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意识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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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识的心得体会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接纳和认可自己,既要认识到自己的优点,也要承认自己的缺点,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自我意识在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以下内容是品才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自我意识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自我意识的心得体会当我们内疚时,我是指被批评的“我”,还是指责自己的“我”?“我”是一瞬间,还是连续的?如果是连续的,又有多长?我们的记忆和感情如果是“我”的一部分,那记忆中的人和事物呢?当我们看着爱人时的感觉在大脑中激烈游荡时,我们深刻感受到记忆中的爱,和进行时的爱是如此的不同。而我们对未发生的爱的想象又是那么无能。什么才是我的?什么才是我?需要用自我,本我和超我之类的区分概念吗?当我们快乐的时候,我们在陶醉中失去了自我的意识,这时“我”还存在吗?如果不存在,这些快乐如何属于我们?记忆里的东西,我们可以回味,可以用意识去体验,那记忆里的东西才是“我”的组成吗?

叔本华说得不到会痛苦,得到了会空虚。为什么不是得不到,我们有着希望和期待,得到了我们也获得了快乐,记忆是属于我们的。就我来说,记忆才是最重要的,因为现在是那么的短暂,无法挽留,而将来是一个不确定的神话,只

有过去才是真真实实得属于我。

自我意识的心得体会自我意识是个体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包括生理过程、社会过程和心理过程。正是由于人具有自我意识,才能使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调控,使自己形成完整的个体。本视频开篇通过一个故事来向我们提问“我是谁”进而提出自我意识的概念,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接纳和认可自己,既要认识到自己的优点,也要承认自己的缺点,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自我意识在个体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主体的自我意识,8个月前的婴儿还没有自我意识,他们总是把自己的小指头当成是母亲的乳头来吮吸,但在1周岁左右,婴儿的自我意识得到一个飞跃的发展,懂得自己与物体的主客关系,也开始使用“我”这个代名词,当然,这也说明了一个道理,自我意识是认识外界客观事物的条件。因此,在自我意识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说家庭的教育方式,从众心理或者攀比心理等,都会制约着人格的形成发展,所以我们要针对不同的影响因素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完善自我意识的发展。

自我意识的心得体会对内格尔等人来说,意识体验及其中的感受质之所以是不可还原的,原因并不在于意识像笛卡儿所认为的那样是不同于物质实体的另外一种实体,而在于

它的主体性,即意识体验只有从体验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出发才能得到充分的把握,而无法从物理主义者所采取的“第三人称视角”(旁观者的视角)来把握。内格尔在谈到这一点时指出:“物理主义试图通过对意识体验的现象特性的物理解释来达到维护自身的目的。但是,由于它无法对我们所看到的意识现象的主体性作出解释,因此它看来无法达到它所期望的结果。原因在于,主体性现象与某个特定的视角有着本质的联系,而客观的、物理主义的理论则试图抛弃那种视角。”这就是说,意识体验的“主体性”(subjectivity)或意识体验本身的第一人称视角与物理主义研究方法的第三人称视角的不相容性,是造成感受质无法被还原以及物理主义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

由此看来,如果说意识体验及其中的感受质问题是心身关系问题关键的话,那么,主体性问题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值得指出的是,心灵哲学所说的主体性不同于存在论哲学所说的主体性。作为一个存在论概念,主体性具有非常深刻的含义。人们通常把像笛卡儿那样把“我思”、意识作为整个世界的“阿基米德点”的哲学称为“主体性哲学”,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康德的批判唯心论、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等都是这种类型哲学的典型。这种意义上的“主体性”实际上指的是“(世界的)意识性或精神性”,即把意识或精神作为整个世界的根据和主体,它回答的是“世界的‘承载

者’是什么”的问题。与此不同的是,心灵哲学中所说的主体性则是意识现象(即意识体验及其中的感受质)本身是否有一个承载者,以及意识与其承载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的问题。

最早把主体性作为意识现象的根本特性的,既不是心灵哲学家,也不是现象学家,而是分析哲学的奠基者——弗雷格。作为现象学的开创者,布伦塔诺和胡塞尔认为意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别在于其意向性,即“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与其不同的是,弗雷格把主体性看作意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根本区别,尽管他并没有使用“主体性”这个术语。在他看来,作为存在于某个人内心的意识内容,“表象”与独立自在的外界事物的不同在于它需要一个承载者。“一种痛苦,一种情绪,一种愿望,没有承载者而独自漂浮在世界上,这是很荒唐的。没有感觉者,就不可能有感觉。”141但弗雷格没有进一步对承载者与“表象”(如我与我的痛苦体验)的关系进行分析。意识体验的主体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正如弗雷格所指出的,任何意识体验都有一个承载者,都为某个“主体”所拥有;第二,主体对其意识体验的拥有是一种有意识的拥有,而非无意识的拥有;第三,主体总是有意识地把意识体验作为“我的意识体验”来拥有。

意识体验总是为某个承载者所拥有,但它并不像某人口袋中的钱币那样为其所有,相反,意识体验的特点在于主体

对它们具有某种“主观体会”,也就是说,作为意识体验的承载者,主体对其意识体验的把握是一种有意识的把握,而绝不是无意识的把握。主体对物的意识总是隐含着对该意识本身的意识,正如费希特所指出的:“当你意识到的是某个对象(例如你面前的墙)时,你意识到的是你对墙的意识行为本身。只有当你意识到了那个行为时,你对墙的意识才成为可能。”如果你不具有对朝向墙的意识行为的意识,那么你也就不会具有对那个行为所朝向的“墙”的意识。对象通过行为被给予,如果没有对行为的意识,那么,也就没有对象的显现。我们所意识到的绝非对象本身,而总是以某种方式显现(被判断、被看到、被害怕、被想起、被嗅到、被期待、被尝到)的对象。然而,只有当意识到对象借以显现的意识体验时,我们才能意识到被体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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