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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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
秀水小学张宁
俗话说:安全无小事,事事命关天。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是学校和教师大伤脑筋。那么如何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呢?今天围绕这个话题,我谈八个方面的问题: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与特点;二、关于学校的监护问题;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四、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类型与方式;五、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六、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七、中小学负责条件;八、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下面我具体阐述。
一、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现状与特点:
1、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
2、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与特点: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与日俱增;防不胜防;身心交瘁;相互指责;争论不休;无可奈何。
二、关于学校的监护问题
1、监护的含义: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监督和保护制度。我具体分析一下监护制度的特点:监护是民法设定的一种监督保护制度;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公民可以分为三类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可以进行独立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一般具有血缘关系或拟制血缘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自动解除。
2、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代理被监护人某些民事行为;教育、管理被监护人。
3、监护的方式分三种:①法定监护。一般是近亲属;其他亲朋;一些单位(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②指定监护: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法院。③委托监护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监护职责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监护人资格的转移或丧失;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关于学校监护问题的结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在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
1、关于学校的法定职责: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2、关于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怎样将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与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
1、民事法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赔偿,而人身损害又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伤害,人身残废,死亡,精神损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收入、残废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3、刑事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五、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解、调解、诉讼。
六、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1、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
2、管理制度不完善;
3、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规定标准;
4、在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安全教育和措施不当;
5、教职员特殊体质,如有传染病;
6、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如:让五岁小孩接热水被烫伤;
7、学生特殊体质;
8、对学生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9、教职工未正确履行职责;10、学校未履行告知义务。
七、中小学生负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学生特殊体质;
4、学生自伤的、自杀的;
5、对抗性、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学生自行到校、离校、返校途中受到伤害的;
7、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到校,滞留校内的;
8、其他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外发生的。
八、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
1、完善管理制度;
2、修缮、更新设施、设备;
3、强化对教职工的法制和纪律教育;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5、注重家校的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