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接入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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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务接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协议标的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 1 条4 M的宽带(宽带/专线)互联网线路用于甲方连接互联网使用。

2、建设地点:。

3、计费年度起止时间:月日至月日。(合同截止日期同房屋租赁合同截止日期相同)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合同规定使用租用的互联网线路,不得转租、转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保证已了解本合同附件2内容并自觉遵守,有能力承担入网后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对在乙方电路上传输使用的信息及其后果负责。

3、依照双方达成的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开通上网线路的一次性费用和年租费。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查找、清除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直至处理完毕。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互联网线路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的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3、甲方愈期不缴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费用。

4、乙方有权对投资的设施进行设备调整和网络改造。

5、属甲方原因造成设备迁移引起乙方通信资源不到位、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对所投资建设的互联线路及配套设施拥有永久所有权。

7、若甲方出现违反附件2中相关内容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提供相应通信服务并终止本合同,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8、如有其他影响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

四、费用结算

1、资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2、费用结算: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乙方交纳互联线路年租费。如有逾期,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3、甲方进行带宽调整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批通过后,依据现行资费标准向乙方缴纳电路调整费用,线路调整及资费均下月生效。

五、其他

1、对于本协议内容,未经双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1)逾期30日以上未缴纳费用的;(2)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3)将租用业务以转租、转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若甲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全额赔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线路及设备综合投资,同时补齐事先已享受的各项业务的合计优惠金额,并按照当月使用乙方的业务数量继续缴纳月租费至本合同到期日止。

附件一:

费用结算标准规定

双方商定,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结算支付相关宽带业务使用费用:

园区内网价格体系表

附件二、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互联网接入业务(包括互联网类线路、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SP和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CP、应用提供商AP、信息发布和传播等单位)接入纺织谷发展有限公司的各业务内容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第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低俗内容,低

俗内容定义见“第十四条”。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手机WAP 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五条行业短信业务、SP/CP 合作业务等短信群发行为不得发生两类行为:一是利用行业短信端口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二是擅自转租行业短信端口群发信息。

第六条接入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短信、彩信及电话信息服务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

第七条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中国各业务系统为任何其他在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第八条不得以“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名义开办无特定内容的人工聊天栏目。

第九条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专业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信息台固定经营场所接听电话,不得将用户电话呼转到其他场所。

第十条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所有人工服务要全程录音,并保存至少6 个月。

第十一条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信息源责任单位应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及低俗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的推广。

第十二条接入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服务器未经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服务器未经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者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网站备案规定

一、先备案再接入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必须严格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未备案严禁接入,一经发现未备案网站山东立即关停,网站业主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主管单位的所有惩罚责任,如现金罚款、刑事责任等。

二、保证网站备案信息准确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入中国移动通信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用户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否则,有权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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