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诚信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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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诚信档案制度

第一条律师诚信档案由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构成。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警示信息三部分。

第二条律师个人信息包括:

(一)姓名(包括从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时问)、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业务持长;

(二)律师资格证明、法律执业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学历、记载律师获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执业经历,记录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换职业的情况。

第三条律师个人诚信信息包括:

(一)律师诚信执业监督卡反馈的信息;

(二)律师的信用等级;

(三)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定代理人、主要责任人所获得的有关荣誉和称号;

(五)该律师获得的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四条律师个人警示信息包括:

(一)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受到长沙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委员会处分的记录;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保险公司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进行理赔民事理赔的记录;

(六)多次轻微违规行为经律师管理部门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记录;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行业诚信度有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

(一)成立时间、名称(包括原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性质(合伙、国企或个人);

(二)主任律师姓名及变更情况;

(三)注册办公室地址及变更情况、律师事务所规模(资产、收入、人数)、主要业务范围;

(四)主要合伙人的请况;

(五)注册律师人员的名单。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包括:

(一)律师诚信执业监督卡反馈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等级;

(三)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警示信息包括:

(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律师事务所被长沙市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处分的记录;

(四)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保险公司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进行理赔的民事

偿的记录;

(六)多次犯有轻微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律师诚信档案记录限期至律师不再执业、律师事务所注销、律师不继续在长沙市执业、律师事务所迁出长沙时止;

第九条长沙市司法局负责诚信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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