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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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 的现款抵付。 十三、保密: (1)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 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 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 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 约定为准。 十四、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 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 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五、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 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 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六、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 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 止裁定书;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双方约定 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b 属非诉讼事务的: 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 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其它依照法律规 定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甲方解除合同、撤 销委托;双方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 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取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 服务。 (2)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 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 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 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篇三:法 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 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 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 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 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 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 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 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 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 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 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 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 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 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
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 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 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 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 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 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 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 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 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 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 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 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 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法律服务合同书 法 律 服 务 合 同 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 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一、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 二、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 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收取案件款、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代
理(详见委托书)。 一般诉讼代理:(以委托书为准) 三、 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 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 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 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 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 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 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 行。 四、 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空白 元。最小计时单 位为0 .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空白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 第4条的律师费中: (1) 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ຫໍສະໝຸດ Baidu、通讯、电信、文 印等)。 (2) 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 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 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 )方式支付与结算: a)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b)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首付 空白元,余 款于 付清。 七、 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各项费用,由甲方于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 空白元, 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乙方代理事务过程中垫付的超过以上的各项费用,甲方应立即按实单独 结算付清。 八、 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发票,支付的其它费用,
应当向甲方开具预收凭证。 九、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 情况;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 确的授权;无权在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 何其他款项。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十、 甲方的义务: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 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 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和律师;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 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十一、证据和财物: 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 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 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 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 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 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十二、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 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60 天。 (1) 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2) 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 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 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方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 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算)后,乙方对 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 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金额,不 计利息。 (4)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住所地: 。 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识别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人):华中雄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华中雄 ,职务:主任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大 厦××号。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帐号:×××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 年 月 日订立。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符号项目(非选项的打× 或划杠)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1非诉讼法律服务□ 1.1.1关于 项目(事件)的咨询□/谈判□/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 书□/起草或审查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见证□/ □。 1.1.2甲方与争议的诉前调查。□ 1.1.3甲方与纠纷的非诉讼调解□/致律师函□。 1.2民事诉讼、仲裁、行政争议法律服务□ 1..2.1甲方与 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 1.2.2甲方与仲裁案件的仲裁代理□/申请执行□/申请撤消仲裁□/申请 不予执行□。 1.2.3甲方与行政案件的听证□/申请复议□/诉讼代理一审□/二审□/ 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抗诉□/国家赔偿□/申请执行□。 1.3刑事法律服务□ 1.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 段□/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阶段 □/死刑核准阶段□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1.3.2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提供一审刑事被害人代理□/二审刑 事被害人代理□/再审刑事被害人代理□服务。1.3.3刑事案件被害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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