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暂行)一、招标筹备实施主体:物业建设单位(招标人)工作内容:根据《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完成招标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包括:(一)成立招标机构.物业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书。
文书主要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备案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工作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开发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在邀标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房产主管部门.三、发布招标公告实施主体:招标人监督单位: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工作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已经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网”或“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网”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二00一年二月九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对这个规定的某项内容作出调整,须在招标书(招标文件)送审前,报市招标办审批。
一个项目的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更改。
第六条开标后,有效标不少于2个小时,可以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开标后,有效标仅剩1个时,由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对原标底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标底与原标底差额不超过±4%时,原标底有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 (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第二章招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5)第三章招标程序 (6)第四章招标计划的编制 (7)(一)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 (8)(二)曾有类似承包项目或同等项目服务经验。
(8)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9)第五章投标 (9)第六章开标、评标 (10)第三十七条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第三十八条评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0)第七章定标及合同签订 (12)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2)第八章招标资料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一般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所属各单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并由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三名以上人员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经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保证价格合理受控,从而确定合作单位,并将过程资料报物业总公司备案:(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管理,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招投标程序(一)招标公告1.物业公司在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前,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资格要求、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定期向相关媒体刊登。
2.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物业公司。
2.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管理组织与措施、资质证明、商业保密协议等必要的文件。
(三)评标及中标公示1.物业公司应设立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2.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开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评估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签订合同及履约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条款。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履约,提供所承诺的服务和产品。
三、投标文件的要求(一)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说明、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细则、价款组成说明、图纸和施工图、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等。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安全措施、质量管理、材料采购等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形式1.投标文件应有封面,并注明投标者名称、联系方式。
2.投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并提供打印件。
3.投标文件应清晰、完整,规范书写,不得修改或涂改。
四、中标评审要素(一)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证明。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1)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除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主管部门)武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下列标准划分:(一)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红线图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除业主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开发、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环保、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方法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政策解读】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最新规定
【政策解读】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最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文对武汉市新版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解读。
哪些小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前期物业?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 万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招投标由哪个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包括: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监督开评标工作;监督招投标履约工作;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
新版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文件有哪些变更?一是要求招标人参照《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是增加了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内容。
三是增加了对招标文件不规范内容的处理规定。
招标备案程序有何变化?由原市物业中心在受理招标人申请发布招标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调整为由区房管部门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免去了招标人来回跑腿环节以及缩减招标公告发布时限。
评标专家组有何变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专家外,新增加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专家。
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如何?《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武汉市非涉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五个档次,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物业招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需要,依法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划分,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到期或者需要重新签订;(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报名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四)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五)招标时间、地点、方式;(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四)评标办法和标准;(五)投标保证金要求;(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正)(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XX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
XX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加强本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 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服务组织,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实务操作、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经历,并通过指定服务平台上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聘。
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
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或者不称职行为的,市、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选聘物业一般规定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住宅和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预售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现售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徘出售的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第三条确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的单个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及物业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关服务;(四)审批咨询等机构代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五)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六)验证跨省、市、自治区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八)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下级分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纠纷;(五)监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二)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物业服务投标运作,提高投标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管理工作。
招标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公司投标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投标操作,各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有关投标项目信息的采集、筛选、上报,形成投标评估报告。
2)负责投标报名、标书购买、投标文件商务部份编写,标书的汇总、编制、制作、封送。
3)对投标工作的总结,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等投标组织工作。
4)负责组织投标各环节工作的联系、沟通,并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1)负责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费用测算,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投标工作提供决策信息。
2)负责对投标文件技术部份的编写。
3)参预标书的编制、开标和答疑工作。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如网络、报刊等各种途径获取并跟踪招标信息。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包括其他部门人员得到招投标信息,应与人事行政部联系,由人事行政部组织经营管理部和品质管理部认定其可行并开始准备进行投标活动后,填写《投标申请表》 (见附件)上报总经理室审批,购买标书、文件。
人事行政部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招标书,并应从多渠道获得并反馈信息,包括概算,竞争对手情况等,以指导投标书的制作。
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行政部、经营管理部、品质管理部对标书中描述的物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分析,采集投标有关信息和资料,测算费用并确认项目负责人。
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体现我公司优势和专业水平;文字要言简意赅,主题明确。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企业管理业绩、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企业诚信记录、物业管理公众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等内容。
开办费筹措和处理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方案(物业服务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维修养护管理、保洁、秩序维护、护绿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小区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
1.招标人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期限等事项。
2.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1.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物业监管部门举报。
3.物业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十八、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十八、保密条款
1.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二十九、法律法规的适用
1.招投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招投标程序、评标标准、合同履行监督等关键环节,为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指导。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高效的小区物业管理环境,提升小区居民的居住品质。
2.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投标结果通知。
4.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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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