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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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污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和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含油污泥的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指导思想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在含油污泥处理厂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含油污泥包括:罐底泥、隔油池淤泥、落地油、废弃含油泥浆及含油钻屑等各种含油废弃物。

第四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在源头和过程中,采用新的工艺技术等清洁生产措施,不断减少含油污泥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甲乙方所有产生含油污泥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含油污泥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部门,产生含油污泥的各有关单位是责任单位。

第七条公司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含油污泥处理费用、处理后原油回收价格以及成本核算等经济政策。

第八条产生含油污泥的各有关单位,应由甲方责任单位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专业化运行单位对含油污泥进行收集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危废管理规定,严禁随意掩埋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理含油污泥。

第九条专业化运行单位应取得相应危废运营资质,具体负责含油污泥处理厂的日常生产管理,并确保处理达标。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产生的含油污泥,必须集中拉运至含油污泥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在量少的情况下,可就近暂存于固体废物填埋场。

第十一条产生的含油污泥,必须由甲方责任单位和专业化运行单位共同核定产生量,作为支付处理费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专业化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危废管理规定,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HSE 管理体系及各项管理运行制度,同时按照国家危废管理规定做好台帐建立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处理含油污泥后回收的原油属公司所有。公司通过轮二转油站予以接收,并做好计量及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处理含油污泥后的还原土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的还原土堆放于指定地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因含油污泥造成的环境问题,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年度HSE考核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乙方单位违反政府或公司管理要求,造成含油污泥污染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将同时追究甲方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因专业化运行单位造成的环境问题,除按规定扣减相应处理费用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环境责任问题,同时,按照公司年度HSE考核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监测不合格的还原土,由专业化运行单位负责处理,并扣减相应处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含油污泥工作量核定单

含油污泥工作量核定单

编号:20年第()号年月日

备注: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和HSE管理部门至少有一个部门签字,本表有效,具体由二级单位自行确定。

第一联: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处理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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