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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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10万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一期为:综合车间、反应釜、储煤池、办公楼、职公食堂、宿舍;二期三期工程另定)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 年 4 月25 日
竣工日期:2014 年10 月2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暂定:玖仟伍佰万元;
(小写):95000000.00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元;
其它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经有关单位公证后,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把贰佰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交到甲方指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账户。合同生效之日
起甲方保证在一个月内开工。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正常施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并按照乙方交纳保证金之日起至甲方退还保证金之日止,每100万元保证金甲方需支付乙方每天利息及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自身原因在甲方具备开工条件后一个月内乙方不能如期开工,乙方同样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仟元/天,在此期间乙方进入工地的设备、人员、施工的临设及其它,甲方必须按实结算给乙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2.1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适用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安全和质量的技术要求。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有分包本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的工程师。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的计量、工程价款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有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工程师。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约定。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本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7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29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0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