宏长水河农场学校王海农垦教师进修学院徐勇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直小学朱丽宝泉岭高级中学森工总局张连山绥阳林业局第一中学乔振华鹤北林业局鹤北小学黄景祥东京城林业局第一中学马晓君柴河林业局第一小学朱同福东方红林业局业余体校绥芬河市金凤双绥芬河市第四小学赵方园绥芬河市教师进修学校邰婉君绥芬河市阜宁小学抚远县徐永利抚远县第三小学谭军抚远县进修学校柳玉华抚远县第一中学直属单位徐莉莉省实验中学王志伟省实验中学梁霖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李成新哈尔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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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残联,省森工总局、哈铁路局残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
” ,为提高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发现和培养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推动我省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开展,迎接国家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广电局和省残联决定今年5月举办第四届黑龙江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本届汇演既展示我省残疾人的艺术风采,也是对各市、地残疾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的
一次检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文艺工作的开展,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本届汇演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办单位决定成立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委员会。
各市、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汇演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本地区选拔参赛工作。
各市、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届汇演要予以高度重视,文化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文艺专家,主动参与汇演参评节目的创作、辅导、演出和推荐工作,并在排练场地、舞美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
教育、民政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在校残疾学生、社区内的残疾人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积极参与汇演活动。
广电部门要协调地方电视台、电台在录播、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时播出优秀节目。
省电视台要配合做好我省节目录制上报和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暨参加国家汇演获奖节目颁奖晚会的录制及播出工作。
残联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残工委汇报,将汇演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
对参加汇演的节目,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和若干优秀奖,并选出高质量、高水平、有创新的优秀节目、演员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届汇演,精心组织,创作、创编新节目,选拔精品和优秀人才参加汇演,确保本届汇演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1、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实施方案
2、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报名总表(略)
3、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节目登记表(略)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