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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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83]教干字005号

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83]教干字005号

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专职教师确定职称的意见(1983年2月23日(83)教干字005号)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企、事业单位为高等学校建立的函授站中,按照高等学校函授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的专职教师,可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一九八二年《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具备了助教、讲师条件的,分别评定助教、讲师职称。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目前函授站的情况,就有关评定教师职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目前函授站评定教师职称,只限在经我部审定同意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函授站中进行。

二、鉴于函授站的情况较为复杂,建站单位和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在确定和提升函授站专职教师的职称时,必须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考查教学效果,严格按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实施意见》的规定掌握条件,以保证质量。

三、从非高等学校调入函授站的专职教师,须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确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确定教师职称。

他们原有的其他职称,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的教师职称。

四、函授站专职教师评定助教、讲师职称,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职教师,建站单位除应对其业务水平和教学效果作出鉴定外,还应会同举力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组织他们进修提高,补上大学本科的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知识,经测验合格,证明其已经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并能胜任助教、讲师工作的,方可参加确定和提升助教、讲师职称。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办[2013]20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办[2013]20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黑教学办〔2013〕2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依法治校理念,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学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建设,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决定启动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颁布以来,各高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高校依法治校的理念不断增强,学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学风、考风和校风都有了明显好转,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呈现复杂化、长期化趋势,引起学生及家长上访、申诉、甚至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时有发生。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部分高校在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等方面与上位法相背离、与上级新的规章制度相脱节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将其作为本年度学生工作的重点,选调业务精湛的人员,制定专题工作方案,确保修订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全面梳理,依法修订。

在修订工作中,各高校要严格依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认真遵循《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籍学历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教安函〔2014〕47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2月20日2014年全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为指导,以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生和幼儿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积极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本着抓规范正规秩序、抓重点解决难题、抓反复消除隐患的总体思路,把上级指示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把建章立制与规范落实相结合,实现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目标。

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一是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普通高校按千分之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干部和专职安保人员。

地市教育局设立安全科;中小学校(幼儿园)聘请法制副校长,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培训。

各级各校要采取不同形式,对各类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

省教育厅将采取分期分批的培训方式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培训,在普通高校以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为重点,在教育行政部门以规范校园警务室、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警联动工作为重点,通过培训达到提高能力素质、规范重点工作的目的。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黑教高函[2012]47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黑教高函〔2012〕47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进行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推动高等学校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省各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情况;二、检查的内容(一)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是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是否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专业设置是否以所属高等学校为依托,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是否依法办学。

(二)教学条件与利用学校是否具有满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基础设施;实验开出率、实验设备利用率基本状况;是否具有保证教学工作需要的经费投入。

《教育局教育函授站管理通知》

《教育局教育函授站管理通知》

《教育局教育函授站管理通知》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教育厅x省人事厅x省财政厅关于加快x 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教职字〔20x〕9号)精神,规范高等学校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办学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基本途经,也是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高等学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成人教育,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活动。

二、规范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设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x〕9号)和《x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鲁教电办字〔20x〕1号)要求,各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和学习中心要坚持以下原则和条件:(一)函授站设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原则上应设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

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函授站时,应一律选择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学校,同时必须由批准设置该机构的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

学习中心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如依托其他单位建立的,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门评估。

严禁各高等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黑教联[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各市(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龙江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的实施和完成我省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龙江振兴的大系统中,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

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四个服务”目标方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工作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攻坚克难,实施“奋进之笔”,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奋力谱写新时代龙江教育发展新篇章,为建设现代化新龙江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1.持续推进学习。

把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爱国·奋斗”精神教育。

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航计划。

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示范课堂。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进四信”专题教学。

开展“贯彻党的十九大,党员教师在行动”“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等主题党、团日活动。

组织开展“重走改革开放路,砥砺爱国奋斗情”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主题网络教育活动和“凝聚青春力量,闪耀青春光彩”主题典型人物宣传活动。

2.广泛开展宣传。

组织宣讲团、理论骨干深入课堂和基层开展“百人宣讲”活动。

深入开展宣讲对谈活动,做到班班讲、人人懂,实现师生全覆盖。

组建百个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生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农村,与百姓面对面开展“微宣讲”活动。

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

组织开展“我与新时代”主题征文、“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主题演讲比赛、网络文化作品展演等活动。

联合举办以“用思想为青春代言,用话筒扮靓出彩人生”为主题的大学生主播风采大赛。

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宣传,营造学起来、教起来、传起来、研起来、干起来、实起来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2]23号2002年6月3日)各高等学校、市(行署)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字188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生均成本,现对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一)脱产班:理工、外语类专业4100元/年;文科类专业37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4900元/年。

(二)夜大学:理工、外语类专业2700元/年;文科类专业25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3300元/年。

(三)函授教育:理工、外语类专业2000元/年;文科类专业1800元;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2400元/年。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不超过最高上限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8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规定的条件自行确定。

三、收费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学校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在学费之外,不得收取实习、实验等其它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2年录取的新生开始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二○○七年一月十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3〕68号)各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下发后,各省属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岗位设置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工作推进速度较慢,影响了整体工作的全面深化。

为加快此项工作进程,现提出进一步推进意见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要认真学习省人社厅《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保〔2010〕80号)等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文件,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各高等学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本单位各部门及每一位同志的实际情况。

要突出抓好调查摸底、各类各级人员的合理比例设计、“双肩挑”人员的确定、近几年未聘人员的安置和未来落聘人员的思想工作。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因此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教育教学人员为主,医疗是医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医科院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设岗应以医护人员为主,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设岗亦应以本单位主业人员为主。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社会组织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4]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4]5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4〕5号)各有关高校:近年来,我省相继在国家示范(骨干)高职等一批院校启动实施了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在改革人才选拔方式、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种类型招生工作。

要完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归档保存。

要制定和完善本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要科学、周密制定单独招生录取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录取规则、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信息,招生简章报经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据此开展有关工作。

要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的同志为工作人员,严格命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二、进一步明晰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定位。

各高校要紧密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培养要求,合理设置招生专业,细化与学科门类或领域相适应的报名条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情况的通知-黑教高函[2012]489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情况的通知-黑教高函[2012]489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情况的
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2年度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情况的通知
(黑教高函〔2012〕48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掌握我省2012年度高校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拟对全省高校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对本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详实统计非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数据,填报《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数据为本单位面向社会、行业、企业、部门等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情况。

三、填报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

四、请各校以文件形式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开展情况。

纸介材料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哈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411房间)。

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高教处刘洪明、石笑朋(*************,188****8375);哈尔滨理工大学孙嘉政(133****2137)。

五、省教育厅将适时公布各校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情况。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3日
——结束——。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年审合格准予备案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年审合格准予备案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名单的通知
哈尔滨市
27
延边大学黑龙江函授站
延边大学
黑龙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哈尔滨市
28
通化师范学院黑龙江函授站
通化师范学院
黑龙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哈尔滨市
29
吉林医药学院黑龙江函授站
吉林医药学院
黑龙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哈尔滨市
30
吉林大学黑龙江函授站
吉林大学
黑龙江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哈尔滨市
31
长春教育学院黑龙江函授站
四、各主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函授站的日常监督和规范管理,确保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声誉和社会稳定。
附件:2013年黑龙江省年审合格准予备案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名单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9日
附件:2013年黑龙江省年审合格准予备案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名单
(黑教高〔2013〕13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2013年4月,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函授站的年度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核,对年审合格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予以备案。现将2013年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年审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对本次年审合格准予备案的函授站,其主办高校可以安排2013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未履行年度备案手续或年审不合格的函授站(教学点),其主办高校不再安排2013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3年年审合格准予备案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6.19
【字 号】黑教高[2013]135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最新-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站评估指标体系 精品

最新-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站评估指标体系 精品
4
设站单位
1、近三年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材料,每次会议解决的具体问题;2、对函授站人、财、物的支持情况3、对函授站站长、领导班子的管理情况
A级:
每学期研究函授站工作,经常督促和指导函授站工作;对函授站人、财、物给予大力支持;对函授站站长、领导班子工作有具体要求。
C级:
不定期研究函授站工作,能督促和指导函授站工作;对函授站人、财、物支持一般;对函授站站长、领导班子工作具体要求不够。
C级:
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稳定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能解决学生面授期间的食、宿。有网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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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
实地考察办公室、办公设备,租借使用协议等
A级:
有较好满足需要的办公用计算机、复印机和通讯设备等办公设施,办公地点长期稳定,办公条件和通讯条件好;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管理开发、利用好
C级:
有相对稳定的办公地点,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条件和通讯设备
A级: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系统、齐全,建立了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并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具体措施
C级:
有教学计划等主要教学文件,有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
12
教师及管理﹡
近三年任课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状况,教师年龄结构、教授及副教授上课情况、校内外任课教师比例及胜任已开设专业的教学情况
任课教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记录、登记表等
A级:
任课教师胜任教学工作,主办校选派的教师数量不低于任课教师总数的60%,外聘教师手续健全。近三年副高职以上的任课教师占全部任课教师的50%以上
积极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对任课教师的管理,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每次面授,都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学生反映等进行考核,并向主办学校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
职业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0.16
•【字号】黑教法[2012]192号
•【施行日期】201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教
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教法〔2012〕192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为充分利用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资源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符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利用同一办学条件向主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设中等职业学校,批设后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纳入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以批复学校名义招生。

2.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应突出职业教育特色,根据培养目标和市场需求,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

3.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应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实践和实训
环节教学,建设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

4.各市(行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鼓励当地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简化相关审批程序,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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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
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黑教高[2013]10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黑教高〔2013〕10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函授站的设置与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明确政策要求。

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等文件,遵守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主办学校和函授站的职责。

二、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函授站设置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确定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擅自设置函授站,杜绝函授站只设置不管理现象的出现。

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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