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工作(以下称减免息),提高申报质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对减免利息的对象、条件、程序、材料准备、报告撰写等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良贷款利息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

第四条减免息申报实行分级授权制度。信用社(支行)和不良资产经营部为申报单位,超过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核定。县级行、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指利息部分,以下同)以下的审批工作。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核定工作。省联社负责单笔减免息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核定工作(加下划线部分为按银监部门要求修改后内容,以下同)。

第二章减免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减免息应严格申报及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与清收不良贷款挂钩,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现金偿还的,应根据还款人的资金筹集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小额农贷原则上采取现金方式一次还清。对单笔

本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良贷款可以选择分期偿还方式。

(二)以实物抵偿的,拟抵偿的实物资产应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减免息必须在该实物资产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进行。实行了减免息的实物抵偿贷款,抵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评估价值和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

第六条减免对象。与本社存在信贷关系的企业、农户(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

第七条减免条件。减免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社(行)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利息。具体追偿程序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失去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实施减免息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四)贷款首放日为2005年12月30日之前,已列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含已置换贷款利息和已核销贷款利息)。

第八条借款人为企业的,除具备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级(含BB级)及以下的。

(二)借款人虽未评级,但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对借款人实施减免息:(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三)借款人存在恶意骗贷行为的;

(四)明确规定由贷款责任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有关制度规定不能减免利息的。

第十条对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减免息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和内部工作人员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减免关联方和内部人员的不良贷款利息应履行所有审批(核定)程序,并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减免息申报及审批程序为:

(一)各级行、社召开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减免息审批授权。

(二)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清收人员两人以上现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审查。

(三)进行责任认定,准备违规贷款责任认定书及相关的处理结果文件。未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的,说明原因及理由。

(四)信用社(支行)或专业清收部门组织申报,提交《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

(五)县级行、社稽核部门对提交的利息减免申请进行逐笔稽核,签署书面稽核意见。

(六)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交财务部门审查。

(七)财务部门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撰写减免息申请报告,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八)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权限审批或上报(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一家县级行、社对同一贷款客户只能减免一次。同一贷款客户在辖内多家分支机构都有贷款的,对其实施减免息时应统一考虑。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息,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

第四章申报材料及要件

第十三条减免息申报材料包括《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各级行、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申报要件等。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和规范。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申报审批表》是上级行、社审查减免息项目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减免对象是农户的,表中有关企业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的项目可不填写。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包括开会时间、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审议情况和审议结论等内容。基层信用社(支行)未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应提供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专业清收部门申报的,由管理层集体审批。

第十六条减免对象是农户的,申报要件包括:

(一)利息减免申请书。

(二)借款凭证。

(三)贷款五级分类认定材料(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认定部门公章)。

(四)贷款欠息清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信用社公章)。

(五)借款人所属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情况证明(原件)。

(六)责任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减免对象是企业的,申报要件包括:

(一)利息减免申请书。

(二)借款凭证和贷款合同。

(三)贷款五级分类认定材料(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认定部门公章)。

(四)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材料。未评级但属于限制、淘汰类的,应提供由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依据。

(五)贷款欠息清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信用社公章)。

(六)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现状证明。企业已关停且被依法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注(吊)销书面证明。已关停但未注(吊)销的,应提供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由当地乡镇(含)以上政府出具的关停书面证明。企业已经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及破产清算报告。

(八)责任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应以A4纸装订成册,材料装订应有序、整齐。

第五章申请报告撰写

第十九条减免息申报报告由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撰写,应表述准确、分析全面、意见明确。

第二十条减免对象是农户的,申请报告应客观陈述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情况、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减免方案和减免理由及请示事项等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