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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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计凭证

第一节会计凭证概述

一、会计凭证的概念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任何单位对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经办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

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始。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三、会计凭证的作用

(一)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账依据

(二)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部控制

(三)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

第二节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一)定义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注意:原始凭证必须能够表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凡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如购货申请单、购销合同、计划、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不能作为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原始凭证除了应当具备上述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

(一)按照来源不同

1.外来原始凭证

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票、飞机票、火车票、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

2.自制原始凭证

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出库单、成本计算单等。

(二)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

1.一次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如:企业购进材料验收入库时,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收料单。车间向仓库领料时填制领料单。报销费用时填制的报销凭单。

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2.累计凭证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特点:在一张凭证上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一料一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仓库据以发料,一联交领料部门据以领料。事前控制支出,简化会计核算手续。

3.汇总凭证

指对定期根据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汇总填制的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合并了同类型经济业务,简化了记账工作量。

常用的汇总原始凭证有:发出材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三)原始凭证按照格式不同

1.通用凭证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可以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也可以是全国通用。如:发票、银行转账结算凭证。

2.专用凭证

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录要真实

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

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

(1)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2)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4)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文字:字迹清楚、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数字和货币符号:书写要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写连笔字。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也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

(2)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符号为“¥”。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写有货币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应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①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②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5.编号要连续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6.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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