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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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要求(成品深加工车间)

本工程重要性等为二级。

一. 本次勘探孔共有30个:其中控制性钻孔12个,以“0”表示;一般性钻孔18个,以“0 ”表示;

依据《勘察规范》的规定,设计提供的勘探孔布设只可作为勘察单位确定勘察方案的参考,勘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与设计另形商定。

二. 勘探孔的深度: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适合本工程的基础形式并结合当地勘探经验确定,此处提供孔深的一般要求,供勘探单位参考使用。

1.控制性钻孔的预定深度为25m,当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满足进入基岩顶面下的连续

中风化岩层不小于5m或连续强风化岩层不少于13m.

2.一般性钻孔的预定深度为15m,当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满足进入基岩顶面下的中风

化岩层不小于3m或连续强风化岩层不少于10m. 应特别注意,勘探孔深度在满足本工程各区段的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同时, 还应满足提供相应变形计算参数的要求。

依据《勘察规范》的规定,设计提供的勘探孔孔深要求只可作为勘察单位确定勘察方案的参考,勘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与设计另形商定。

三. 勘探孔的取样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孔及技术孔应取土、岩样作常规的物理力学试验,并作原位测试(标贯N63.5 )试验。

2. 取土岩试样和原位测试的钻探点,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同一土层的孔内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四. 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与深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查明场地内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2. 对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作出评价,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含各钻孔剖面图及相应图表),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

3. 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查明地下水的性质、补给条件、各土层的渗透性及水流量,提供降水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和方案建议。判定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明确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地震安全性作出评价。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并对设计与施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提供估算的地基最终沉降量。

6. 查明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型、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其中应包括钻孔深度范围内所有岩土层的压缩模量E 和变形模量E 及其Eo-P曲线。

7. 提供基坑开挖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供桩基及复合地基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出桩的类型、长度、单桩承载力和施工方法等建议。

8.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建议,提出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9. 查明暗藏的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河道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本次勘察属于详细勘察阶段,除特别说明外,均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定的详细勘察阶段的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如本次勘察结果表明工程场地存在特殊问题,则在钻探过程中或基础工程施工前另行增补技术措施。

工程地质勘察要求(大板补板车间)

本工程重要性等为二级。

一. 本次勘探孔共有22个:其中控制性钻孔8个,以“0”表示;一般性钻孔14个,以“0 ”表示;

依据《勘察规范》的规定,设计提供的勘探孔布设只可作为勘察单位确定勘察方案的参考,勘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与设计另形商定。

二. 勘探孔的深度: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适合本工程的基础形式并结合当地勘探经验确定,此处提供孔深的一般要求,供勘探单位参考使用。

3.控制性钻孔的预定深度为25m,当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满足进入基岩顶面下的连续

中风化岩层不小于5m或连续强风化岩层不少于13m.

4.一般性钻孔的预定深度为15m,当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满足进入基岩顶面下的中风

化岩层不小于3m或连续强风化岩层不少于10m. 应特别注意,勘探孔深度在满足本工程各区段的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同时, 还应满足提供相应变形计算参数的要求。

依据《勘察规范》的规定,设计提供的勘探孔孔深要求只可作为勘察单位确定勘察方案的参考,勘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与设计另形商定。

三. 勘探孔的取样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孔及技术孔应取土、岩样作常规的物理力学试验,并作原位测试(标贯N63.5 )试验。

2. 取土岩试样和原位测试的钻探点,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同一土层的孔内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四. 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与深度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查明场地内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2. 对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作出评价,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含各钻孔剖面图及相应图表),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

3. 查明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查明地下水的性质、补给条件、各土层的渗透性及水流量,提供降水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和方案建议。判定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明确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地震安全性作出评价。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并对设计与施工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提供估算的地基最终沉降量。

6. 查明建筑物范围各层岩土的类型、结构、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其中应包括钻孔深度范围内所有岩土层的压缩模量E 和变形模量E 及其Eo-P曲线。

7. 提供基坑开挖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供桩基及复合地基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提出桩的类型、长度、单桩承载力和施工方法等建议。

8. 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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