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水产品许可申报类别资料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与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水产品许可申报类别资料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与依据

一、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1、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需准备的资料

(1)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4)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5)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含铭牌);

(6)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7)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卫生许可批件或由申报产品实际生产企业送检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原件);

(8)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9)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

(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3)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4)商标使用证明复印件;

(15)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场照片(企业招牌、生产车间、实

验室、原材料、成品仓库等);

(16)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2、申请许可需准备的资料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及相关资料;

(3)产品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小型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功能性检验报告原件。

(4)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5)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专家评审资料(需评审的涉水产品);

(7)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二、延续卫生行政许可

1、鉴于延续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需经生产能力审核和样品检验及有些产品需要专家评审,提示批件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向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并递交相关资料。

2、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需准备的资料

(1)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申报延续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5)市售产品说明书;

(6)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含铭牌);

(7)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8)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若原材料没变化可不提供);

(9)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10)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

(11)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4)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5)商标使用证明复印件;

(16)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场照片(企业招牌、生产车间、实验室、原材料、成品仓库等);

(17)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以上资料的具体格式和要素要求,请参考附件资料要求文件。其中(4)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可拍摄清晰的产品照片包括外包装替代。

3、延续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在完成生产能力审核和样品

检验(专家评审)后,才可以申请延续许可。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受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以申报之日计算一年内出具)及相关资料;

(4)、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原件;

(5)产品理化质量性能检验报告(申报之日为限一年内出具的);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7)专家评审资料(需评审的涉水产品);

(8)、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卫生行政许可

1、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3、变更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地址的,流程和要求同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4、因工商注册名称变更,而变更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的,按申

请表中要求提交资料

四、补办卫生行政许可

按补办申请表所附准备资料,直接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补充提交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与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5、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监督发〔2011〕80号)

6、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

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8、《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9、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浙卫发【2010】2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