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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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一、多种纤维协定

(一)缔结过程

从1950年起,许多新独立国家的纺织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只需要较少的投资,许多新独立的国家把纺织和服装业作为工业化的先行部门,大量纺织品涌入国际市场。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量进口纺织品,本国的纺织业抵挡不住来自香港、泰国、印度等低工资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的竞争,要求政府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保护本国的纺织业。

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之下,1961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了有关纺织品贸易的国际会议,根据美国所提出的草案,达成“国际棉纺织品短期安排”。1962年2月,在关贸总协定的安排下,签订了有效期为5年的“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安排(LTA)”,同年10月生效。长期安排的参加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纺织品贸易国,限制范围也扩大了,对所有棉纺织品都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长期安排5年到期后,又延长了2期,每期为3年。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入造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纺织品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水平,缔结一项适用范围更广的多边贸易协定。1972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在长期安排到期之前,商讨今后的纺织品贸易安排。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FM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如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入造纤维及其制品。该协定西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

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就终止。

(二)协定概要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的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受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参加国有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印度等41个国家。中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并于 1984年加入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歧视性措施)主要是紧急措施(第3条)和双边协定(第4条)。

1.限制措施

进口参加国认为它受到市场扰乱时,应先与有关出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如 60天内在限制出口要求或其他可选择的解决办法方面未能达成协议,进口国可单方面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所有的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期限不超过1年。作为限制措施主要依据的市场扰乱最初是由美国提出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特定供应者的某项产品进口的急剧而大量增长,或紧急增长;b.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C.进口国生产者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从市场扰乱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市场扰乱并非针对出口国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出口剧增,而是针对国对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的。因此它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双边协定

为了消除进口国家的市场扰乱威胁,在符合本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要求同出口国协商,双方在以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缔结两国间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的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纺织品进口国市场扰乱和它对出口国纺织品贸易秩序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有秩序的发展,包括对各参加国的公正待遇。

到1992年7月,美国同28个国家缔结了进口数量限制协定,欧共体同19个国家缔结进口数量限制协定。

(三)关贸总协定的失败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实施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其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的水平2-3倍。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通过纺织品出口实现经济起飞,它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

1989年4月贸易谈判委员会(中间评审),对本领域的关贸总协定适用的统一(废除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则,适用关贸总协定的规定)方式进行了谈判,并取得了一致。

对多种纤维协定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具体方式,美国和加拿大提出,把限定国家的输入数量限制变更为不限定国家的,采用世界统一标准的输入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则提出,在维持限定国家的输入数量限制的同时,分阶段废除多种纤维协定,实现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最终,美国和加拿大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同意在10年内废除多种纤维协定规定。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包括10个条款和1个附件。协定的最终目的是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把纺织品、服装贸易全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也称为一体化过程;②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施自由化的过程;③过渡期保障条款;④反规避条款;⑤设立纺织品监督局的规定;⑤协定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在附录中列出。

(一)一般条款(第1条)

确定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一般原则:

1.在纺织品和服装一体化的过渡时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可能发展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2.在执行协议规定时,要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对多种纤维协定成员方应予以特殊照顾;

3.鼓励协议各成员方进行持续的自动产业调整,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4.协议所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以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作为过渡期内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基础。

(二)过渡期条款(第2条)

是协议的中心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通知条款

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各成员必须将其保持着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凡未通过的限制应立即取消。

2.一体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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